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_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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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规范并区分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经营企业的职能,分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二)坚持以社会功能为分类主要依据。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进行分类,不以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作为分类依据,严格控制行政类和公益一类类别范围。
(三)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目录进行分类。依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分类,确保社会功能和职能特征基本相同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别。对于完全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类别;对基本符合类别特征和认定条件的,要对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后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明确具体行政职能和授权指向的,不作为认定依据;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认定依据。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认定公益二类事业
(白头稿)。其中,对拟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的,要在2月23日前起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呈报备案的报告‣(白头稿),由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沟通协商阶段(2014年3月6日前完成)。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职能状况表‣报于市事改办审核,并就•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进行初步沟通协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单位、各部门将•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正式文)、•XX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呈报备案表‣和新起草的•XX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备件一并报送市事改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职能复合事业单位类别确认阶段(2014年4月3前完成)。对职能复合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在沟通协商阶段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事改办将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市事改办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以编委文件对类别进行确认批复。确认后,各单位、各部门将•XX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正式文)、•XX事业单位类别认定呈报备案表‣和新起草的•XX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及有关备件一并报送市事改办,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类别认定阶段(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类别的认定,由市事改办将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市事业单位分类领导小组审定,以编委文件对类别进行确认批复,类工作;事业单位为分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单位分类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把握分类政策。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要继续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对于划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要根据财力支持情况逐步调整经费形式。对于划入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要在改革时限内转为企业或撤销,收回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三)严格审批程序。集安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提出,由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由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由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强化调度指导。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编办的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定期会商,加强对分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分类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直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分类实施工作稳步推进。
(五)严肃工作纪律。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