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_垦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02-27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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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一)设立“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垦利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牌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县政府序列,为县政府管理城市的综合执法部门,编制43人。

(二)县公安局设立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驻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负责业务指导,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撤消县建设局所属的城管大队,其中的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行政执法机构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原执法人员优先录用。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根据国办发〔2000〕63号和鲁政办发〔2001〕29号文件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贴、乱画、乱写、乱设广告,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含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撒漏污染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作业遗留物,在市区道路上行使、停放有碍观瞻的不洁车辆,沿街门面、霓虹灯、招牌、橱窗、画廊、广告牌(栏)、雕塑等设施不洁、破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期限疏通清理冒溢的下水道,向检查井、明沟、暗渠等设施内倾倒污水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废弃物,未按规定设置围档、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高空作业时抛撒杂物、建筑垃圾,竣工时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场地等行为实施处罚。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未经批准在道路和广场上修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道路和广场上设置广告设施,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等行为实施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和晾晒衣物,刻画树木,穿行绿篱,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和果实,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实施处罚。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在组织娱乐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设备进行噪音扰民,饮食业户油烟、废气污染环境等行为实施处罚。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市场以外道路、广场上无证经营行为,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经营、卖艺、出售迷信品,在公共场所强买强卖、非法兜售物品、算命、占卦等行为实施处罚。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法占路搭设棚架,擅自在人行道、停放车辆,擅自在道路、广场调试刹车,占压、掩埋、堵塞、损坏市政设施和标志等行为实施处罚。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共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相关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对超出上述标准的处罚,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并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以查处违法行为为主,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为便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各有关部门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应在发证(照)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不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制止,再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为搞好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保证及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能采取按比例返还罚没收入办法解决经费问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依法行使职权。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严格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六、实施步骤

城市管理改革工作大体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筹建准备阶段。9月底以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机构,正式开展筹建工作。同时,起草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保障制度,具体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二)组建队伍阶段。10月底以前,提出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组建方案,拟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宣传培训阶段。11月份,集中半个月的时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

思想、执法业务和军事体能等全封闭培训,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挂牌启动阶段。12月底,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暨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正式挂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装备,持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全面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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