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工资改革岗位绩效实施方案_技术岗位工资改革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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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

(审议稿)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内部分配,按照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管企业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核„2011‟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突出岗位价值,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分配关系。健全业绩考核体系,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岗位职责和劳动成果挂钩,完善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分配机制,形成能增能减、相对公平的分配新格局,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充分体现岗位价值、岗位贡献。向生产一线,向技能要求高、责任重、贡献大的岗位倾斜。

(二)效益决定工资原则

岗位绩效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

(三)效率和公平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协调,保障与激励相匹配,收入分配关系合理有序。

(四)利益兼顾原则

改革力度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一致,既保障职工的利益,又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2011年10月1日在册全民合同制、集体合同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从业青年。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构成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职工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等要素评价确定岗级,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以企业经济效益确定工资标准,以职工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同岗同绩同薪、岗变薪变。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个单元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环境、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等因素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实际确定。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体现职工劳动成果和劳动贡献大小的工资单元,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业绩确定。

(三)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体现职工对企业劳动贡献积累的工资单元,按职工

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

(四)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支付职工附加劳动报酬的工资单元。

五、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岗级

职工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序列设臵,共30个岗级,岗级范围1-30。

1.管理岗位岗级按管理职务层级和岗位性质确定,设臵十七个岗级,岗级范围3-30。见《管理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1)。

2.专业技术岗位岗级按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岗位性质确定,设臵十三个岗级,岗级范围4-26。见《专业技术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2)。

3.工人岗位依据岗位评价结果确定,设臵十二个岗级,岗级范围1-12。见《工人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3)。

(二)档次

每一岗级内设A、B、C三个档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按在本岗位任职年限和考核结果确定档次。工人岗位按照技能等级和考核结果确定档次。

(三)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

(1)依据岗位劳动评价差别设计岗位工资标准,最高岗位工资为最低岗位工资的4.56倍。

岗位工资标准=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岗级系数

(2)根据单位现有工资水平、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等设定十个工资序列,起点岗位工资分别为950元、1000元、1050元、1100元、1150元、1200元、1250元、1300元、1350元、1400元。根据各单位的工资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确定执行序列。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70%。

各岗级工资标准见《岗位工资标准及岗级关系对照表》(附表4)。

2.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包括综合效益奖、工作考核奖、岗位责任抵押兑现等。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绩效工资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按照系数计算绩效工资。见《绩效工资系数参照表》(附表5)。

3.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五年为一段。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每年8元,五年以上十年及以下的每年9元,十年以上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0元,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1元,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2元,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3元,三十年以上三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4元,三十五年以上四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5元,四十年以上四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6元,四十五年以上的每年17元。见《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附表6)。

4.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包括:井下工作津贴、井下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首席技师津贴、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技术工人技术津贴、取暖补贴、救护队员非常津贴、流动施工津贴、10%教护岗位补贴、35%住房补贴、回民补贴、加班工资、保留工资。执行范围和标准如下:

(1)井下工作津贴

①从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序工作的采掘工人: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采放顶煤工、综采维修钳工、综采维修电工、采煤工、掘进放炮工、巷道掘砌工、锚喷工、装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巷修工、采掘跟班安全监察员,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30元/工。

②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在综机安装、回撤及安装后试生产期间井下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30元/工标准执行。

③综采转载机司机、综采(掘)皮带机司机、液压泵工、刮板运输机司机、普采机电维修工、普采工作面安撤工、普采支柱管理工、掘进机电维修工、掘进绞车司机、掘进轨道工、瓦斯检查员、井筒维修工、井下钻机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20元/工。

④井下其他辅助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15元/工。⑤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不安装回撤下井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15元/工标准执行。

⑥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工。

⑦跟班下井并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岗位(工种)津贴标准执行。

(2)井下班组长津贴

①采煤、掘进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20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6元/工。

②井下其他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2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0元/工。

③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员,按同岗位(工种)副班(组)长津贴标准执行。

(3)夜班津贴

①从事井下工作的井下生产工人、跟班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三八制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12元/班,四六制前夜班津贴标准为10元/班,后夜班津贴标准为12元/班。

②夜班从事地面工作的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班。

③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井下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按10元/班标准执行。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地面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标准按8元/班标准执行。

(4)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

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在聘期内,按月发放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月津贴标准为:技术专家3000元;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1500元;优秀专业技术人员600元;优秀技能人才500元。

(5)首席技师津贴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聘期内,每人每月享受首席技师津贴800元。

(6)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对口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类执行月度津贴。

①工程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1100元、800元、500元、260元。

②文教卫生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900元、650元、400元、200元。

③其他专业系列人员月津贴标准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150元。

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和对应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

