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_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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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10月18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

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征地事务中心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承担。中心城区的征地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心城区的办法组织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工作经费。实施征地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可按征地成本的3—5%计提,纳入征地总成本单独核算。征地工作完成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工作经费开支情况,接受财务审计。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严格法定工作程序。征地实施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有效杜绝补偿安置入户调查中的“暗箱”操作。征地的摸底调查应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代表、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调查小组联合完成。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征地实施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要按征地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农民、企业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过渡费。

(三)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文明拆迁。征地拆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搬迁的,征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不得伤害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一)确保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及时支付给补偿安置对象。各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项目用地单位,要向征地实施单位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项目的摸底调查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后,土地储备中心等新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其他项目用地单位,须根据征地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度和其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支付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后,要及时足额向补偿安置对象支付补偿费用。

(二)严把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关。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时,实施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要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具备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经批准的手续齐备的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相关部门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办人员,必须对提请审批支付补偿款项所涉及的有关协议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支付补偿安置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负其责。三是对单位或集体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四是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工作的监管。涉及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的事项,须由征地补偿安置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纪检人员核实,再由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安置款项支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有效防止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虚报、冒领等现象,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向农户、集体、企业支付补偿安置款项的详细情况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款支领公示表》向被征地村组的群众公示,征地补偿安置经办工作人员填报补偿安置款项的支付明细,由领款人签字确认后公示。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

(一)按照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必须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须按照《成都市土地储备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成国土资发(2004)39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安排,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征地实施单位须以项目为单位设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银行对征地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定期检查。

每一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提交该项目的财务报告,由审计部门审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计结果与征地实施单位进行征地费用结算。

(三)其他涉及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对辖区内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五、建章立制,抓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廉政措施,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和杜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腐败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实行公开征地制度。各征地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组人员情况、附着物调查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公告,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补偿安置投诉、检举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成都市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和耐心接待来访人员,依法做好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工作。

(三)建立健全补偿安置资金审计制度。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费用结算。

(四)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招标人(建设单位)须按照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委托经公开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实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处、财务处、市征地事务中心参加并组成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征地中涉及乡镇企业补偿、集体资产补偿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单位专(兼)职纪检人员等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七)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制,定职定责,定岗定责,严格责任追究。对征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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