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第六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 “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方案_中学教师发展工作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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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第六中学关于严禁在职教师 “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省、市、区教育部门多次下发专题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三令五申不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但部分在职聘用教师、公办教师之间相互熏染,视上级的规定于不顾,心存侥幸,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征得学生家长同意为种种借口,或明或暗组织学生补课,甚至与社会散杂人员、民办补习学校合伙“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引起家长和社会强烈不满,严重损毁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影响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眼下,暑假将至,为防止新一轮假期补课潮,遏制“三乱”现象的发生,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根据教体局文件精神,我校今年度从暑假开始配合教体局集中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学校接到区教体局通知后,立即按照区教字〔2012〕90号文件精神,着手成立商丘市第六中学“三乱” 专项整顿行动领导组、暗访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校长雷晋武担任,周颖副书记,陈瑕副校长任副组长。并公布“三乱”举报电话、邮箱。

2、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治理“三乱”工作取得实效,配合教体局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我校立即行动起来,将〔2012〕90号文件精神及《商丘市治理乱办班、乱补

课行为暂行规定》(附后)在散学典礼大全上,专题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员工。并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同时利用校讯通,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宣传文件精神及“三乱”整顿活动及公布举报电话。(校讯通信息宣传内容:梁园区教体局在全区学校范围内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370-2513063。)

3、明察暗访、清查澄底。我校已于即日起开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我校教师是否存在“三乱”现象进行摸底排查,目前未发现具体存在“三乱”行为的人员。暗访组将加大宣传和暗访力度,结合举报线索进行明查暗访,对确属存在“三乱”行为的教师要坚决制止,对已经收取的补课费全额退还学生。对明知故犯,一意孤行,履教不改的,将依据《商丘市教育局治理乱办班乱补课处分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附件:

1、商丘市第六中学治理“三乱”工作领导组

2、《商丘市教育局治理乱办班乱补课处分暂行规定》

商丘市第六中学 2012年7月5日

附件1:

商丘市第六中学 治理“三乱”工作领导组

长:雷晋武(校

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周颖(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

瑕(业务副校长)

成员:蔡兴广(办公室副主任、行风评议办公室主任)

刘赫奇(政教处副主任)侯鸿安(政教处副主任)路

雁(教务处副主任)

商丘市第六中学 治理“三乱”工作暗访组

长:雷晋武(校

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陈

瑕(业务副校长)

成员:蔡兴广(办公室副主任、行风评议办公室主任)

刘赫奇(政教处副主任)侯鸿安(政教处副主任)路

雁(教务处副主任)

附件2:

商丘市教育局

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端正教育行业风气,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河南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以往的经验,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商丘的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公办学校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是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赚钱为目的,通过强迫、暗示、课上不讲办班讲等不正当手段,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班、补课班,或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民办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兼职的,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引起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办班、乱补课:

1、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3人以上(含3人)补课或辅导的;

2、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任职任教的;

3、为乱办班、乱补课组织生源和提供场所的;

4、动员、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课后补习班;

第五条 对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参评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予聘任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一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再次出现乱办班、乱补课,聘用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六条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不得把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出租或租赁给个人或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补课收费。违者,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公办普通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或补习班。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将取消其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将建议省教育厅取消其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一般普通高中,将暂停其招生。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按照案件调查有关程序、规定,查证属实的可具有即时处罚权。对乱办班、乱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按照本规定予以现场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学校负责人。切实做好有关证据保全、案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当时未发现,后经举报查实的仍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超越审批范围招收学生;不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辅导班;不准跨专业办班;不准为乱办班提供场所,否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社会闲散人员违规办班的,将移送物价、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校长是治理乱办班、乱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教师的行为要全面负责,其他校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校长做好工作。各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出现乱办班、乱补课问题的,除对当事人处理外,追究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出现一起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对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出现两起及两起以上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免职。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局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要在全县(区)通报;市教育局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要在全市通报。被通报的学校,当年行风建设和师德建设为不合格单位,并取消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乱办班、乱补课等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屡禁屡犯而主管部门不闻不问、置若罔闻的要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自己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市教育局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教师个人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由于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各地、各学校可按照此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市教育局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商丘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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