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关闭拆除砖瓦窑工作实施方案_拆除砖瓦窑工作方案

2020-02-26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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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关闭拆除砖瓦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2月20日会议精神,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我镇粘土砖瓦窑厂关闭、拆除等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解除安全生产隐患,经研究决定,计划在2011年关闭拆除一座砖瓦窑,确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关闭拆除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关闭、拆除18门及以下的粘土砖窑厂,搞好土地复垦,规范用地秩序,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整体思路是由镇政府牵头,国土、工商、供电、供水、环保、纪检及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

(三)《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5]87号)

(四)《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通国土资[2010]41号)

(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41号)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栟茶镇砖瓦厂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镇 长)副组长:(分管领导)

四、责任落实

(一)村:

1、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自上而下统一部署,关停和拆除实心粘土砖厂。

2、为防止强行拆除砖瓦厂时,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的名义,阻扰拆除工作,新庄村要注意做好相关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工作。

3、要组织村干部加强对此项工作理解与认识,充分了解推进墙材革新的重大意义,要以长远利益、全局利益为出发点,做好村民和砖瓦厂经营者的思想工作,争取村民和砖瓦厂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减少拆除工作的阻力。

(二)派出所:组织警力配合清理和拆除砖瓦厂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执法活动,处理抗法和聚众闹事等事件,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砖厂建筑、构筑物拆除时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国土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协调,搞好对关闭、拆除、复垦工作的指导。对关闭、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建档,做好砖瓦窑厂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影像的拍摄和资料的收集,为镇组织清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五)工商部门:要对持生产灰沙砖、页岩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瓦营业执照而违规生产实心粘心砖(红砖)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为镇组织清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环保部门:加大力度查处实心粘土砖厂超标排放烟尘、乱堆乱倒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为镇组织清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七)税务部门:依法注销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税务登记。

(八)供水、供电部门:从事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场所和单位,按照政府有关关停实心粘土砖厂的通知和要求,必要时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九)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做好强拆实心粘土砖厂的正面报道。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拆除实心粘土砖厂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

五、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10日,为期二个月)。

第二阶段:停产关闭阶段(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7月10日,为期二个月)。

第三阶段:强制拆除阶段(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0月10日,为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复垦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为期二个月)。

六、措施保障

(一)工商部门:坚决查处实心粘土砖生产、销售的经营行为,从中间环节切断实心粘土砖的流通渠道;并依法对实心粘土砖生产机械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没收。

(二)国土部门:继续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查处粘土砖厂非法取土的行为,从源头上阻断粘土砖厂的生产原料,对拆除砖厂后需复耕的土地,要协助镇政府、村委会做好相关复耕工作。

(三)城管执法部门:协助镇政府,对不能自行清拆的砖厂,依法强制拆除。

(四)纪监检察部门:对不能关闭的粘土砖厂或存在阻扰关停工作的部门和个人介入调查,对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坚决打击违法违纪的行为。

(五)财政部门:负责关闭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

七、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政策宣传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10日,为期二个月)。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做好强拆砖瓦厂的正面报道。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拆除实心粘土砖厂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

(二)第二阶段:停产关闭阶段(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7月10日,为期二个月)。

1、镇党委、政府及新庄村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措施,由镇长任组长,负责协调指挥布置全面工作,深入砖瓦厂宣传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讲清关停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关停的时间要求,督促砖瓦厂制定计划、排出自行停产关闭时间表,按规定要求停产关闭砖瓦厂,确保工作任务按期落实。

2、镇党委、政府牵头,对砖瓦厂下达《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对态度积极、措施有力、自行将烟囱、窑体、砖机等制砖设备拆除并撤离现场的砖厂予以表扬,对持抵触情绪,拆除措施不力,拆除清理计划不能及时落实进行公开曝光,督促其加快自行拆除步伐。

(三)第三阶段:强制拆除阶段(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0月10日,为期三个月)。

强制拆除:对至2011年7月10日仍未自行拆除,由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和所在地村委会,建设、公安、工商、国土、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助,对砖瓦厂进行强行拆除。

(四)第四阶段:复垦阶段(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为期二个月)。

土地复垦、复绿:对被拆除后粘土砖瓦窑厂所占用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由窑厂业主于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土地复垦、复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对不按要求复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拒绝、阻碍粘土砖瓦窑厂拆除、妨碍扰乱土地复垦工作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八、监督验收

由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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