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关于实施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_威海环翠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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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教字〔2008〕36号
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
关于实施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全区中小学:
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赴农村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区中小学教师赴农村学校转岗交流活动,请结合各学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交流的范围
城区中小学凡男45周岁(1963年8月31日前出生)、女40周岁(1968年8月31日前出生)以下、教龄满3年、没有一年以上农村任教经历的教师都应分期分批到农村学校任教。
二、交流的内容和形式
一是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顶岗教学一年,带动农村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是城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到农村学校挂任学校领导职务,指导农村学校提高管理水平,时间至少一年;
三是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学习,时间由各学区自行安排;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学区教研、培训、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活动。
三、交流人员的选派和管理
1.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在此基础上由学区内各学校之间协商选派。城区学校选派交流人员要统筹考虑学科均衡、年度均衡,同时,选派人员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农村学校要选派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的年轻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学习,培养成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
2.交流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交流期间以农村学校为主,原学校配合。派出学校要积极帮助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接受学校要及时对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3.城区学校教师在交流期间要服从所在学校的管理,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校规校纪。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算农村任教经历。
4.建立交流教师考核档案。农村学校负责对交流教师进行日
常考勤、年度考核等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评交流教师的德、能、勤、绩表现,特别是重点考核交流工作效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优秀人员不能超过交流人员总数的3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评聘、选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
1.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要在4年内(2个聘期)完成交流任务。自2010年起,城区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自2012年起,教师评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都要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2.自2012年起,凡评选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必须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3.建立教师交流情况备案制度。各学区每年7月初上报上年度教师交流工作总结、交流教师考核情况及新学年教师交流计划、交流人员名单和《交流教师登记表》。
4.教师交流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威海市环翠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交流人员适当的补助。
五、工作要求
1.各学区要重视并加强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学区建设的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切实保证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2.各学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在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交流方案,包括城乡各学校年度交流人员分配情况、学科分布情况、骨干教师选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保障措施等。
3.各学校于7月2日前上报2008-2009学年度交流人员名单和《城乡交流教师登记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
附:城乡交流教师登记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 教师交流 通知
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
2008年6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