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讨论稿)(全文)_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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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实施方案

(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2017年5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通知》要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全和完善我国土地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国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权属调查,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开展自然资源调查、湿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等专项用地调查;建设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国家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底图中每块不一致信息图斑的实地地类、位臵、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推进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商服、工业、采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将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基本农田调查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

(四)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并在完成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启动系列专项评价工作。

1.自然资源调查,配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查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类型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基础。

2.湿地调查,查清各类湿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建立湿地专项数据库,提升土地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

3.耕地细化调查,对基本农田外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或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沙荒耕地、草原耕地、城镇周边耕地、储备库中耕地、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其他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统计基本农田面积和基本农田外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建立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基础。

4.“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地类、位臵、面积、分布等土地利用状况,建立“批而未用”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

5.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将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建立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专项数据库。

6.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生态红线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专项调查数据库。

(五)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国家编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和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的综合管理。在此基础上,市、省级组织构建市、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国家层面,由国家组织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各类调查数据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 基于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服务与辅助决策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社会经济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展各类专业分析,提高基础数据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六)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结合二次调查、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次调查以来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湿地、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三次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次调查数据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国家、省、地(市)、县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三)具体目标(略)

二、实施原则

(一)统筹领导,各负其责

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包括制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标准规范,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省级成果验收及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省(区、市)、市(地)、县(区、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调查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国家提供调查底图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统一制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和精度要求。

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培训,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统筹部署,分步实施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全面部署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及基本农田调查等。根据遥感影像资料获取和调查底图制作的安排,以及已有调查成果的情况,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国家汇总和土地管理与调控急需的数据按时获得。

三、工作内容

三次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前期准备。

(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四)制作调查底图。

(五)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六)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七)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

(九)进行统一时点变更。

(十)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十二)开展调查成果核查与确认。

(十三)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

3.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分级提供调查使用。

三次调查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调整。

(1)调查界线的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资料调整。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

国界、零米线、省界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地)、县级调查界线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级负责完成。

(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

依据三次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零米线、省界调整数据,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和沿海零米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国到省的全国及分省《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省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省(区、市)使用。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到县(区、市)的省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依此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4.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1)遥感数据

国家统一采购近期遥感影像资料,制作调查所需要的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底图,提供地方调查使用。农村土地调查全部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城镇、村庄内部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足区域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

(2)调查底图制作

在最新DOM基础上套合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现状分类标准,逐图斑对比分析数据库地类与最新高分辨率DOM地物特征的一致性,根据对比核实结果,提取不一致图斑,依据影像特征勾绘图斑边界;一致图斑的界线应充分继承现有调查界线。同时,根据数据库地类和影像特征,内业判断该图斑土地利用类型;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土地利用类型2种选项。

在最新DOM、不一致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对外业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首先,国家依据最新高精度遥感影像,参考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内业判读和图斑提取;然后地方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和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及建库工作。

(1)调查内容与精度

①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②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③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2)地类调绘及补测

各县(市、区)以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相关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详细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和权属单位等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及补测,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应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GPS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臵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3)变化图斑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他变化图斑进行调查。为保证实地现状与调查成果的一致性,国家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地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根据国家核查工作要求,地方须对重点变化图斑进行互联网+举证,国家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

①需要举证的图斑

A.无论是否按照国家提取地类和范围调查,以下重点地类的变化必须实地拍照举证。

a.建设用地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b.耕地变化图斑

包括新增耕地、耕地内部变化图斑(原数据库地类为水田或水浇地,调查地类为旱地或原数据库地类为旱地,调查地类为水田或水浇地的)。

c.农用地变化为未利用地图斑

包括原数据库地类为农用地,调查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图斑。B.对地方未按国家内业提取变化图斑地类和范围变化的所有图斑,需要进行举证。

C.对国家未提取变化图斑的区域,图斑地类与原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地类图斑,原则上需要进行举证。

②图斑举证要求

使用带卫星定位功能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GPS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报送至国家举证平台,国家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对未提交举证照片或提交的举证照片不能说明图斑变化情况的,国家核查将认定为不通过图斑。

6.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

坡度分级图可继续沿用二次调查成果。如有高于二次调查DEM精度的,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重新制作坡度图。坡度图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

对于新增耕地以及重新制作坡度图的县区,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2)关于田坎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选择采用实测或系数扣除方法确定田坎面积。采用系数扣除法确定田坎面积的,原则上田坎系数继续沿用二次调查测算的田坎系数。以省为单位上报全省各县级单位田坎面积的确定方式。

(3)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认定)应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可调整地类;本次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对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4)关于道路调查

对于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6.5米,北方宽度≥2.0米、≤6.5米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对于大于6.5米的道路,须调查为公路(对于大型机械化作业区内的农村道路宽度,可放宽到8米)。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5)关于图斑标注 ①耕地标注

A.耕地实际利用情况调查标注

按三次调查工作分类的要求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按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包括粮食、棉花、蔬菜、苗圃、花卉、果树、林木、水塘、草皮、休耕、撂荒和其他等属性。

B.耕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于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在耕地图斑中标注基本农田属性。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臵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或滩涂上耕地、草原中的耕地、林区内的耕地、荒漠化沙化耕地、石漠化耕地、污染耕地及其他耕地等。

②建设用地标注

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各类独立工业用地的地类编码。③设施农用地《工作分类》要求细化标注。④公益林标注

对于实地为公益林的林地图斑,应标注公益林属性。⑤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在县级建库时,根据国家下发的林业部门相关资料,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荒草地。

