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暨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_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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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暨创建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施方案
为在全省国税系统有效开展依法行政考核,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国税建设,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此,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具有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确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具备依法行政的能力,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是建设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国税机关的典范。
一、工作目标
引导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制度建设、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纳税人权益保护、外部评价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依法行政工作中争创一流。
二、工作机构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领导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方案,包括条件、指标和创建程序、奖励等,审核确认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派人员参与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审核验收。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授牌、发文表彰。
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创建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申报以市州局机关、县(区)局为基本单位,申报期为每年的3月份。仙桃、潜江、天门、林区限报1个申报单位,鄂州限报2个申报单位,其余各市州局系统限报4个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填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向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州,县、市(区)局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在申报日的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税务干部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违反规定出
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4)在执法过程中,发生重大执法错误,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5)在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执法监督中因存在重大涉税违法问题被通报批评的;(6)违法执法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曝光查证属实的;(7)在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
(二)组织评估。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评估组,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小组应当对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时间、评估方法、依据材料、评估结论等内容。评估工作涉及有关内容的时间跨度以实施评估前一年为限。
(三)结果公示。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报告,根据《湖北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被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对申报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条件的,由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被评单位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省国家税
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评定结论进行修正。
(四)决定授牌。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是否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决定授予称号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颁发“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不超过当年申报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结果应用
县(区)级及以下国税机关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州局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和奖励,市州局机关、林区、直管市局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省局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和奖励。
五、后续管理
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评分标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对已经认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按照复评时下发的《湖北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考核评分标准》,对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方面进行抽查,复评
抽查内容不低于评价标准的30%,复评通过的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
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质量,对复评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税务干部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违法执法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执法监督中因存在重大违法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五)省国家税务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认为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示范单位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总结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本单位乃至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省国家税务局将定期组织示范单位进行交流学习,共享经验成果,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