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材料)_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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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4年 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运郑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并正常运行。
(二)、2004年11月底实现全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100%;2004年12月底实现市区及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2005年2月底实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98%以上。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部门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办理工商手续。
(四)、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在市区内随处乱倒医疗垃圾;禁止运输医疗垃圾过程中沿途泄露、遗撒。
(五)、市物价局负责监督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在向医疗单位收费过程中,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抓紧时间实施,积极主动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整治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卫生、工商、综合执法、物价、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
(二)、在2004年11月底前一、二级医疗机构与郑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定书面委托合同,2004年12月底前二级以下和县(市)、乡镇医疗机构与郑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市级医疗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以下医疗单位由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环保牵头,卫生、市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配合)
(四)、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牵头,工商、卫生部门配合)
(五)、禁止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牵头、卫生部门配合)
(六)、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环保牵头、市政、卫生部门配合)
(七)、郑州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负责)
(八)、郑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可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用,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物价负责)
(九)、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做到防渗透、防扬撒、防破损、防雨淋等安全措施,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负责)
(十)、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公安、交通、市政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已成立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我市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1名专职联络员。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把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单位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权。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考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长期的、正面的宣传报道、使全市人民都能够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
(四)、严格奖惩措施
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将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政令不通、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将按照党中央关于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其党政一把手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予提拔或评先,并取消其单位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同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