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_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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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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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房屋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逐年增加,妥善化解此类纠纷,依法平衡各方利益,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为规范行政执法、充分保障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建议】

关于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司法建议

淄中法建[2013]8号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0年以来,我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该类案件矛盾争端激烈,化解难度较大,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我院就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急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通过贵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建设项目立项合法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庭审中政府缺乏对建设项目是

否符合立项审批、核准条件的论述。

2.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尤其是政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时,对是否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缺乏充分的论证。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有关部门对该条规定的认识不到位,证据材料和相关论证有所欠缺。

4.房屋征收范围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个主要事实,庭审中,政府提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不够完备。

5.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建议

1.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符合立项审批、核准条件的证明材料。建议政府在诉讼中提交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办理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用以证明:审批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以及地方相关规定;核准类项目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具体要求;对项目材料的审查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备案类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地方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标准等。

2.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论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旧城区改建项目类型原则上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危房集中地段旧改项目,二是基础设施落后地段旧改项目。因此,建议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对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进行充分地论证,可以就是否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征询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的意愿,并公布征询结果,防

止以旧改名义绑架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利益。

3.规范对相关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论证材料。政府下设部门国土局、规划局等出具的证明信,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充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基于这些行政证明本身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同时提交证明结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证明内容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4.完备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确定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关键性证据。为此,建议政府在诉讼中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各部门确定征收范围的政府文件。在市政府因旧城改建确需征收房屋时,应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5.进一步确保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建议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同时,向被征收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便于被征收人了解估价机构的主体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合理。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效果】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收到该司法建议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联合市法制办、市旧城办、市征收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司法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通过市政府将该建议通报给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查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立项的合法性。二是完善公共利益目的论证程序,就拟征收范围是否属于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书面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对于大多数拟被征收人认为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的,方可建议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是规范“四规划一计划”论证工作,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

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时,要求其更为详细地论述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各项规划以及说明进行科学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有关情况。四是在房屋征收项目论证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审查由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土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法律文件。五是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房屋补偿的公平性,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及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及时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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