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_交通部行政执法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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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搞好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迎接交通部和省厅的检查,进一步推进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水路交通法制建设,制定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交通运输部开展全国性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近十多年来的第一次,具有规模大、内容多、标准高和要求严的显著特点。这次执法检查,对于进一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水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必将会全面加强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水路交通法制建设,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此,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检查内容与分工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按照部《工作方案》提出的检查内容,严格进行自查并接受省厅、省局检查。同时,依据局机关各部门职责,对检查内容进行分解,所分工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省厅的检查。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由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2、法制机构建设和工作条件(由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负责);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以及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等情况(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由局政策法规科、党办负责);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由局规划科、建设科、安全科、运管科、船检科负责);
4、按照法定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由局财务科负责);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案卷等情况(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了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由局办公室负责);
3、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等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四)预防和化解水路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由局政策法规科,党办、办公室负责);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6、行政争议化解、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等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由局党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4、组织开展水路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等情况(由政策法规科局党办、办公室负责)。
三、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
(一)组织动员(5月上旬前)
制定全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局。
(二)开展自查(5月中旬前)
1、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根据《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开展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严格执行部《工作方案》提出的5个大的方面25项具体内容和标准进行,并按照6大分值、29项具体分值进行评估。
2、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各自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见附件1)(一式3份和电子版),并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对各类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接受检查。同时,要提交2007年以来所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各5套,行政复议案卷2套,以及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数字和情况,都必须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3、各市航运海事部门的自查工作,重点应放在各方面工作的补课上,抓好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案卷、资料和工作规划、计划、安排等基础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不留空当、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对于自查不合格的单位,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报省局,省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并报省厅。
(三)推荐各类先进(5月中旬前)
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对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向省局分别推荐1-2个“水路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水路交通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3-4名“水路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2名“水路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省局通过筛选后确定报省厅名单。“水路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在自查评估得分90分以上,并且在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单位中产生。“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在自查得分85分以上,且“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项检查内容得分7分以上的执法机构中产生。“水路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在所在单位自查得分85分以上,表现突出的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产生(具体条件见附件2)。“水路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在所在单位自查得分85分以上,从事水路交通法制工作(含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条件见附件3)。推荐示范单位、文明标兵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相应的推荐表(见附件4、5、6、7),报省局时应提交单位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省局。
(四)接受省局、省厅检查(6月中旬前)
1、省局于6月上旬前进行重点检查,省厅于6月中旬前进行检查。省局和省厅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被推荐为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水路交通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部也将于8月份进行重点抽查。
2、省局和省厅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听取汇报、随机访谈和召开小型座谈会;查看执法案卷资料、掌握典型案例;查看执法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省局和省厅进行检查时,要按照部《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评估打分。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被推荐为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后,还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确保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检查工作的总结(9月中旬前)
一是要对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和汇总,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本级党委,同时也要报省局。省局在向局党委作出专题报告的同时,将向全省通报这次检查的总体情况,同时抄报省厅。
二是要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进行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要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进行总结和推广。要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把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谋划安排
为了加强对这次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领导小组,李安群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党办、政策法规科、建设科、规划科、安全科、运管科、船检科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各航运海事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保证水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现代水路交通业发展的高度,做到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水路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要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加强对水路交通依法行政工作、水路交通法制工作的调研,探索解决水路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水路交通行政执法秩序和行为,深入推进水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水路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遏制当前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中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的势头,推动水路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为确保这次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航运海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及时宣传报道检查的有关情况,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进行积极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进一步扩大这次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影响,推动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重视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这次检查活动,要求上报的情况、文字材料、各种报表比较多,任务非常繁重。要重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凡要求上报的工作报告、文字材料、各种报表、执法案卷、统计数字等都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不得影响整个检查工作的进度。
附件:
1、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内容和标准
2、交通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条件
3、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4、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
5、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
6、交通文明执法标兵申报表
7、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