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_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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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的金融业是拉动深圳经济增长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工业位居第二。为了全面了解深圳金融业的发展规模,掌握金融业的行业结构、行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金融机构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深圳市金融机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决定,决定在我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市委市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现根据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金融业实际,特制定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1、本次金融业普查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中金融业的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单位,不论其注册地是否在深圳,不论其所属法人是否在深圳,也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属本次普查的对象。

2、本次金融业普查对象分为三类:

(1)第一类:法人单位。指各类法人公司和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和总公司;

(2)第二类:视同法人单位。指按国家《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普查单位划分的有关规定”,市级及以上从事金融活动的分行、分公司,及其他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单位;

(3)第三类:产业活动单位。指上述两类法人单位所属的营业分支机构(包括设在市外的营业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与外资法人在深设立的营业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3、具体包括下列金融机构单位

(1)各类银行(含总行、分行)及所属的支行、储蓄所或营业部,外资银行驻深办事处;

(2)各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分析与咨询公司、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营业部,异地证券法人驻深营业部及境外证券机构驻深代表处;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类保险中介公司,以及所属的支公司,境外保险机构驻深代表处;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信用卡中心等,以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5)三家金融监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各类典当行按国家普查方案规定纳入其他服务业普查。

二、普查时间与内容

1、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普查内容

金融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能源

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四大部分。

具体包括两大类普查表:

第一类,普查通用表,包括:

《法人与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与附表

《企业普查表》

《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信息化主要指标》

《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第二类,部门普查表,包括: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证券业资产负债表》

《证券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

《基金业资产负债表》

《基金业利润表》

《基金业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表》

《期货业资产负债表》

《期货业利润和费用明细表》

《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

《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

具体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规

定,深圳市金融业普查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共同完成。

具体分工如下:

1、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1)组织金融业单位清查;

(2)组织金融业法人与视同法人机构单位“普查通用表”的填报;

(3)金融业“普查通用表”的审核上报工作。

2、深圳市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1)开展金融业单位清查;

(2)所辖区域内市外金融机构法人驻深的营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的填报审核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负责:

(1)确定全市金融业填报“部门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2)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监管金融行业法人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异地金融机构驻深营业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深业务代表处的基本单位情况名录;

(3)组织完成所监管金融行业“部门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

(4)督促所监管金融机构单位按时完成全部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5)在部门普查表上报后及时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表及分地区、分行业汇总表。

四、普查工作的步骤

1、前期准备(2008年9月30日前)

(1)制定《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与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文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动员;

(3)各金融监管部门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所需的金融业机构单位名单,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将金融业基本单位名录分解到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4)印发《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金融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开展基本单位清查(2008年12月中旬前)

开展金融业机构单位“地毯式”清查,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进行核对,最终形成金融业普查单位名录。

3、全面实施普查(2008年12月-2009年6月)

(1)下发各金融机构单位做好普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2)组织金融机构单位进行填报培训;

(3)及时完成普查表填报咨询;

(4)按时完成普查表的回收与审核,及时进行复核订正;

(5)按时完成金融业普查表的录入与上报。

五、普查工作的要求

1、为了做好金融业普查,要求全市所有金融业机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

和拒报;

2、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及时按普查方案要求提供所监管的金融行业机构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库,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明是法人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

3、对于不隶属于深圳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如金融集团公司和总公司),要求在向管理部门上报“部门普查表”的同时抄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4、金融业普查表的上报方式,法人单位采用纸介质报表和网上直报系统上报,异地金融法人的驻深分支机构(营业部、代表处等)由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登记收表审核后,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5、金融业普查表的上报时间按《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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