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方案_重大医疗保险和医保

2020-02-26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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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保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按:近日,重庆市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相关政策作如下介绍: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00年,我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用人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将农村居民纳入了医疗保险,2007年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建立了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大学生一直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未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启动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至此,大学生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从制度上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只支付参保大学生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一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2.重大疾病门诊

(1)范围: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慢性病门诊

(1)范围: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4.意外伤害门诊

(1)范围: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

(2)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5.住院

(1)报销比例:一档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就医的一级医院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二档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

(2)封顶线:一般疾病一档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6.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四)就医管理

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五)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

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六)实施时间

2009年的参保工作从12月1日开始,待遇享受时间自9月1日起开始。

三、查询途径

大学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详细政策可查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

重庆大学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9号)和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的精神,确保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加强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四平常务副校长

副组长:肖铁岩副书记、杨丹副校长、曹振生校长助理

成员:校办(邓晓益)、学工部(严太华)、研工部(刘清才)、成教学院(罗晓梅)、管委会(王宇红)、计划财务处(何海涛)、校医院(赵禾)、网络中心(杨新涯)、教务处(唐胜利)、宣传部(李学静)、监察处(何云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联系人:刁玉(65111673、***)

二、工作目标

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按要求于2009年12月31日前整体参加沙坪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工作职责 校办:

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有关工作。研工部、学工部、继教院、管委会:

负责管辖学生困难群体统计上报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宣传管辖学生积极参保;

负责管辖学生基础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负责所管辖学生参保登记汇总及老生收费交财务处; 负责管辖学生医保险卡发放; 教务处:

负责及时向校医院提供管辖学生学籍信息变更资料; 计划财务处:

负责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

元)的代收费工作;

负责有关费用落实和划拨工作。宣传部:

负责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知晓率; 校医院:

负责起草学校参加医保工作方案;

负责制定学生医保门诊住院报销细则和转院办法;

负责与沙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中心联系、沟通、协调;

负责大学生门诊和住院报销工作;

负责因病休学学生医保管理和退学学生的医保转接工作;

负责参保学生信息汇总与变更,并上报合管中心; 负责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负责为学生领取医保卡并发放到二级单位; 负责到合管中心领取参保专用票据交学校计财处; 网络中心:

负责校医院局域网与合管中心联网事项。监察处:

负责参保全过程监督。

四、工作进度:

1、宣传发动 时间(12月9日-12月18日)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学生参加保险是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是惠及每个学生的好事。

2、参保登记、保费收缴 时间(12月18日-12月28日)

学工部、研工部、成教院、管委会组织参保学生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整理上报。

3、保费上交 时间(1月15日以前)

计划财务处负责新生保险的代收并统一上缴到沙坪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老生由各学院组织按班级参保收取,上交到计划财务处。

4、医保实施 时间(12月9日-12月31日)

校医院负责信息传送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有关信息系统联网,联系医保卡制作,负责有关规定完善和制定。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该项工作体现党和 政府对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

2、认真组织,确保质量,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大学生参保工作;

3、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让所有在校大学生知晓本次参保工作,了解参保相关政策,确保参保率;

重庆大学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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