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_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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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劳社[2009]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现就2010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鉴定原则
慢性病鉴定的原则是方便群众、集中鉴定;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二、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病种23种,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内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炎、尿毒症、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白塞氏病、瑞特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鉴定标准:(见附件:《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三、成立鉴定领导小组和鉴定专家组
(一)成立鉴定领导小组
组长:王福军(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副组长:郭晓峰(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陆剑玫(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
组员: 张树华(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科长)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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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鉴定专家组
聘请3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费200元/人·天。
四、鉴定程序
1、申报 马莉华(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职任增华(广饶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李振柱(垦利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韩敬华(利津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牟青凤(东营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梁广丽(河口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郑岗(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职
参保人员于2009年9月10日到9月25日期间,分别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工作人员发放宣传材料,并告知鉴定时间、地点、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2、鉴定
按照时间安排进行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并及时进行汇总,形成初审鉴定结果。
3、公示
经领导同意批准后,向外发布鉴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复审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其重新鉴定。
5、发证选定点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于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并选取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鉴定定点医疗机构
确定东营市人民医院(北院)、东营市中医医院、东营同安胸外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西院)、利津县中心医院、垦利县人民医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济军生产基地医院8家为鉴定定点医疗机构。
六、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
9月10日至9月25日,组织慢性病患者进行申报。
(二)鉴定阶段1、10月9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召开鉴定小组碰头会,宣布鉴定时间安排、鉴定工作分工和工作纪律。
2、10月11日至10月13日,进行广饶县慢性病鉴定工作。
3、10月14日至10月15日,进行东营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4、10月18日至10月20日,进行利津县慢性病鉴定工作。
5、10月21日至10月23日,进行河口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6、10月25日,进行济军生产基地慢性病鉴定工作。
7、10月26日至10月28日,进行垦利县和黄河农场慢性病鉴定工作。
8、11月1日至11月12日,进行市直慢性病鉴定工作。
(1)11月1日至11月3日,进行市直东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2)11月4日至11月5日,进行市直西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3)11月8日,进行市直西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4)11月9日,进行市直精神分裂慢性病鉴定工作。
(5)11月10日至11月12日,石油大学北京退休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
9、11月15日至11月16日,对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初审鉴定结果。
10、11月16日至11月20日,向领导汇报门诊慢性病结果。
(三)公示阶段
11月23日,对外发布鉴定结果。
七、工作要求
慢性病鉴定工作是关系到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好申报和鉴定工作,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医疗场所和检查服务设施,确保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