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实施方案_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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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实施方案

本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2003-2007教育行动振兴计划》、《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教高[2005]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教育部领导有关讲话精神而制定。

一、评估宗旨

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 的指导方针,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独立学院本科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使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校和学院投资方重视和加强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独立学院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与经济建设服务。

二、评估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遵循以下四项具体原则: 1.目标导向性原则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标准,体现了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反映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通过评估,促进独立学院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定位、本科人才培养规格和本科教学质量标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自觉规范办学行为,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2.评建结合性原则

教育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独立学院把主要精力放到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建设、管理和改革以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因此,教育部重视独立学院在评估中的主体作用,强调自我评估是基础,建设和整改是重点。各独立学院须依照本评估方案,对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诊断,并坚持各项整改建设与日常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进行,两者并行不悖,充分发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积极作用,从而追求评建的最佳效果。3.整体综合性原则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体现了教育教学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可以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概貌。因此,教育部将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过程和重要环节进行整体评估,其评估结论也将对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作出整体的和综合的评价。4.测评规范性原则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评估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多、工作难度相对较大的系统工程,整个评估过程将按照“学院自评”、“专家考察”、“评后整改”等程序运行。为保证学院教育工作评估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教育部将根据评估工作需要配套制定(设计)并下发《状态数据统计表》、《支撑材料参考目录》、《自评报告规范要求》、《专家评估工作规程》、《信息统计处理方法》等相关辅助性文件,力求实现评估工作的规范化、运行程序的有序化和观测方法的科学化,尽量减小评估误差,提高评估质量。

三、评估内容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的评估内容,是遵循“科学合理,简单明了,标准适当,重在发展”的设计原则,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教高厅[2004]21号),并结合独立学院实际制定。其评估内容包括6个一级指标,计19个二级指标(其中重要指标12个),共41个主要观测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四、评估方式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将采取学院自我评估与教育部专家组评估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测试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察评估方法另订。

五、评估工作步骤

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过程,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抽样检验,制定方案。2004年底采取团体抽样的方法,对我国中部地区30多所独立学院进行本科教学工作状态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并初步确定各项指标的等级标准;继之,在教育部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于2006年初对3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院进行试测,检验现行方案的设计质量,并据此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2.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召开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独立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会议,宣传教育评估的目的意义、指导方针和实施办法等,布置工作任务,提出评估要求。同时,对拟派评估专家进行评估业务培训,统一操作规程。

(二)评估实施阶段

1.学院自评,提交报告。各独立学院自教育部评估文件下达之日起,即按教育部颁发的评估方案逐项逐条进行自评、自改、自建,并于教育部专家组进学院考察前一个月向教育部呈报《学院自评报告》和《状态数据统计表》。

2.专家评估,反馈意见。教育部专家组按计划分赴各独立学院,在被评单位协助下,按统一操作规程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并就考察结果向被评学院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反馈意见。

3.学院呈报整改方案。被评学院根据教育部专家组的评估反馈意见,对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经验,寻求差距成因,并据此制定出下一步整改建设方案,于评估结束半个月内报教育部。

(三)评审结论阶段

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考察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集中进行会审和研讨,以“标准”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估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有19个二级指标,其中“重要项目”12个,一般项目7个。其综合评估结论“合格”的标准为:二级指标评为“不合格”的≤4项(其中重要指标评为“不合格”的≤2项)。

六、评估结果处理

对评估过程中采集到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教育工作状态数据,将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和反馈,以便为教育部、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独立学院的申办学校日后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此外,教育部对本轮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结果,进行区别对待:凡评为“合格”的学院,将予以“通过”,其中对于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学院,准许日后直接申报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凡评为“不合格”的学院,予以 “暂缓通过”,限制当年招生,限期整改并于适当时期进行复评,其中对于办学问题严重者或因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将予以停办甚至严肃追究独立学院举办者、有关高校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七、评估基本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估质量

开展独立学院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其目的在于引导各独立学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摸清存在差距,探明问题成因,以便下一步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建设。为此要求各学院自评时须本着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调查,认真填写统计表,确保数据客观、准确、完整;《自评报告》等文稿力求做到观点明确、依据可靠、佐证有力。坚决杜绝任何虚假现象发生,对于弄虚作假者,将实行一票否决。2.把握“三个符合度”,强调自定目标的适应性 为避免简单地对应指标,就事论事,独立学院自我评估时须把握好“三个符合度”,即学院所确定的目标(学院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学院实情的符合程度,学院的实际工作状态与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学院所培养的人才质量和自定目标的符合程度。鼓励学院面向社会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以及盲目攀比的倾向。3.做到六个结合,抓住考察评估的关键点

评估指标体系中所设立的评估项目和观测点数目较多,为提高教育部专家组考察的深度和效率,评估时须通过重要项目(黑体字)来抓关键点,并努力做到六个结合,即目标与过程结合、硬件与软件结合、投入与产出结合、现状与发展结合、规范与创新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

* 本方案由“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教育工作合格评估研究课题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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