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修订)_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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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工人„2012‟28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对《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2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5月16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年修订)

2.关于《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

年修订)》的说明

3.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期刊分类办法

4.华南理工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条件的规定

华 南 理 工 大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臵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流动有序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任现职期间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成果、伪造科研数据、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已有规定不能申报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未明确规定的,取消发生问题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年修订)》为学校最低申报条件要求,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可结合学院和相关部门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要求,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本人现从事岗位一致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第五条 对于某方面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完全受申报条件限制,由所在单位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申报。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学校不予聘任。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一)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和教辅系列等在职人员(其中新机制人员、在站博士后只评审资格);

(二)国(境)外引进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工程”高校调入人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和中小幼教师系列等。

(一)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和高教管理系列等由我校评审;

(二)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小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学校申请聘任。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臵数确定,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向学校推荐的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臵时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重点学科、急需发展学科及主要承担本科生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师。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臵要求;

(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三)学科建设:重点考虑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和急需发展学科;

(四)队伍建设:重点考虑急需补充研究生导师的学科(特别是博士生导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匮乏的学科;

(五)基地建设:重点考虑以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六)基础和公共教学:向取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和教学标志性成果的教学团队倾斜。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学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和学校国内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任期5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是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学校评审工作中的特殊问题作出决策,负责全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任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5年。负责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学院评审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个人师德、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社会公益工作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四条 学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学校国内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组成,任期2年。分别负责对国(境)外引进人才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工程”高校调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推荐聘任人选。第十五条 分别成立学校教学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和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任期2年。分别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成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2年,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或学校相应评审机构推荐人选。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部分党政负责人、人事组织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2年,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审核,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专家小组会议,但仅限于解释专家提出的有关疑问,且不参加投票。

第十七条 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人事处、纪监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学院人员组成。

学校视情况成立其他相关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或相关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代表作参加匿名通信评审。申报正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3篇(一式3份),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组织3位校外专家评审;申报副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2篇(一式2份),由所在学院或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组织2位校外专家评审。申报正高者需2份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为“基本达到”或“已达到”,申报副高者需1份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为“已达到”或2份“基本达到”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单位推荐人选向学校申报前,其材料须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公示5天。公示前应将公示时间、地点和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报条件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完全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学校复查,在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代表作通信评审。各单位不得向学校资格审查小组提交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否则须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者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返回后,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工作小组应在评审会前向申报者反馈评审结果,并在评审会上宣读评审结果。评审会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每位专家同意的人选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向学校推荐的人选,其得票数须达到应出席全体人员数一半以上(含一半)。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只能在指标内向学校推荐,推荐人选名单须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公示5天。学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推荐的人选得票数须达到应出席全体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评审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15天。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公示结果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确定聘任名单。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二)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通信评审专家名单;

(三)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五)党政领导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利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六)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七)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

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未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各类处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或纪监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逾期申诉或投诉的、不签署真实姓名或未提供具体事实根据的,不予受理。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解,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汇报,并执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的处理决议。

第三十条 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院评审结果,若学院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半以上(含一半)联名要求复议,学院评审机构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6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评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人事 专业技术职务 规定 印发 通知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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