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_司法局民族工作方案

2020-02-25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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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执法体制。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中心),包括局政工人事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二)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诚信服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法定职能

(一)行政处罚34项

1、律师管理行政处罚(1项)

2、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行政处罚(29项)

3、法律援助管理行政处罚(4项)

(二)行政监管4项

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

3、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4、备案监督

(三)其他行政行为10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报请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的设立审查

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初审

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初审

6、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7、法律援助审批

8、行政奖励

9、行政赔偿

10、责令改正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其他具体行政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 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

1、政工人事科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

(1)接待、登记和受理(法律服务行业除外)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2)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3)组织办理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案件;

2、律师服务管理科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1)编制法律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律师管理措施;(2)管理和指导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考核和证照注册、申报工作;

(3)负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负责法律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及有关情况的汇报总结及调研工作;

(5)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奖励。

3、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

(1)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4、区法律援助中心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1)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2)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3)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4)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5)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6)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7)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8)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9)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二)工作流程

1、政工人事科主要工作流程:

(1)接待、登记和受理(法律服务行业除外)来信、来访投诉案件的工作流程:

①接待、登记和受理(法律服务行业除外)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

②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科长。

③科长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同意后10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2)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员接到案件调查科室移送需要听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阅卷,并送听证主持人阅卷;

②听证主持人阅卷后,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

③经办人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告; ④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⑤听证会结束后,经办人起草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审查后,提交集体讨论;

⑥将听证报告报分管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将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移送案件调查科室。

(3)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员及时审核案件调查科室送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日内提出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

②分管局长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回调查科室。(4)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员初步审查赔偿申请,3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分管局长;

②分管局长审查申请材料和经办人建议,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③立案后,经办人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自行办理,并在30日内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

④经办人员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或对自行办理的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后报分管局长;

⑤分管局长及时审查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的意见,3日内提出是否赔偿意见,并报局长批准。

2、法律服务管理科主要工作流程: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事项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5日内审核完毕,由科室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登记的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

②分管局长审核后,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同意、决定事项报局长;

③局长审签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司法局。

(2)接待、登记和受理投诉法律服务的来信、来访案件工作流程:

①接待、登记和受理投诉法律服务行业的来信、来访案件,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

②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科长。

③科长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报请领导同意后10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3)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

①调查人员及时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报分管局长;

②分管局长及时审查调查材料和科室处罚建议,提出处罚意见;

③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政工科(法制科)组织听证会; ④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政工科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实施行政奖励的工作流程:

①及时受理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报行政奖励;

②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③对行政奖励的初步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核;

④分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或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3、基层工作管理科主要工作流程:

①及时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申请;

②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③对行政奖励的初步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核;

④分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或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4、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工作流程:(1)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审查的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收到申请审查材料后在3日内审查,提出科室意见,报分管局长;

②分管局长审核后,在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 ③局长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

①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

②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

③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指派决定。

(3)终止援助流程:

①经办人员调查后,认为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报主任审定;

②主任审定后,作出是否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4)实施行政奖励的工作流程:

①及时受理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申报行政奖励;

②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③对行政奖励的初步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核;

④分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局长批准或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下列违法情形的,依照相应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1、律师管理工作

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职责、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60条)

3、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①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②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内部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科室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工科、纪检组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考评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科室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 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本局政工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局政工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①批评教育; ②责令检讨改正; ③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④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⑤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⑥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科室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或党政纪处分的,由局政工科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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