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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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园府[2009]23号

关于印发《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六月三日附件:

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禽畜养殖业污染整治,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精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九号令)、《印发惠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2‟41号)和《印发博罗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府办„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进程,解决禽畜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管理,促进禽畜养殖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确保我镇创建省卫生镇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我镇的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禽畜养殖业污染,保护水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全面整治辖区范围内的禽畜养殖场。一是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行生态养殖或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二是对已经审批的禽畜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仍不能达标的禽畜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监控,严禁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各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东江堤外及堤内1公里陆域范围内,沙河入东江口上延10公里内河堤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禽畜养殖场(点)必须按要求自行搬迁或关闭,依法加强禽畜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

三、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全镇禽畜养殖业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以整治禁养区禽畜养殖场为重点,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禽畜养殖场。二是全面整治禁养区外禽畜养殖场。禁养区外未经审批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农业办备案登记,报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批、验收;禁养区外未经审批的规模化养殖场要经农业办、环保办备案登记,报县环保部门联合县农业部门进行审批、验收;禁养区外已经审批的但没有合格的无害化处理禽畜废弃物设施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由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整改;禁养区外已经审批的但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由县环保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污染物仍不达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禁养区的整治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禽畜养殖场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农业办、规划建设办、环保办、兽医站、工商所、国土所、水利所、城监、广播电视站、食品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园洲派出所、九潭派出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禽畜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以人为本、分类处理的原则。为有效推进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不对农民和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整治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处理:一是对当地农民利用自留土地进行少量养殖但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可不整治,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二是对禁养区外的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镇农业办备案登记,报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批、验收;三是对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要经镇农业办、环保办备案登记,报县县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进行审批、验收。

(四)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其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帮助解决禁养区养殖户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要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户)充分利用鱼塘、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

1、成立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园洲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和全镇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禽畜养殖业的有关法规政策,传达县、镇政府关于禽畜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全镇各个主干道架设横幅进行宣传;在各村委会张贴宣传教育资料;广播电视站每日播放宣传教育节目。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7月5日)一是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片、分村调查,掌握全镇禽畜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类别、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情况,必要时要拍照、录像,确定禁养区内养殖户的名单;确定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

二是发出通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违规养殖户分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让养殖户明确整治时间和相关要求。

(三)整治实施阶段(7月6日-10月31日)一是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禁养区内养殖(户)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停止养殖,并自行清拆。

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禁养区外养殖场停止改、扩建,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完成生态养殖改造或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三是组织强制清拆。对禁养区内已通知自行清拆但到期未清拆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清拆。

(四)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在整治实施阶段结束后,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对查找出不足的地方,要及时的加以完善,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一要科学规划养殖业。按照全镇总体规划要求和环境状况以及禽畜市场需求情况,由农业办牵头,会同环保办、规划建设办、国土所等部门制定全镇禽畜养殖业发展规划,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要严格控制禽畜养殖污染。在全镇禽畜养殖业规划出台之前,禁止新建禽畜养殖场。整治期间,全镇停止新建禽畜养殖项目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禽畜养殖项目。确需保留的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养殖户提出申请,经环保、农业、畜牧、规划等部门审批。

三要做好养殖场用地的生态复绿。各村委会要做好禽畜养殖场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生态复绿工作,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为全面整治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村委会于2009年6月8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镇禽畜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农业办、环保办、城监、兽医站等部门联合组成督促巡查组,对禽畜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协同县环保监测、监察部门加强对禽畜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查;各村委会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死灰复燃,发现一个、清查一个,并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镇政府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整治的表率作用。

(三)加强宣传。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村委会、单位部门在做好相关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民心动态,维护社会稳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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