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_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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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注:主要指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销售该固定资产时,按4%减半征收。参考财税[2008]170号第4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比如商品混凝土企业和自来水公司销售混凝土和自来水按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等,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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