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费用_土地征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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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
[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
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 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
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
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
[1993]1号
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 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
契税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附着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土地评估价格、土地基准地价确定。税率3%
1、申报受理:(1)土地出让: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批文承受方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土地转让:土地转让协议、地价评估、原土地证、土地契税完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承受方将上述所需材料提交征收服务大厅初审窗口受理。
2、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