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修改()_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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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来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其职工(含在建项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下同)。
二、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三、实施时间
从2011 年10月1 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此作为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2011 年10月1 日以前的在建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决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1.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按月计缴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月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
工中标价或项目合同为准,标准按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的3‰执行;增加工程造价或工程量的,按增加造价的3‰补缴工伤保险费。
五、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招投标确认书、施工合同、用工计划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下同)办理参保手续。
六、保险费的征收
建筑施工企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缴费金额后,一次性将工伤保险费缴入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成本。缴纳工伤保险费24小时后参保生效。
七、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一)工伤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发现场,并在3天(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同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报送《事故伤害报告表》,并于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报的,相关责任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负责。
(二)待遇标准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配套政策执行。
(三)缴费工资的确定
有效保期内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雇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按照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均以参保时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工资为标准。户口不在本市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八、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有效保险期限以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时间为准。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企业应在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工程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保险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验收时间。并按所申请延期时间乘以有效保期日均保费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延长有效保期。
已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施工企业所剩余施工时间作为有效保期,按中标书规定的工程项目时间计算的日均保费额乘以剩余施工时间,缴纳工伤保险费。
保险责任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凡是在工程保险期内,参保项目的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后,按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 2003 〕 82 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九、有关要求
1.区建委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开户银行出据的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企业对企业职工应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信息档案
应包含参加工作时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并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份。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高、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增减人员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施工企业应及时建立职工事故伤害档案。职工事故伤害档案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受伤害时间、地点、原因,受伤害部位等内容。
3.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