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_人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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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2010年工作要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本次法规清理工作,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全面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我省地方性法规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的范围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79年7月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在1979--2009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59件,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的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内容。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次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

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不符合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

(二)清理的标准。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1.法规规定中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市场统一等基本原则的;

2.新的政策、决策、规定出台后,现行法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3.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

4.政府机构发生变动,法规设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主体需作相应变动,或者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方式已经改变的;

5.不能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社会和谐以及社会公平正义不相协调的;

6.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7.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

8.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执法主体、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不一致,特别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衔接的;

9.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四、清理的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3月31日)

1.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基础上拟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次法规清理的范围、内容、标准、责任分工和步骤。

2.召开清理工作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强调本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作出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31日)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工,组织力量,对有关法规分头进行审查,于5月31日前将法规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意见汇总和专家论证阶段(2010年6月1日—2010年7月31日)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清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10年8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结果,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和修改、废止法规项目工作计划。对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协调”或者“相抵触”内容,且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在年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其他修改内容较多、比较复杂的法规,逐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0年底前,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主任会议提出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分工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分工共同推进相关清理工作。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分析审查,省政府法制办、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并组织做好征求意见和收集群众意见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统一审查、意见汇总、分析整理、组织论证、提出清理工作报告等综合性工作。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把这次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确定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做到清理项目没有任何遗漏、修改的内容准确无误。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采取适当方式了解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清理工作中碰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清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关单位、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法制办或者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

(二)注意工作方法。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要在清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现行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将处理建议送省法制办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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