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_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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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一、参加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钢铁工业协会等单位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
三、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 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 年5 月一6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所列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 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做到应退尽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 年7 月-12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 年10 月-12 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四)检查考核。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对各地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由工商总局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约束。
五、相关要求
(一)妥善安置职工。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及风险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统筹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6 年9 月底前和12 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国家煤炭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