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方案_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2020-02-26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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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治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实施方案

为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项目任务,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我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并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疫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县为单位85%以上。

(二)含麻疹类(包括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疫苗接种8月龄和18月龄的适龄儿童1个月内完成。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三)继续做好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实施工作。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四)在全区组织对适龄儿童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五)重点地区适龄儿童开展麻疹风疹联合(麻风)疫苗强化免疫及查漏补种工作。麻风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对出现麻疹病例的社区、村组适龄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

(六)在炭疽疫情发生的地区对高危人群开展炭疽疫苗应急

接种,对可能发生伤寒病例暴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伤寒疫苗预防接种。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项目覆盖全区14个地(州、市)实施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

2.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14个地(州、市)的全部目标儿童。

3.继续实施消除麻疹行动。麻疹发病较高的地区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及应急接种活动;在全区范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活动,对既往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在全区范围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对确诊病例的周边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

4.在伊犁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开展乙肝监测工作。

5.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监测、麻疹及流脑监测工作。

6.自治区根据近3年发病情况应急储备炭疽及伤寒疫苗。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1)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等

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2)含麻疹类疫苗免疫方案: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并1个月内完成,18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并1个月内完成。

2.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两轮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2月龄~4岁儿童,每名对象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不得少于28天)。

3.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及查漏补种

开展麻疹风疹联合(麻风)疫苗强化免疫及查漏补种、麻疹疫苗应急接种等工作。在全区范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活动,对既往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

4.开展乙肝监测工作

在伊犁州伊宁县、喀什地区莎车县、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巴州库尔勒市、昌吉州昌吉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开展乙肝监测工作,对上述县(市)报告的急性乙肝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5.麻疹监测

加强麻疹监测,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6.炭疽、伤寒

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应急接种。对可能发生伤寒病例暴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伤寒疫苗预防接种。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按照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卫生厅等相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给予解决。

(二)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专项资金对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经费和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重点地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及查漏补种、甲肝疫苗强化免疫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经费给予补助。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由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拨付标准为:

常规免疫接种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每名适龄儿童全程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需要20剂次。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每剂次5元标准补助,支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补助。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每剂次2元标准补助,支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补助。麻风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每剂次2元标准补助,支持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接种补助。对麻疹病例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给予补助经费。

(三)疫苗、注射器招标采购

疫苗、注射器由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新制定的价格(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进

行招标采购。

自治区政府采购办、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

疫苗、注射器采购后如有经费节余,则滚动至下年度使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所需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冷链建设与配套资金,制定本地区地(州、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项活动的实施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应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按照补助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及时下发补助经费,定期对接种情况进行抽查。

(三)项目结束后,自治区卫生厅将项目总结报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附件:自治区2013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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