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圃镇法治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_镇法治创建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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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黄圃镇法治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我镇法治城镇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广东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粤委办发电„2009‟4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依法治省工作暨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动员大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作为法治广东建设的重要载体,探索完善依法治省的“广东模式”。在创建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和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作用。努力做到立法要良、执法要严、司法要公、违法要究、普法要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广东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建活动中,要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现形式和途径。要加大法治市县创建示范点建设力度,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注重实效,取得突破。要加强执法监督,营造统一透明的法治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营造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强化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法
治广东宣传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执政。
1、党委领导班子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无集体违法行为,无发生班子成员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组织人事办)
2、党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每年听取人大、政府的工作报告。(牵头单位:党政办;配合单位:组织人事办)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镇党委任命干部实行党委会票决制。(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办;配合单位:纪委)
4、党务公开程序明确、形式简便多样,应公开事项及时公开。遵守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无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事件发生。(牵头单位:组织人事办;配合单位:党政办)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5、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程序。贯彻《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报送合法性审查率、报送备案率和统一发布率均达到100%,无因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牵头单位:党政办、司法所;配合单位:各职能部门)
(三)依法行政。
6、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镇政府领导班子无集体违法行为,无发生班子成员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牵头单位:党政办;配合单位:纪委、司法所)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减少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办事手续,落实便民措施。(落实单位:组织人事办、党政办)
8、全力推进阳光政务,强化政府信用建设。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落实单位:党政办)
9、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率达100%。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案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并逐年下
降。无因执法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各执法部门;配合单位:司法所、党政办、财政分局)
(四)公正执法。
1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无因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无“坐收坐支”等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各执法部门;配合单位:镇纪委)
(五)经济法治建设。
11、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有力;未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措施到位,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安全监控和紧急处臵机制健全,无因环境污染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工商分局、安监分局、环保分局)
(六)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12、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落实。依法组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达85%以上,无出现贿选等破坏选举情况;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健全,运行正常,定期组织农村“两委”
成员及党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牵头单位:农业局、社会事务局;配合单位:党政办、组织人事办)
13、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工会意见。依法保护职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资待遇、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人社分局、卫计局、安监分局;配合单位:镇工会)
(七)法制宣传教育。
14、有较为完善的与全国普法五年规划和《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及年度工作要点和学法计划,每两年对《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工作大格局,联席会议机制运作正常,宣教资源得到整合,形成有特色的宣教品牌。年度工作任务得到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场所、设备落实到位,经费有正常保障,并随工作需要适度增长。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活动,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积极参与。强化对法治广东建设的宣传报道,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推广应用。每个普法规划检查验收成绩在良好以上。(牵头单位:司法所;配合单位:“六五”普法成员单位)
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创作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社会效果好、受群众欢迎的法制文艺节目、动漫、书画作品。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加强镇中心、村(社区)、街道固定法
制宣传栏建设,并在主要媒体及网络开设普法专栏。(牵头单位:司法所;配合单位:党政办、宣传办)
16、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普法重点对象(户籍人口和常住外来人口)法制教育覆盖面不低于80%。充分发挥法制宣讲团、志愿者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法治实践活动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健全,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达到100%。“推进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加强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每个行政村完善“四个一”硬件,即建立一个村民法制学习阵地、一个法制宣传栏(廊)、一个法律图书角(室)、每户一本普法教育读本。(牵头单位:司法所;配合单位:党政办、组织人事办、宣传办、经信局、农业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
(八)法律服务。
17、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专职人员及经费得到保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司法救助专项经费。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达85%以上。镇党委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牵头单位:司法所、财政分局;配合单位:党政办)
(九)综治信访维稳。
18、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健全并发挥作用。综治、信访、维稳组织健全,人员、场所、经费保障到位,工作标准规范以及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责任落实,化解矛盾及时有效,无发生恶劣影响的重大群体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无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牵头单位:综治维稳办;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司法所、财政分局)
19、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黑恶势力、暴力恐怖、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平安指数达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命案及绑架、强奸、放火、爆炸和劫持等五类案件的侦破率分别达到80%以上。治安防控体系网络健全,公共安全基础建设完善,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达到90%以上。(落实单位:公安分局)
20、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机构网络健全,人员、责任落实,工作程序、档案规范,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衔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以及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格式统一),民事纠纷调处受理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落实单位:司法所)
21、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臵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无脱管、漏管现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落实单位:司法所)
22、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单位:流管办)
(十)法治监督。
23、惩防腐败体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无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办案事件。群众对本区域党风廉政工作满意度达80%以上。(牵头单位:镇纪委;配合单位:组织人事办、党政办)
24、人大有针对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落实单位:党政办)
25、社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网络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牵头单位:纪委;配合单位:党政办)
三、组织与制度保障
26、党委切实加强对我镇法治创建工作的领导。镇党委主要领导担任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听取和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每年召开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有法治建设内容,法治工作绩效列为年度领导班子综合目标考核项目。(落实单位:党政办)
27、把创建活动纳入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创建工作专项经费有正常保障渠道。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人员编制到位,工作职能有效发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完成。(牵头单位:党政办;配合单位:组织人事办、财政分局)
28、司法部门要根据上级普法办和省委要求,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工作督导到位,创建活动成效明显。(牵头单位:司法所;配合单位:党政办、宣传办)
29、积极开展阳光法治、法治惠民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法治创建专题活动。干部群众对当地法治建设综合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落实单位:党政办;配合单位:司法所)
2016年黄圃镇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方案
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1号)和我省《转发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粤司„2003‟20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民主参与意识,推动基层事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省先后有61个村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441个村、241个社区获得“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全面扎实开展,在原有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建设法治广东、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工作目标与要求
对我镇各村(社区),特别是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三社社区、新地村,以及创建全省文明社区、横档村,要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为使我镇顺利通过法治村创建验收,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居积极按照创建标准规范村务管理,并认真整理、总结各项工作成效。
三、基本标准
1、组织领导健全有力。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居)创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村(居)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有效发挥。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成效明显。(落实单位:党政办、组织人事办、农业局、各村社区)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公正。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妇女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无未经批准自行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行为,无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居)民
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的行为。(牵头单位:社会事务局、纪委;配合单位:组织人事办、各村社区)
3、民主决策落实到位。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重大村(居)务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实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并有完整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档案。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组织人事办、各村社区)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依法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修改和调整。村民自治章程入户率达100%。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村(居)委会印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等管理循规有序。(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司法所、各村社区)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建立固定的村(居)务、财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公开规范、全面,一般事项公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建立,职责明确。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财务审计结果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财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村(居)主要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村(居)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村(居)民会议
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对村(居)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审计办、党政办、综治维稳办、各村社区)
6、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有专管领导,专责机构,有骨干队伍,有工作计划,有法制课堂(或法制夜校),有法律图书室(角),有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栏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以上。法制宣传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建立健全村(居)“两委”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法。村级组织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村(居)有效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村(居)干部和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活动有效开展,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牵头单位:司法所;配合单位:党政办、宣传办、各村社区)
7、经济发展,治安稳定,社会和谐。集体经济持续性增长,农民收入逐年递增,村(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员配备到位,安臵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正常;农村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综治维稳办、司法所、公安分局、各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