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大病救助实施方案_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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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未知 | 作者:admin | 日期: 2011-12-07 16:23 | 浏览 261 次]
(信政文[2011]195号)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精神,落实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65号),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坚持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经民政部门批准正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重大疾病是指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指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住院费用)。
城乡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大病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原则上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50%=大病救助金额。
2、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按不低于75%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75%=大病救助金额。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7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3万元-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50%=大病救助金额。
(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救助
对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年累计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四、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医疗救助的程序和结算方法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执行,实行“同步结算”。因治疗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可申请大病救助,救助程序和方法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中“临时医疗救助”的规定进行办理。低收入家庭申报时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具的低收入证明。
不具备“同步结算”条件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筹集
大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各县(区)、管理区要加大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力度,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社保部门要在各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建立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台帐,做好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核拨、结算和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并及时筹集落实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为患者提供及时适当的医疗服务;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大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
2、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市级定点医院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市级定点医院;县级定点医院由县级民政、卫生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监督履行。
3、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及时将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
4、严肃工作纪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遏制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冒名顶替、仿造单据、过度医疗和把低保或五保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等行为。
本方案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