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增收_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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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以上从2014年7月1日 实施
《增值税简易增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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