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方案_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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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天地集团公司工会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天地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之年,工会要紧密配合协助行政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员工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新天地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现根据市工投集团工会《关于印发〈市工业工会2011年劳动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杭工业工[20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如下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要点: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源头防范力度。

工会要不断增强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工会维权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源头参与力度,要按规定参与对新天地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坚持劳动保护“三同时”的原则,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与此同时,要按照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杭总工[2011]33号)的要求,工会代表员工一方,就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内容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详见附件),从源头上维护好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权益,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在劳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天地建设安全稳定发展。

二、夯实安全根基,认真组织安康杯竞赛活动。“安康杯”竞赛活动是工会维护员工劳动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工会要按照今年工投集团“增强安全意识,夯实安全根基,推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发展”的竞赛主题,在开展“安康杯”竞赛求实效上下功夫。一要不断丰富竞赛内容,探索创新形式,针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和发动广大员工找差距和问题,如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劳动保护知识竞赛等,把广大员工吸引到竞赛中来。二要将竞赛与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结合起来,让广大员工熟知并掌握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懂得自己在劳动保护方面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要将竞赛与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合理化建议、查找事故隐患“六个一”等活动结合起来,查堵安全漏洞,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使“安康杯”竞赛活动更具实效。

三、保障员工健康,搞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从5月份情况来看,今年夏季我市又将是持续高温酷暑天气,为此,工会要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督促行政部门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及时研究、重点预防、严格落实防范及防暑保健措施,有效预防和杜绝中暑及安全事故发生,协助配合行政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员工安全度夏。工会要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继续开展“三防”(防台、防汛、防病)“一送”(送凉爽)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关爱生命,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饮食卫生,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新天地工程建设中去。

四、营造安全氛围,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会要充分运用简报、墙报、网络等宣传工具,举办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努力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行岗位职业危害告知,落实员工劳动安全卫生知情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向广大员工宣传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权利,开展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三是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超前预防工作,把各种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一一年五月 日

附件: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员工会员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 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S_-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 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工会。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专项集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方(企业印章): 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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