(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7)关于线状地物交叉

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8)关于权属调查

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采集的,将按照权属界线直接上图入库;对权属界线采用图解法采集的,应对照最新遥感影像核实后上图;对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存在较大差异的,在确保遥感影像图精度的前提下,提交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后上图。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上图。城镇内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9)关于批而未用建设用地调查

现有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图斑及当年新增的批而未用图斑,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批而未用土地调查由国家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完成,形成批而未用图层下发各地。

(10)关于湿地调查

依据三次调查工作分类,按照实地现状开展湿地调查工作。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甸应参考国家下发的林业部门湿地调查有关资料确定。

(二)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推进城镇、村庄权籍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1.资料收集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城市总体规划数据库、大比例尺地形数字线画图(DLG)

2.调查底图

依据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为底图制作1:500或1:2000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对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覆盖不全的区域,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作为底图的补充。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应以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开展,将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三次调查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见工作分类附录),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应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应按照主要用途调查,对于超大型宗地应按照宗地内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市扩张等产生的新建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与近期规划图、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室内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的每一块地的土地利用类型。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按照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分类汇总。

五、基本农田调查

将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界线落在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形成永久基本农田图层,并在相应的图斑中标注基本农田属性。

六、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并在完成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启动系列专项评价工作。

(一)自然资源调查,配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查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类型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基础。

(二)湿地调查,查清各类湿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建立湿地专项数据库,提升土地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

(三)耕地细化调查,对基本农田外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或滩涂上耕地、湖区或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沙荒耕地、草原耕地、城镇周边耕地、储备库中耕地、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其他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统计基本农田面积和基本农田外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建立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基础。

(四)“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土地利用状况,建立“批而未用”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

(五)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将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建立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专项数据库。

(六)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生态红线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掌握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专项调查数据库。

七、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次调查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支持三次调查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次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次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删、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业务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次调查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市(地)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各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国家层面,依据三次调查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和技术要求,组织修订《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17),编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设计三次调查数据公开格式,规范建库软件核心功能,建立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指导地方开展数据库建设与数据成果汇交工作。国家组织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检查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并建设三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与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调查数据的快速汇总以及分级分类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社会各界对土地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

八、统一时点变更

(一)基本要求

三次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为了保证国家汇总数据的时效性,采用变更调查的方法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变更。2019年上半年国家采购相对初始调查分辨率较低、但获取概率高的遥感影像资料,作为统一时点变更的依据。

(二)主要内容

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界线、权属和地类信息、基本农田及数据库。

调查完成至统一时点期间,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行政区划调整的,调整相应的界线及控制面积。土地权属、地类等信息有变化的,基本农田有合法调整或补划的,都变更到统一时点,并变更已建成的数据库。

九、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一)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统计

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次调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市(地)级、省级数据汇总

按国家、省(区、市)分别确定的省(区、市)、市(地)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市(地)、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次调查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3.全国数据汇总

以通过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县、市、省、国家级调查数据,汇总各级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应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由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

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应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全国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或1:10万,市(地)级一般选为1:10万或1:25万,省级一般选为1:50万或1:100万,全国一般选为1:250万或1:400万,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自由比例尺。

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基本农田分布图、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地图等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失密。

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

1.成果分析根据三次土地调查结果,结合二次调查、变更调查等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二次调查以来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湿地、城镇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研判依据。根据三次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报告。

2.文字报告编写

工作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对比,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专题报告应主要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等内容,基本农田调查情况需单独编写报告,其他专题内容可以“土地调查专题报告”为名综合编写。

十、主要成果

通过三次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1)原始调查图件。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2.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挂图。(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基本农田分布图。(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不同质量等级的农用地面积数据。(6)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数据库成果

(1)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

(2)县级三次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5.文字成果

(1)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4)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5)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6)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7)三次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二)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不同质量等级的农用地面积数据。(6)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2.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挂图。(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市(地)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基本农田分布图。(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3.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4)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等专题报告。4.数据库成果

(1)市级、省级三次调查数据库。

(2)市级、省级三次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

(三)国家成果 1.重要法规与标准

(1)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2)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底图生产技术规定。(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6)统一时点变更调查技术规定。(7)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8)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9)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汇交办法(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修订)2.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不同质量等级的农用地面积数据。(6)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3.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基本农田分布图件。(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土地权属界线图件。(5)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4.文字成果

(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4)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5)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5.数据库成果

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一、三次调查成果与三次调查的衔接

(一)衔接原则

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与三次调查衔接。

(二)衔接内容及要求

二次调查及其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应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次调查要求的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二次调查和三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对二次调查建设的数据库的内容、格式等,按照三次调查最新修订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善。

十二、检查验收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

(一)县市级自检。

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检查软件辅助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全过程应当记录,包括质量问题、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等记录,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

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二)省级全面检查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本省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根据三次调查要求,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县市报送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次调查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差异图斑,重点检查差异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并将整改后的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至国家。

(三)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核查重点针对耕地、建设用地以及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重点类型图斑,以及三次调查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国家级核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在线外业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部分。

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整改。

对内业核查结果不修改的,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依据影像内业能确定图斑边界和地类的,国家组织队伍,直接修正调查成果。不能依据影像内业能确定图斑边界和地类的,开展在线或实地外业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直

接修正调查成果。

(四)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

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国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国家修正、地方对接确认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

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次调查数据库质量规则,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

国家修正主要针对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组织技术队伍修正相关地区的数据成果,并形成成果修正和质量检查报告。修正后的成果下发地方。

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质量检查。同时,针对通过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

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入到三次调查国家级数据库中,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

十三、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略)

十四、实施计划(略)

十五、保障措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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