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_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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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14年秋季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户籍优先,以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为准, 安排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三)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须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四)由于校际之间差异的客观存在和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优质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就近和指标到校相结合的招生方式。指标到校生的招录按照《2014年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工作方案》(见附件)执行。

(五)学校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招择校生,学校招生不得与赞助费挂钩。

(七)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审批负责,招生办备案”的2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2年8月31日前);

④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⑤父、母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⑥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⑦小学毕业证(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3)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申请借读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入学新生的农业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随父、母进城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 ④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⑤父母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

⑥父、母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

⑦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⑧小学毕业证(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4)港、澳、台、海外华侨华人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借读所需材料:

①入学新生的身份证(护照); ②入学新生父母的身份证(护照);

③入学新生在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④海口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市居民承担非本市籍入学新生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公证书;

⑤具有本区户籍的非本市籍入学新生临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⑥临时监护人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认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应为临时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⑦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小学毕业证(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6.入学登记及工作安排

城区学校新生实行网上入学登记。

(1)新生入学登记时间:8月1日-5日。新生上网登记各项入学信息。

(2)网上初审入学登记信息材料时间:8月3日-6日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指导、统筹管理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和教导主任、工会主席为成员,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必须保证片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的各项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二)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学生的入学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使教育政策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增强工作责任感,选派公道正派、有较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同志负责招生工作。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让他们吃透政策,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入学的学生情况,学校要进行摸底调查,认真核实,避免发生错漏和失误。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热心服务学生和家长,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劝导工作。

(四)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择校招生管理工作意见》,完善制度,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以权择校、以钱择校、以分择校”行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五)教育部门纪检组对各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招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利用职权,干扰招生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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