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北省非目录药品第三次调整工作方案01_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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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北省非目录药品

第三次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和基层用药实际,拟于今年开展第三次湖北省非目录药品调整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遴选管理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调整药品,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用药需求。(二)坚持立足基本、动态增补、逐渐推进、严格省级审定。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调整药品全部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中遴选。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界对目录调整工作的意见。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评审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保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四)坚持立足省情、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特点和习惯,兼顾成人与儿童用药,确保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与新农合目录和医保目录有效衔接。

三、调整方式

初步拟定以下三种调整方式,经充分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选其一种方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以省为单位统一调整省级非目录药品。

(二)以目前国家和省增补药品(484种)为基数,给予各市(州)10%(武汉市15%)调整权限,自行调整各市(州)增补目录,形成国家、省和地方三级目录。

(三)待2012年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后,结合我省基层用药实际,再行调整省级非目录药品。

四、调整内容(一)药品范围

省级调整目录原则上从《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中进行遴选,同时兼顾城镇群众用药需求,适当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遴选少量药品。其中,下列药品不纳入省级目录调整范围: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2、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等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药品;

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药品;

4、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的药品;

5、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药品;

6.最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属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7、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二)省级目录的数量和结构

省级调整目录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增加不超过50种,调整后的省非目录药品目录总数不超过230种,全省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品种之和不超过 3 530种。省级目录结构上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构成,科学确定各类药品所占权重,重点解决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反映的专科药品(如儿科、妇产科、皮肤科等)品种偏窄的问题。

五、调整程序(一)确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由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应由医学、临床药学、药物经济学、药物管理学、医疗保险管理、价格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级目录调整过程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其中,评审专家组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70%,医学、药学专业比例应为3:2。咨询专家不得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建立基础数据库

在充分调研、征求和收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数据的基础上,从“新农合目录”和“医保目录”遴选药品,形成供专家咨询的药物目录。(三)组织专家咨询

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按专科分类对咨询药物目录进行技术评价,对省级目录的数量、结构、分类及各类药品所占权重提出分析咨询意见,形成备选目录。(四)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工作要求对备选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评审。评审采取2-3次现场集中评审方式,以多数专家意见确定初选药品目录。

(五)报审和报批

将初选药品目录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由省卫生厅制定发布。

七、工作安排

(一)2012年3月30日前,拟定湖北省第三次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调整方案。

(二)2012年4-5月,全省开展基层基本药物用药需求调查和研究,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对调整目录意见。

(三)2012年6-7月,分别召开咨询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会议,形成初选目录。

(四)2012年8-9月,报审和报批。

(五)2012年10月,下发《基本药物湖北省非目录药品目录(2012年版)》。

八、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级非目录药品调整工作是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医疗机 5 构用药需求的根本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配合做好调整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向基层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及时向省厅报告和反馈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意见和建议。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认真填报调整所需数据资料,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有效,要对目录调整提出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落实责任。在调整省级目录过程中,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工作原则、严格工作程序,科学、透明、公正组织调整工作,要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取得他们支持与配合;参加评审的各类专家要公正、严肃、实事求是进行评审,要把基层急需、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药品遴选到调整目录中,保证基层用药需求;要严肃调整目录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营私舞弊、敷衍塞责现象发生。

(三)支持工作。省级非目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抽调人员评审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要积极配合,支持此项工作开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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