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区别_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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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物权,农民与市民差距怎么这么大呢?
-----国有土地上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差异
一、两者的不同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1、称谓
a: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地上附着物;
b: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房屋”。
2、征收原因
a:只能为公共利益需要
b:除公共利益之外,也可非公共利益
3、征收批准征收机关
a: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补偿的标准制定、批准和实施机关
a: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市县国土部门实施
b:公共利益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非公共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5、补偿标准、方式。
a: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通常实行重置价格,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b: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即实行市场评估价格。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6、补偿项目
a:房屋及附属物本身的规定补偿价值
b: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和特别保护
a: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
b:关于“旧房改造”“危旧房改造”直接规定了被征收人“意见决定”条款。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8、补偿救济
a:补偿方案争议,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裁决。对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裁决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反映出的问题
1、没有将农民房屋真正当做物权处理
2、补偿标准、方式市民比村民更有主动性、更有力度
3、救济途径对市民更具有可操作性
4、征收农村房屋比城市房屋程序更复杂、更严格
(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