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城区除雪工作方案_大连市金州新区第四

2020-02-26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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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大委发〔2016〕6号)精神,设立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大连市副局级建制,为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与大连市金州区财政金融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党委履行新区党工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促进地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分配政策和各项财政体制相关规定,拟订新区与所辖下级财政的体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

— 1 — 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功能区(园区)、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四)负责研究和推进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新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与管理。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区本级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研究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区管委会直属公司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和资产处置工作。审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审批等事项。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新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新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2 —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编制和执行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监管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缴库;审核各项土地储备支出预算执行。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新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做好风险防范;统筹安排全区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三)主管全区会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会计执业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研究制定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新区金融业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指导,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执行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

— 3 — 署,负责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和情况通报等工作,指导、督促各功能区(园区)、街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落实举措,推动建立新区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

(十七)依据新区管委会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设10个内设机构:综合处(党委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处、行政事业处、企业处、农业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监管处、金融处。

三、人员编制 略。

四、其他事项

(一)新区管委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新区财政金融局是新区管委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新区— 4 — 财政金融局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新区财政金融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新区财政金融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三)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报新区编委办备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局机构编制表(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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