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运营监管工作方案_污水厂运营方案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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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是指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和物价部门核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采用已建成的处理工艺和设计标准,使已建成的生活污水管网和全部设施正常运行,所有进入厂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鼓励污水处理厂在依法经营、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附产物开发新产品,增加企业收入。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所选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报请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建设局为主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发改、水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其各自职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督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负责排污干管的建设和维护,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提升泵站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城区污水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目标考核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日常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运行;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量进行监管,每月据实核审污水处理量,并报送市财政局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依据;负责制定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
第八条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处理后排水水质、每日污泥产生量及存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并将检测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质量的依据,每月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发改局负责自备水源企业和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核定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监审。
第十条市水务局负责城区排渍泵站的维护和管理及自备水源企业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工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拨付、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检查,防止挪用、虚报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设立污水处理费专户,对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按用水量在收取水费时代征。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代征。
第十六条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市水务局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在每月的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月污水处理费代征报表,并全额划转到市财政局的污水处理费专户上,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拨付程序。
污水处理厂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当月运营报表,包括由市建设局核实的污水处理量、由市环保局核实的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市建设局和市环保局分别对运营报告中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设施运行状态等内容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市财政局签署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意见,经报分管城建和环保的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及时拨付给污水处理厂。
第十八条因检修设施、设备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不计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市建设局和市环保局应当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应达到9zzxu.cn/js/fenxian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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