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大屋村)_村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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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屋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镇委、镇政府印发的《大河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河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就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土地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的本质,发挥其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作用,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重要保障,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二、农地确权政策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对已经承包的土地,不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以现有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少数农户出现的人口增减要求调整田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对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3、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

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4、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各农户的主体作用,特别要组织熟悉情况、善于调解的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村代表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及时用电话或筹集通知到户到人,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三、农地确权方法步骤

1、成立确权登记专班(2015年7月16—20日)。经支委会、村委会提议,村民代表会通过,成立本村农地确权工作协调组,负责全村农地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第一组长:龚定国(包村的镇干部);组长:洪仲成(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副组长:王艳如、王荣珍、朱友芳(村干);成员:张金牛(业务员)、王张记、胡习祥、洪荣华、洪再新、张定如。

2、制定工作方案(7月20—25日)。根据全村确权方案分别报镇、县备案、各小组确权方案报镇备案的要求,村计划7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与党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全村确权方案,分小组召开户主(户代表)会议,讨论各小组的确权方案。村的确权工作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2/3以上参会人员讨论

通过,并由包括第一组长在内的全体党员代表签字确认。各小组确权实施方案,须经全体户主会讨论通过、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3、宣传发动、业务培训(7月25日—31日)。一方面,由村组干部深入各小组,逐组召开户主(户代表)会,宣传土地确权政策与程序,另一方面,派出村民小组长和2—3名业务人员参加镇政府组织的确权登记业务培训。

4、入户调查、核实信息(8月1—31日)。

1、按照统一下发的《确权登记颁证培训资料》中有关表册填写的要求,深入村组、农户,根据农户户口簿、身份证、二轮延包基础资料、村级新农合信息资料等,由专班人员对有关文书内容现场填写、核实,农户当面签字(按手印)确认。

2、对户主外出,无法亲自参与确权确认的,由所在小组的组长或村业务员,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联系,履行户主授权委托手续,填报信息资料,不随意代填代报。

3、对入户调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在表册“调查记事”栏中详细记录,调查结束后分组形成“问题清单”。

4、以小组为单位,将农户信息公示表进行首轮公示7天,农户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由专班人员进行详细核实、更正。对信息公示无误的,由农户在农户信息公示表逐一按手印或盖章。

5、矛盾纠纷调处(与入户调查同步进行)。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研究提出本村组矛盾纠纷调处的具体处理意见,并记入村级确权方案,全面理清承包权属,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2、矛盾纠纷的调处由村干部主持,有书面记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调解协议,先化解纠纷,后登记确权;对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争议地块只作登记,暂缓确权,待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后再行确权。

3、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代表会议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6、田块指认、野外补测、面积实测(9月1日—10月31日):。

1、组织村组干部,结合测绘公司的电子影像图,用油性笔在测绘公司提供的村级工作底图上,圈绘出各小组的地块边界,交测绘公司制作分小组工作底图。

2、填写、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并由农户签字,分班组织农户、农户代表到现场进行田块指认,并在分组工作底图上将承包户姓名(或编码)、丘块名称逐地块标明。

7信息公示、审核确认(11月1—15日)。

1、以小组为单位,在中心户将地块分布图进行二轮公示7天,由专班人员、村民小组长组织农户对信息准确性进行确认。农户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由专班人员进行详细记录、更正。对信息公示无误的,由农户在地块分布图上本户各承包地块内,逐一按手印或盖章,形成鱼鳞图。

2、二轮公示结束后,由测绘公司对错误信息进行内业更正处理,形成第三轮信息公示表,在各组内集中公示3天,由农

户再次确认。

3、农户对三轮公示信息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反馈测绘公司,打印《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农户进行最终确认。

8、签订合同、颁发权证(11月16日—30日):。

由测绘公司、村委会、镇确权办核实发证,并收回原有承包证予以销毁。

9、档案整理、建立信息库、迎接检查验收(12月1日—31日)。由村委会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及情况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县确权办要求和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同时,对照《确权工作考核方案》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认真整改。自查、整改合格后,申请验收。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此前已经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小组,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建房)的,其占用的面积计入确权面积。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3、村集体土地或农户承包地,被流转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经组内农民大会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

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4、村组干部等人员留给自己作为劳务报酬、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按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确权到户。

5、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6、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确权。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7、农户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8、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9、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原则上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本村代表会或小组户主会,讨论决定是否解决人地不均矛盾而进行调整。如果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并解决人地不均

矛盾的,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10、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对于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原则,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因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农户户主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的,由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核实的申报信息确权;存在纠纷的,待纠纷调解明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1、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2、对1997年以来未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村的,仍属本村组村民。村组应保留或按程序从预留的机动地中分配给其承包地,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3、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4、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只要原户口在本村,均应该确权登记。

15、全家迁入城镇居住且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本村组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16、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7、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1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19、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村民代表签名附后。

中共大屋村支部委员会

大河镇大屋村民委员会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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