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实施方案_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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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开展堆龙德庆区关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规范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完成,指导和推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通过为大众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鼓励培养大学生、农牧民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农牧民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条件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编制有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四周界限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场地和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创业场所应集中连片。场地作为创业创新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可自主支配的运营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入驻 小微企业8家以上。

(四)应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机制,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合理,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台账清晰。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4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六)拥有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且至少1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培训等服务。

三、奖励政策

第四条 支持改建、扩建创业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乡(镇)园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创业创新基地的,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改扩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新建创业创新基地。对园区、县(区)和社会资本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对区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创业创新基地,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第六条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条 对创业创新基地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

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五)运营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申请。拟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园区经发局、县(区)工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审核。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 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赴现场核查,通过“评分”的方式审定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报送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后,认定为拉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授牌。

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制度

(一)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当地政府驻派、管理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在指定区域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三)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空调、烹饪等设施。

(四)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五)入驻企业要服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入驻企业应遵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应每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报表和数据,以便完成相关的统计。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入驻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处报警。

(二)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基地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三)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严禁吸烟。

(四)由于入驻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入驻条件

第十六条 意向入驻企业应先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由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呈双创办、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办理入驻手续完成入驻。

第十七条 意向入驻企业、项目或团队应具有一定创新性、符合小微企业范畴,并服从堆龙德庆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月考核一次。并将入驻企业入驻情况、办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如实建档保存,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根据堆龙德庆区相关部门和“两创示范”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 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须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或由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填写退出情况说明,呈报双创办、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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