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电价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_动态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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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电价改革和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州电力价格改革和调整进程,理顺电价关系,疏导电价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我州电价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电价改革调整的必要性
(一)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由于各县供电企业孤网运行、设备老化、电网脆弱、电网覆盖率低等原因,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电需要,冬季缺电现象严重。目前,全州仍有26.7万人没有用上电,电力供需矛盾相当突出;通过改革调整电价,可促进甘孜州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扩大供电覆盖面,提高供电质量,疏导电力供需矛盾,满足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需要。2009年至2011年全州供电企业累计亏损9754.59万元,致使供电企业发展举步维艰。通过调整电价,能够增强企业自身造血功能,加快建成全州“一张网”,确保“输得出、用得上、点得亮”,切实改善和提高供电质量,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全州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弥补在四川主网购电成本偏高的需要。2009年至2011年,我州从四川主网购电的均价为0.4091元/千瓦时,而三年全州售电均价为0.3611元/千瓦时,单位购电均价高于售电均价,造成购销电价倒挂。同时,四川省销售电价从2008年以来已先后进行了4次调整,每千瓦时累计提高0.0818元,小水电保护性上网电价也提高至每千瓦时0.19元。今年7月1日,又实施了居民生活阶梯电价,从四川电网下电的趸售价格也相应提高,而我州近五年来未对电价进行调整,通过此次电价改革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购销电价倒挂矛盾。
二、电价制定原则
坚持公平负担,合理补偿成本,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和社会承受能力,建立销售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
三、电价改革调整方案
取消一、二价区,实行全州同网同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试行两部制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继续实施丰枯、峰谷电价制度;趸售电价按分类销售电量和对应的分类销售电价(不含基金及附加)的75%,加农网还贷资金0.02元测算核定。
四、丰枯、峰谷电价制度
为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更好地起到削峰填谷作用,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价发〔2010〕1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计价格〔1998〕1802号),我州的发、供电企业继续实施丰枯、峰谷电价制度。
(一)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丰枯季节。丰水期:6—10月份;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峰谷时段。高峰时段: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平段:11:00—19:00。
(二)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1.销售电量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
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
经过改造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执行丰枯、峰谷电价。
趸售电价只执行丰枯电价。
大工业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中的自来水生产和污水处理生产动力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
居民生活、商业、城市公用设施、农业生产用电,以及非居民生活用户中的党政机关、事业社团、部队、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2.上网电量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
甘孜州各供电企业购地方小水电电量。
(三)上网电价。
1.丰枯电价。上网电量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基准电价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丰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4%,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0%。
2.峰谷电价。上网电量峰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上浮33.5%,低谷时段下浮37%。
(四)销售电价。
1.丰枯电价。平水期销售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基准电价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电价,丰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
2.峰谷电价。峰谷销售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用电上浮50%,低谷用电下浮50%。
(五)计算丰枯、峰谷电价的基准销售电价为政府核批的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以及随电费加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
(六)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丰枯、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办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七)趸售用电按规定的电网损耗电量不实行丰枯电价。
五、城乡低保对象用电减免政策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规定,为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和此次电价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供电企业按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年12月末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户”名单对应电力缴费证户名核实确定当年优惠对象,城乡“低保户”免收15千瓦时/户•月的居民生活用电量;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户”继续免收50千瓦时/户•月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超过减免电量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户”免收电量中的35度电费,由各县财政在每年末按实际结算额支付给供电企业。
六、工业招商电价优惠政策
为推进我州新型工业化进程,增强招商引资政策活力,对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用电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七、加强农村孤网运行小水电价格管理
对农村孤网运行、发供一体的农村小水电供区销售电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同类销售电价予以核定,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电价管理
各县发改部门和各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州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严禁越权制定和调整用电类别和电价标准;严禁自行提高或降低电价;严禁在电价外加价和收费;严禁向用户规定用电底度;严禁向用户收取工本费、手续费、供(配)电贴费等国家明令取消的费用;严禁供电企业以加强管理、技术更新、提高效益等为由增加用户负担;严格执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抄表到户和收费到户”政策;严禁电力企业内部职工使用内部电、福利电、免费电;已进行户表改造的用户严格执行分类电价和丰枯峰谷电价,未进行户表改造的用户,按分类用电量加权平均核定综合电价。
九、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2年9月使用电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