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_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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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展我县农村经济、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方便农民群众安全、快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办〔2008〕3号),以及《贵州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农村客运意见的通知》(黔交运〔200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农村群众出行、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目的,统筹规划,形成“路、站、运”并举,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通达深度,提升服务水平。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与方便农村群众出行有机结合,促进农村交通运输与农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通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的出行能力;坚持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试点运作,在全县逐步推行农村客运“村村通”,提高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村与村之间的客车通达率。根据我县农村运输市场实际,建立布局合理、配置优化的农村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客运网络的有效衔接,使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的需求得到满足。工作目标:一是切实落实县、乡(镇)、村三级道路交通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预防长效机制;二是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适应农村人流、物流的快速发展,确保农村客运有序、畅通、安全,增强农村经济活力;三是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农村交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四、试点乡镇
根据发展乡村客运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采取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保障全县乡村客运健康发展,第一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大有、天星、羊桥、天马四个乡镇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不断于摸索和积累经验,为全县尽快实现农村客运服务网奠定的基础。
五、试点乡镇的基本情况及开行乡村客运车辆线路
岑巩县农村短途客运试点乡镇基本情况表
在以上试点乡镇中,通村公路可通行的里程281.34公里,地理走势相对平缓,通行条件较好,自然村寨相对集中,羊桥、天马两乡镇建有客运站,有利于通村客运的管理。目前,我县农村群众出行主要乘座非法营运的面包车、三轮车、农用车,首先在上述4个乡(镇)开通乡村客运试点,不仅可以规范这些乡镇相对较多的非法载客车辆,从根本上铲除非法营运,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而且对全县逐步实现乡村客运将起到示范推动作用,具有较为全面的代表性。
六、试点乡镇通村公路的组织验收
根据贵州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农村客运意见的通知》(黔交运[2008]7号)要求,“农村公路建成后,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凡是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原则上可以开通客车。对因各种原因虽未组织验收,但路况又较好的农村公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是否可以通行客车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通行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力争做到‘农村公路建成一条,验收合格一条,客车开通一条’”在这次试点乡镇中,凡是要开通乡村客运的公路要根据上述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乡村客运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我县发展农村客运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交通局、试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局教育、县文广局、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农机中心、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县财保公司、试点乡镇村委会、派出所、交管站、安监站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客运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机构和人员,形成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搞好协作,共同抓好我县发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乡(镇)农村客运发展及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切实抓好发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落实部门职责,为乡村客运试点工作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1、县政府办:组织制定农村客运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各部门严格落实试点工作措施。主持召开农村客运试点工作相关会议,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县试点工作方案抓好本乡(镇)发展农村客运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建立辖区车辆、驾驶员台帐,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组织协调辖区派出所等职能部门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村人员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一名村委会成员为通村客运及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确保信息畅通。
3、县交通局: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验收,拟定农村客运试点工作方案,为县委、政府领导提供农村客运发展决策依据。
4、县公安局:维护相关部门的执法及交通治安秩序。
5、县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客运票价,并监督票价的执行,配合交通运管部门查处农村客运车辆乱收费行为。
6、县安监局:负责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7、县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用车的管理,打击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8、县交警大队: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打击非法运输及机动车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9、县运管所:负责对农村客运车辆的运政执法检查和农村客运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运输,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负责农村客运运力审批及相关牌、证等的工作。
10、乡镇派出所: 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打击非法运输及机动车违法、违章行为。
11、乡镇安监站: 负责辖区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输监管指导工作,办理日常业务,建立车辆档案台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运输,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等方面工作。
12、县财保公司:负责农村客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工作。
13、村委会:在辖区交管站的指导下,负责农村客运车辆通行公路的养护、路政及安全标志、标牌的制作、设立,确保乡村公路客运车辆正常通行。
(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机动车建档工作。一是做好摸底建档工作,实行一车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抓好车辆管理监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落实;三是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首先对试点乡(镇)农村客运市场非法载客面包车、三轮车、农用车进行重点打击,并逐步在全县范围展开;四是加强宣传和引导,做到宣传到家,服务到人,严格执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村村通油路。力争在“十二五”期内,完成乡(镇)客运站和部分村寨客运停靠点的建设;加快通村油路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通村公路的建设等级,完善农村公路安全标志、标识、使之达到“建、管、养、运”一体化的目标,使已修建的通村公路发挥长期应有的社会效益,真正服务于“三农”。
(五)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发展培育农村客运市场。首先实行堵的办法,选择大有、天星、羊桥、天马作为试点,由于这些乡镇面包车非法营运相对较多,非法载客现象较为突出,有些车辆已达到报废而未能作出报废,保险的额度达不到国家客运管理规定要求,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需先打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然后采取“疏”的办法,依法引导这些非法载客的面包车车主纳入合法营运管理,达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
(六)农村短途客运发展模式。
1、我县农村客运可采用两种经营模式:一是以乡(镇)为区域,成立农村短途客运“协会”或“中心”,实行统一经营。由我县现有两家客运公司中的一家公司进行管理,统一经营,试点乡镇的业务在公司管理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利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共担。二是由我县现有其中一家客运公司直接经营和管理。公司提交管理方案细则交领导小组审批,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履行农村客运的发展和服务职能,实行全县农村客运统一管理。
2、实行区域化经营,以乡镇为服务中心。根据试点乡镇的实际,以乡镇区域划定经营区域,凡经审核合格纳入管理的车辆,必须与乡镇交管站、安检站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协议书及乡村客运经营区域经营协议书,车辆的投入数量,由试点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总人口、客流量及沿途经过的行政村、组实际,拟定首批投入的车辆数,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只能在经验收合格准予通行的通村公路上运行,未经运政部门许可,一律不得超越本乡镇行政区域外从事包车经营活动。
3、为确保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实现班线客运与通村客运的有效衔接,凡通村客运全程为省、县、乡道的,通村客运车辆不得在其道路上经营。
4、经营县乡(镇)班线的客运班车不得在乡(镇)辖区内从事乡村短途客运,以确保通村客运车辆正常经营。
5、实行规范管理。为衔接好班线车与乡村客车的营运,维护好双方利益、稳定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凡纳入管理的车辆必须统一在车身喷印颜色和标志,以便识别和管理,统一足额投保,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违章车辆,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农村短途客运车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并与行车证相符,车型为8至11座以下面包车,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客运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20万元,第三责任险不能低于20万元。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测,与乡镇管理部门签订农村客运经营服务承诺书和安全合同。
(二)退出机制。农村短途客运车辆的退出,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凡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的车辆或在营运中出现一次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强制退出农村客运市场。达到报废规定的,强制对其车
辆实行报废解体;在经营期限内,违反国家法津法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因特殊原因转让的,必须事前取得运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九、农村短途客运的优惠政策及客运运价
乡村客运由于运距短,客源不稳定、效益差等多方面原因,要使之能“开得通、留得住、搞得活”及“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思想,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人民政府协调税务部门减免税费;
(二)乡村客运车辆应享受国家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石油价格补贴。
(三)由交通、物价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运价政策,分区域制定宏观指导价(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