(7)技术工人技术津贴

在岗技术工人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岗位(工种)并受聘的,月技术工人技术津贴分别为50元、100元、200元、300元。

(8)取暖补贴

职工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每年12月份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9)救护队员非常津贴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矿山救护指战员,温度在30度以下时,每小时发给4元;30度以上时,每小时发给6元。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的非常津贴;有浓烟时增加40%的非常津贴。佩戴氧气呼吸器在井下待机,每小时发给非常津贴1元。

(10)流动施工津贴

流动施工单位在济宁地区范围内施工的每人每天2元;省内跨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4元;跨省施工的每人每天6元。施工单位机关驻地的辅助、服务厂队的职工到施工现场工作,按施工现场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发给。

(11)10%教护岗位补贴

技师学院、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的专职教师以及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院)、培训机构、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或从事护士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并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上述人员按岗位工资的10%计发教护岗位补贴。见习期间、执行生活费期间不计发10%教护岗位补贴。

(12)35%住房补贴

35%住房补贴按本人月岗位工资(临时工资或生活费)标准计算。(13)回民津贴

回族(含其他禁猪民族)职工每月享受回民津贴4.5元。(14)加班工资

①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②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5)保留工资

套改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年功工资、辅助工资中的津补贴之和与套改前岗位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各项津补贴之和相比,最低增长额为100元;不足100元的将差额部分列入“保留工资”。

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原安全网员津贴、保健食品补贴、救护队员营养津贴、环保监测津贴、大客货车补贴、铁路专线津贴、计划生育津贴、教护龄津贴、信访津贴、公安干警津贴、厨师津贴、14%房改补贴、特级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审计补贴、卫生防疫津贴、9%合同制补贴、误餐补贴、处理“法轮功”特殊岗位补贴、降岗补贴、粮贴、劳动争议津贴、野外津贴、群监员(哨兵、协管员)津贴、团干津贴、青安岗津贴等停止执行。

六、岗位绩效工资套改

(一)岗位工资序列的确定

根据单位类型、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并依据测算结果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工资序列:

1.集团公司机关、专业公司机关、二级机构、各直属经营单位

执行工资序列六,起点岗位工资标准1200元。

2.生产矿井执行工资序列六,起点岗位工资标准1200元。3.地面生产经营、辅助服务单位岗位工资序列,最高执行工资序列四,起点岗位工资标准最高为1100元。

(二)在岗人员的工资套改 1.岗位序列和岗级的确定

(1)管理人员。按实际聘任的职务对应管理岗位序列确定岗级。现执行科员、办事员岗位工资的,分别对应科员、办事员岗级套改。

(2)专业技术人员。按实际聘任的“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序列中的“技术员”、“技术助理”、“中级技术岗位”、“高级技术岗位”套改;已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对应“高级技术岗位”上提高一个岗级。

专业技术后备员级、后备助理、后备中级人员在套改时,岗位工资按同岗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降一岗级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标准对应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执行。

套改后,专业技术职称不再对应“技术员”、“技术助理”、“中级技术岗位”、“高级技术岗位”等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方案考核聘任,岗位绩效工资按聘任的岗位执行。

(3)工人岗位。按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对应《工人岗位划岗归级表》套改。

(4)新招工人、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熟练期和见习期内按

《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执行临时工资。

2.档次的确定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档次按任职年限确定。任职年限六年以上为A档,六年以下(含六年)三年以上为B档,三年以下(含三年)为C档。

(2)工人岗位档次按技能等级确定。聘任高级技师、技师技能等级的为A档,聘任高级工技能等级的为B档,聘任中级工、初级工技能等级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为C档。1岗级的工人按本岗级A档套改。

3.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的确定

(1)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以在集团公司内的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

(2)管理岗位同级别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岗级内,不同序列的聘任年限可合并计算。

(4)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可就高确定岗级,并按对应的岗级任职年限确定档次。

(5)同岗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备岗的聘任年限可与现岗位的聘任年限合并计算。

(6)高岗级调整到低岗级,高岗级的任职年限可与现岗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套改中,计算在岗人员取消津补贴额时,9%合同制补贴按照

本单位同岗级人员的平均水平计算。

(三)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套改

1.现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内部退养人员,按相应岗位套改,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各单位政策执行。

2.现执行生活费标准的内部退养人员,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套改工资平均增长幅度相应调整生活费标准。

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次按内退前的任职年限确定。

(四)其他离岗人员的待遇

待岗、长病、长伤、长学、开除留用、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拘役人员以及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停职审查的人员不参加套改,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确定待遇。

