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_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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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征收起点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规定: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以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各项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最低征收点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计征标准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征收范围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

(1)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联营企业;

(5)私营企业;

(6)城乡个体工商户;

(7)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缴纳期限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规定: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半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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