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4号_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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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矫正办发„2011‟4号

关于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 施 方 案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5月——2010年10月)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11各部门为成员单位;二是制定《广昌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调查摸底;四是召开了有关会议,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二)启动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1月)

2010年11月,召开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现场会,标志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

(三)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1月)

确定旴江、甘竹两镇为我县社区矫正的试点乡镇,率先在这两个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而向全县所有乡镇铺开。

(四)全面推行阶段(2011年1月)

在旴江、甘竹两镇试点的基础上,2011年在全县11个乡镇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总结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合我县实际的、具有我县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审前社会调查

1、审前调查程序。检察院公诉科或法院刑庭提前一周将调查对象起诉书副本及调查表移交司法局,司法局将相关材料转送司法所开展调查,调查结论提前两天送交司法局,经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委托人民法院。

2、审前调查工作流程

(1)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书和《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2)司法所和派出所指定干警进行调查;

(3)被调查单位(被告人工作单位或村组、户籍派出所或羁押场所)证明其现实表现;

(4)被调查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和受害人)制作调查笔录;

(5)存在受害人方则受害人或单位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凭证);

(6)与有监督能力的矫正对象亲属、志愿者、原单位、居委会等签订帮教协议,本人或家属写《保证书》;

(7)制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8)司法所长审查调查报告;

(9)县矫正办领导审查签发调查报告;(10)报告提交人民法院。

3、在审前调查中,司法所和派出所联合派人,且至少两人以上;调查地点是与被调查对象有关联的地方(本人家庭、邻居、村(居)委会、单位、学校);调查笔录两份以上,保证书一至两份;调查报告中的意见要与调查表一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百分比根据罪犯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矫正衔接

1、对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等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衔接中首先要求法律文书齐全,即执行通知书(副本)、判决书(副本);其次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位,并责令其当场鉴定“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对于从公安移交过来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衔接中应当将服刑人员的档案资料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给县司法局,由司法局送交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3、社区服刑人员需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须知,明确其权利义务;办理矫正对象的入矫手续,填写好相关资料,进行拍照;举行入矫时的谈话,发放告知书、须知;鉴定帮教协议书,并通知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参加协助监管。

(三)矫正执行

1、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档案,就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一人一档。

2、制定矫正方案,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特点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同时,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保证矫正方案的顺利实施。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臵。

5、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每季进行一次季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月(季、年)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四)矫正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由矫正对象向司法所提交解除矫正申请报告,并填写好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及日常考核给出具体的意见;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给出意见。

2、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报县司法局审核。

3、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新犯罪而被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臵边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当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对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家庭社会关系、改造表现、思想汇报、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核鉴定等情况记录其个人档案,一人一档,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五)定期走访制度

乡(镇)司法所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村(居)委会等,并做好走访谈话记录,以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况。

(六)监督抽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抽查制度。今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深入乡(镇)司法所,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抽查社区服刑人员在位情况。

(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因失职或失误引起的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昌县司法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 社区矫正 实施方案

共印20份广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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