(五)保留工资

本次套改出现保留工资的,套改后岗位、职称发生变动,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或技术工人技术津贴增加时,相应冲减保留工资,直至冲减完毕。保留工资冲减后,不再恢复。

(六)岗效工资试点单位套改与对接

1.试点单位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2.执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设的,对应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只对应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年功工资标准和辅助工资单元中的津补贴标准及相关政策。

3.保留工资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保留工资额=原保留工资额-岗位工资标准差额-年功工资标准差额-35%住房补贴差额-专业技术职称津贴差额+100元

(七)焦化厂、水泥厂留守人员,按停产前岗位对应岗级进行套改,具体发放政策由所在单位确定。

(八)按照效益决定工资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收入水平偏低的单位,套改后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分配政策。

七、岗位绩效工资调整机制

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企业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岗位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一)岗级结构调整

岗级结构反映岗位价值体系,体现岗位价值差别,各单位不得调整。因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责任、择业倾向等因素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单位提出岗位评价申请,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依据岗位评价结果调整。

(二)岗位工资标准调整

岗位工资标准体现岗位劳动基本价值,具有相对固定性,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由集团公司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进行调整。工资序列调整由单位提出意见,专业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绩效工资标准调整

绩效工资标准由各单位在提取工资总额内,自行确定和调整。

(四)年功工资标准调整

工资单元结构、收入分配关系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集团公司对年功工资标准统一调整。

(五)辅助工资中的津补贴调整

辅助工资中的津补贴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统一调整。

八、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及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工种目录手册》规范岗位名称。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确定的岗位岗级,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动岗级。

(三)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需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工作。

(四)各单位要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与岗位绩效工资制同步实施。

(五)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广大职工支持、参与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

九、岗位绩效工资的支付与管理,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省外能化公司可参照本方案,结合能化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运行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十一、本方案2011年10月1日实施。

十二、本方案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

1.《管理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1)2.《专业技术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2)3.《工人岗位划岗归级表》(附表3)

4.《岗位工资标准及岗级关系对照表》(附表4)5.《绩效工资系数参照表》(附表5)6.《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附表6)

7.《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附表7)8.《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套改审批表》(附表8)9.《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套改花名册》(附表9)10.《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套改汇总表》(附表10)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按照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全民合同制、集体合同制、采掘合同制职工以及纳入集团公

司管理的从业青年。

第二章 新参加工作职工初期工资待遇

第三条 招聘录用新工人工资待遇

(一)招聘录用的新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井下岗位熟练期为半年,地面岗位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一)新招聘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见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五条 退伍军人工资待遇

(一)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后,工种不对口的实行熟练期(井下半年,地面一年)。熟练期间执行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职工临时工资标准表》所列标准执行。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工种对口的不实行熟练期,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熟练、见习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工资待遇仍按熟练、见习期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第七条 安臵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实行试用期,按其从事岗位执行对应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其

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第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同岗位(工种)间、非技术岗位(工种)间、技术岗位(工种)到非技术岗位(工种)的,不实行熟练期,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二)非技术岗位(工种)到技术岗位(工种)、不同技术岗位(工种)间调动的,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按新从事岗位(工种)的C档执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定。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执行。

(四)工人聘用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后到工人岗位工作的,从聘用或解聘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集团公司外调入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新从事的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次按C档确认。集团公司外调入的工人,实行三个月熟练期;熟练期间,参照招聘录用新工人对应的临时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工资标准按照新从事岗位(工种)对应岗级和聘任的职业技能等级确

定。

第五章 工资支付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一)岗位工资序列由专业公司根据各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岗位工资标准=起点岗位工资标准×岗级系数

(二)绩效工资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单位提取的绩效工资总额内,依据《绩效工资系数参照

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执行月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月标准计发;执行日工资制度的,岗位工资按日工资率计

发。

岗位工资日工资率=岗位工资标准÷20.83

第十条 年功工资支付

(一)年功工资标准

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五年为一段。工龄五年及以下的每年8元,五年以上十年及以下的每年9元,十年以上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0元,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1元,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2元,二十五年以上三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3元,三十年以上三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4元,三十五年以上四十年及以下的每年15元,四十年以上四十五年及以下的每年16元,四十五年以上的每年17元。见《职工年功工资对应表》。

(二)年功工资支付

1.年功工资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2.职工工龄的计算,执行国家对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3.从集团公司外调入(包括安臵的复转军人)的职工,其调入前的工龄可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4.年功工资自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计发,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其实际工龄按月相加后除以12个月,其商加余数(余数算一年)作为计发年功工资的工作年限。

