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_9教师管理工作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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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义务教育教师 交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以及县教育局会议精神等法规政策,现就我校教师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缓解部分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学科不配套、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我学区教育统筹发展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发展,把促进我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师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把教师交流工作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坚持稳妥推进,按照先行试点,总结完善,全面推开的工作思路,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稳妥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交流教师的实际困难,制订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交流教师立足新岗位、作出新贡献。

三、交流对象

交流对象为我校范围内各小学专任教师。凡能正常胜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参加交流工作。以下教师必须分批参加交流:

(1)拟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特级教师评选的教师。

(2)拟参加城镇教师选调考试的教师。(3)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交流的其他教师。

四、交流范围、方式和期限

教师交流在学区内小学之间进行,交流方式为由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相对交流,交流服务期暂定为3年,根据个人申请或实际需要可以延长交流服务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五、相关规定

(一)进行交流的教师,交流期间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享受原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在原学校的职务职级不变,其教育教学工作(包括班主任、教研组长、课外兴趣小组指导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按满工作量计算,由原学校根据受援学校提供的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教师在交流期间参加职务评聘、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计划返回原学校工作。

(二)当年有交流任务的教师,因个人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无法支教,可自行调剂,妥善处理,但不得拒绝支教工作。

(三)交流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一年内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并延长其交流服务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返回原学校工作。

六、交流工作管理

(一)教师交流自本意见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按学年进

行。各校交流人员应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每年6月份,交流学校要根据中心校交流计划对教师进行合理分组,并将交流教师的名单上报中心校,由中心校统一安排到受援学校工作,交流教师名单将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教师交流期间,其工作由受援学校安排,交流人员按照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派出学校不得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个别特别紧缺学科,经交流学校双方协商经中心学校同意,交流教师可跨校兼课(走教)。

(三)教师在交流期间,由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要做好交流教师的考勤(考课)工作;派出学校要主动与受援学校联系沟通,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督促指导,确保顺利达到既定的交流工作目标。

(四)对交流人员的交流工作考核,由中心校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交流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教师交流期间的年度考核按人社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五)县教育局和中心校将对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加强督查指导,组织开展总结表彰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教人员的津贴与表彰奖励。中小学实施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石必中心小学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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