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油田矿区住房改善实施方案_智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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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驻任丘地区企业协调领导小组 办 公 室 文 件 华北协调办〔2011〕4号
中国石油驻任丘地区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北油田矿区住房改善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石油驻任丘地区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目前,《华北油田矿区住房改善实施方案》已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驻任丘地区企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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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矿区建设
住房
改善
方案
通知 抄送:公司机关各处室。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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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印发
华北油田矿区住房改善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华北油田员工住房改善工作,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北油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善房及对象
(一)“改善房”是指华北油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开发方式建设的,或华北油田公司与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方式建设的,旨在改善矿区“油田人员”家庭居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改善房的对象是改善房申请报名时,符合相应阶段条件的“油田人员”家庭。
“油田人员”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华北油田矿区内各单位(含相关单位社会职能分离和改制时)的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在职合同制人员; 2.离退休人员;
3.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符合《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条件,并经公示纳入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范围的“油田人员”家庭,不在住房改善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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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改善方式及政策
(一)住房改善方式分为“拆建改善”和“一般改善”两种。1.“拆建改善”方式:是指拆除产权户油田矿区的原住房,在原址(或异址)新建住房,以实现住户住房条件改善的方式。
2.“一般改善”方式:是指非“拆建改善”范围内“油田人员家庭”,按照公布的不同房源的价格购买矿区改善房,以实现住房条件改善的方式。
(二)住房改善方式对应的两种政策。
1.“拆建改善”政策:将住房在油田矿区的原住房收回拆除,并按其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兑换新房面积,超出兑换面积部分由住户按公布的相应价格购买。具体如下:
(1)平房住宅。按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1.30的比率兑换新建住房面积。
(2)一楼带小院的住房。按《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1.20的比率兑换新建住房面积。
(3)其他住房。按《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1.15的比率兑换新建住房面积。
兑换面积公式:新房兑换面积=原住房证载建筑面积×相应兑换比率。
华北油田矿区总楼层在3层及以下(户均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青年楼、大板楼等危陋住房及各矿区阶段性实施办— 4 —
法中确定的拆除范围的其他住户,适用“拆建改善”政策。
2.“一般改善”政策:非拆除范围内的住户按照公布的相应价格购买改善房,原住房由住户保留或按华北油田矿区的住房置换规定自行交易处置。
三、住房改善的基本原则
(一)改善房分阶段面向“油田人员”家庭开发和出售,符合条件的“油田人员”家庭可自愿申购改善房。
(二)改善房原则上只针对“油田人员”家庭建设,每个家庭只能改善一次。
(三)在规划拆除区域内有住房所有权的住户只能参加“拆建改善”。“拆建改善”原则上限定在所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改善。辛集、深泽、晋州矿区视为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
(四)“一般改善”住户在指定的改善房阶段内可以跨区购买改善房。
(五)对规划拆除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已经出售给“油田人员”的,新户主参加“拆建改善”,原户主可参加“一般改善”;已经出售给非“油田人员”的,新户主参加“拆建改善”,原户主不能参加住房改善。
四、改善房的报名、排序公示和选房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油田人员”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单位(双职工家庭以女方为主)填表报名,所属单位审核、按基层单位所属的综合服务处辖区汇总后,分别送交相应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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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二)排序公示。局处级(高职)住户分别按照职务和同职级的晋职时间进行排序;一般人员住户按照参加工作时间早晚进行排序。排序完成后,各矿区分别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三榜公示。
(三)选房。不同改善房开发阶段所对应的改善户,按照排序结果,根据指定的局处级(高职)和一般人员房源,分别由房产开发公司组织选房。
五、改善房的价格组成按照商品房价格组成的有关规定,改善房价格在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费用、建设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利润等基础上,根据区位、房屋设计标准等确定。
六、改善房的维修费用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国家规定,购房户在结清购房尾款的同时,应按改善房总价款(含兑换面积的价款)2%的比例,交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拆建住户原住房已缴纳的维修费可以抵减新房维修费。在尾款结清6个月内,由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办证费用包括契税、测量费、登记费、印花税等由住户承担。
七、改善房的物业管理
(一)在矿区内新建的改善房和与油田矿区住宅小区相邻的改善房,能进行集中管理的,由华北油田公司组织有关单位按照— 6 —
市场化的形式提供物业服务;相对较远的改善房小区,由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初期委托社会物业公司服务。
(二)物业费用的收取和报销。
1.改善房的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和核准的市场价格由住户自行缴费。
2.取得改善房后,在油田矿区内还保留原住房的,住户可以在原住房领取IC卡享受补贴和改善房报销物业采暖费政策之间选择一种。
3.购房人出售(含企业回购拆除)矿区原住房,取消其原住房的水、电、暖和物业补贴,改善房可报销采暖和物业费。改善房采暖和物业费的报销按照《华北油田矿区民用物业和采暖费报销暂行办法》(华北协调〔2010〕6号)执行。
4.因住户报销改善房的物业和采暖费而增加矿区服务系统的支出,在适当的时候,调整驻矿单位矿区费用的分担基数。
八、其他
(一)符合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住房改善申请手续的,视同放弃本阶段住房改善。
(二)各矿区根据本《方案》制定本矿区各阶段改善房实施办法,在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本《方案》由华北油田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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