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井头镇戒毒工作实施方案_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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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井头镇戒毒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切实加强我县的社区戒毒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禁毒办通[ 2 008 ] 26 号)要求以及 《 湖南省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和 《 戒毒条例 》(送审稿)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体系,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井头镇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范祚海任组长,镇纪委书记胡元华任副组长,李昌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昌国任主任,具体负责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由各乡镇的乡镇长兼任主任,分管政法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乡镇的综治办、司法所、妇联、团工委和派出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每个乡镇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确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城区各居委会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由居委会和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社区民警和社区医务人员为工作站成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社区戒毒(康复)操作办法
(一)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和期限
1、社区戒毒的对象、期限。根据 《 戒毒条例 》 第十七条之规定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为下列吸毒成瘾人员:(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依据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禁毒办公室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2、社区康复的对象、期限。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制作 《 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 》 和 《 社区康复通知书 》。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社区戒毒的决定。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公安局决定,出具 《 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送达本人,并在 3 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三)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地点
1、社区戒毒执行地点。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实际居住 4 个月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社区康复的执行地点
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四)社区戒毒的监护方式。各乡镇禁毒工作办公室和社区戒毒工作站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l)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就业、就业援助;(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4)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5)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五)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义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l)接到 《 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 》 后的巧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
(2)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3)接受定期检测(尿检要求:社区戒毒人员要在规定时 l ' ed 期限内到社区戒毒工作站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 18 次,第一年至少每个月检测 1 次,第二年至少每季度检测 1 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检测 1 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 12 次,第一年至少每 2 个月检测 1 次,第二年至少每半年检测 2 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检测 1 次);(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
(六)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乡镇和社区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社区戒毒地点的变更。戒毒人员提出变更戒毒地点请求的,社区戒毒现执行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公室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办理向接收地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移交手续。
(八)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定。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人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九)社区戒毒的期限变更。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和社区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十)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l)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十一)社区戒毒的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各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 《 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四、社区戒毒工作职责
(一)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掌握社区戒毒工作情况,按时接收社区戒毒人员,指导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对社区戒毒期满人员提出意见,对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核。
(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配合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应接收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负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及时向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告社区戒毒情况。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吸毒检测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
(五)公安机关职责。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对吸毒人员全面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七)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戒毒工作的经费。
(八)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九)教育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禁毒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实施后,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实行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社区戒毒是一种新的戒毒模式,是戒毒的有效办法。因此,各乡镇和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社区戒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社区戒毒工作。
2、依法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和 《 禁毒条例 》 对社区戒毒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各乡镇社区戒毒办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吸毒人员办理接收、解除社区戒毒手续,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人员依法强制隔离戒毒。
3、严格进行考核。县禁毒办负责组织对各乡镇社区戒毒工作的考核,把社区戒毒考核内容列入全县禁毒考核,制定具体的社区戒毒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一是社区戒毒组织机构落实情况;二是社区戒毒专职人员配备情况,社区专职戒毒人员办公场地、设施落实情况;三是社区戒毒经费保障情况;四是各乡镇、县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行社区戒毒职责情况;五是专职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职责情况;六是社区戒毒成效,要求对被决定参加社区戒毒人员要百分之百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通过考核,要对社区戒毒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评出优秀社区戒毒单位,优秀社区戒毒工作者,优秀社区戒毒专职禁毒社工。
4、加强检查督促。各乡镇社区戒毒办要加强对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召开工作小组组长会议,收集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帮助工作小组解决社区戒毒工作中的问题。
井头镇禁毒委员会
二O 一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