5.年功工资的发放与职工出勤挂钩,事假、病假(含因病疗养)等因素不计算出勤工日,不计发年功工资。当月旷工一天,不计发当月年功工资。

6.当月实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应发年功工资÷20.83天×缺勤天数)。

第十一条 辅助工资支付

(一)井下工作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采掘工作面主要工序工作的采掘工人: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采放顶煤工、综采维修钳工、综采维修电工、采煤工、掘进放炮工、巷道掘砌工、锚喷工、装岩机司机、综掘机司机、巷修工、采掘跟班安全监察员,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30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在综机安装、回撤及安装后试生产期间井下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30元/工标准执行。

(2)综采转载机司机、综采(掘)皮带机司机、液压泵工、刮板运输机司机、普采机电维修工、普采工作面安撤工、普采支柱管理工、掘进机电维修工、掘进绞车司机、掘进轨道工、瓦斯检查员、井筒维修工、井下钻机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20元/工。

(3)井下其他辅助工,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15元/工。

综采工作面综机安装回撤工,不安装回撤下井工作时,井下工作津贴按15元/工标准执行。

(4)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工。

(5)跟班下井并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同岗位(工种)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井工日计发。当天下井工作超过八小时或一天内下井多次,按一个工作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2)法定节假日从事井下工作,按一个工日计发井下工作津贴。

(3)井上工人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工日,按井下同工种津贴标准计发。

(二)井下班组长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采煤、掘进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20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6元/工。

(2)井下其他岗位(工种),不脱产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2元/工;不脱产副班(组)长津贴标准为10元/工。

(3)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员,按同岗位(工种)副班(组)长津贴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井下班(组)长津贴按井下实际出勤工日支付;当月井下工作不满18个工作日的,不支付当月班组长津贴。

(2)井下班(组)长兼职安全检查员的,不得重复享受班组长津贴。

(3)班(组)长及安全检查员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班(组)当月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停发当月班组长津贴。

(三)夜班津贴

1.执行范围及标准

(1)从事井下工作的井下生产工人、跟班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三八制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12元/班,四六制前夜班津贴标准为10元/班,后夜班津贴标准为12元/班。

(2)夜班从事地面工作的生产工人和服务人员,夜班工作津贴标准为8元/班。

(3)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井下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按10元/班标准执行。管理、技术人员夜班从事地面工作,夜班工作津贴标准按8元/班标准执行。

2.支付规定

(1)执行夜班的班次:实行三八制工作岗位的夜班为晚十点到早六点;实行四六制工作岗位的前夜班为十八点到二十四点,后夜班为零点到早六点;其他服务性工作岗位的夜班从晚十一点到早七点。

5.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从单位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一)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

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75%;满七年不满二十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5%;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95%;二十五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

(三)医疗期满,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按从事岗位确定岗位绩效工资;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按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待岗人员生活费

待岗培训期间,按本单位起点岗位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培训后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条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待遇

(一)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立案调查期间,正常在岗工作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正常执行,停发绩效工资;在被执行“双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

(二)案件查结后,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其立案调查期间、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其立案调查期间、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的待遇予以补发。

(三)在被强制戒毒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职工因违章、违纪离岗学习或停职检查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二)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半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三)职工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从处分次月起,按新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一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四)职工受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两年内停发绩效工资。

(五)职工受开除留用处分或监外执行的,从处分次月起,停止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受处分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六)职工被司法机关立案停职审查的,审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经审查,构不成刑事犯罪并未给予任何处分的,予以补发工资;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的不予补发。

(七)职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被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建立内退人员工资调整机制。

第七章 工资支付形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以岗位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计件标准工资,按计件工资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的职工,岗位绩效工资依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工资支付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提成工资、承包工资、协议工资等工资制的,按提成、承包办法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工的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并作为绩效工资支付的依据。

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实行易岗易薪动态管理,并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集团公司机关、直属机构、专业公司机关、二级机构人员以及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易岗易薪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其他人员的易岗易薪由专业公司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新工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集团外调入人员熟练、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按照其所上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报集团公司或专业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后备岗位人员岗位工资按同岗级的专业技术人员降一岗级执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标准对应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岗位工资标准,确需调整时,由集团公司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进行调整。岗位工资序列调整由单位提出意见,专业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因产业调整,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新增岗位(工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评价,确定岗级。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岗位(工种)岗级,因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责任、择业倾向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岗级的,由单位提出岗位评价申请,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位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调整。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变更台账,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其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要及时调整、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同一岗级内ABC档次实行动态考核调整,动态易薪。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档次严格按照本岗位任职年限和考核情况调整。同一岗级内,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对应档次的任职年限(集团公司内)按周年计算。

(二)工人岗位档次严格按照技能等级和考核结果调整,ABC档次分别占同岗级人员的30%、50%、20%。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第三十八条 工资单元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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