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_浙江省旱改水实施方案

2020-02-28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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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以现行的旅游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旅游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旅游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章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各执法处室以及受委托执法的质监所(以下统称局有关处室、质监所,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的落实,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赵金勇为组长,朱红炜、叶建国、许澎、方敬华、肖歌为副

组长,阮裕仁、徐海、芦召君、王建平、陈燕儿、吴健芬、祝亚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部署、检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处长阮裕仁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

日程,并作为旅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内部过错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和落实,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五严格检查评议。要定期对局有关处室、质监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评议,评比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执法人员;同时,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同步进行。

第三章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略

第四章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略

第五章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略

第六章履行执法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时限要合法,不得借行政许可之名扰乱被许可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许可加重被许可对象的负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防止旅游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许可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许可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

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做到每次行政许可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行政许可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二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旅游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

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登记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登记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登记决定,做到行政登记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登记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登记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第七章内设执法部门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目标要求、执法责任和工作流程

一、行政许可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行业管理处、人事教育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行政许可领导工作;行业管理处负责对国内旅行社设立、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领队人员资格核发、导游证核发、导游证核发、临时导游证核发、经营组织我国公民到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的审查、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批的审查的行政许可;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处长、副处长、执法人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行政许可全面领导工作;处长负责行政许可工作任务全面部署工作;副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和监督工

作;执法人员负责具体行政许可工作。

4、目标要求

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时限要合法,不得借行政许可之名扰乱被许可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许可加重被许可对象的负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防止旅游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许可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许可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做到每次行政许可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行政许可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5、执法责任

⑴共同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特殊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监管

(一对旅游经营者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的监管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监管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规划发 展处、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工作;行业管理处负责对旅行社、导游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旅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发展处负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日常监督管理。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处长、所长、副处长、副所长、执法人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处长、所长负责工作任务全面部署工作;副处长、副所长负责督促、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4、目标要求

⑴一般要求: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旅游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⑵特别要求:《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39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妨碍或者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休息等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5、执法责任

⑴共同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特殊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旅游发展、促进要素的监管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监管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规划发展处、市场开发处、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规划发展处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信息化的监督和管理;市场处负责旅游市场开发的监督

和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旅游交通、旅游标准化、旅游商品开发的监督管理;人事教育处负责旅游人才的监督和管理。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处长、副处长、执法人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处长负责全面工作任

务全面部署工作;副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执法人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4、目标要求

特别要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要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5、执法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流程图(见图1

三、行政处罚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处罚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行业管理处、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政策法规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行业管理处、质监所共同负责对旅行社、导游(含领队、景区导游、旅游饭店等管理对象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其所查获的所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罚(含报批。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管理处长、所长、法制处长、管理副处长、副所长、法制员、执法人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管理处长、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并建议向上报批;法制处长负责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全面领导,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处副处长、副所长负责督促、协调和执法领导工作;法制员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的具体落实,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具体监督检查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执法人员负责具体执法的调查、处理、报批工作。

4、目标要求

⑴一般要求: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⑵特别要求: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取证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5、执法责任

⑴共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⑵特殊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流程图(见图2

四、行政强制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强制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室、行业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政策法规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室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行业管理处、质监所共同负责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案件全面处理;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强制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质监所负责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后质量保证金的划拨工作。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管理处长、所长、法制处长、财务处长、管理副处长、副所长、法制员、执法人员、财务。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管理处长、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对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核批准,并建议向上报批;法制处长负责对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质监所长负责划拨质量

保证金数额的审核批准;管理副处长、副所长负责督促、协调和执法领导工作;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强制案件进行具体监督检查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执法人员负责具体执法的调查、处理、报批工作;财务负责具体质量保证金划拨的财务执行。

4、目标要求

⑴一般要求: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⑵特别要求:《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5、执法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流程图(见图3

五、行政确认(登记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确认(登记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规划发展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确认(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规划发展处负责受理确认(登记申请,并审核批准向上报批。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规划发展处长、统计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全面领导和对确认(登记申请进行审

核批准;规划发展处长负责申请的审核批准并建议向上报批;统计员负责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的具体工作。

4、目标要求

一般要求: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登记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登记决定,做到行政确认(登记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登记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登记有据可查。

5、执法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流程图(见图4

六、行政征收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行政征收事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室负责全面领导和对征收管理费进行审核批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征收,并向上报批。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长、财务。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全面领导和对征收进行审核批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长负责征收审核并建议向上报批;财务负责征收的具体工作。

4、目标要求

⑴一般要求: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

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⑵特别要求:《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5、执法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45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工作流程图(见图5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旅游统计调查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1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室、规划发展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室负责全面领导;规划发展处负责对旅游业进行统计调查。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规划发展处长、统计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规划发展处长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统计员负责具体统计工作。

4、目标要求

一般要求:统计调查要按有关法律规范进行,作到真实、规范、合理。

5、执法责任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50条和第51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2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人事教育处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批准;人事教育处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人事教育处长、考评人员。

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批准;人事教育处长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考评人员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具体工作的落实。

4、目标要求

一般要求:等级考核评定要规范有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5、执法责任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50条和第51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复议

1、法定职权:见浙江省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 3 项。

2、执法责任部门及部门职权分解 执法责任部门:局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所 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有关决定的批 准;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市旅游质量监 督管理所负责旅游投诉的受理、处理。

3、执法岗位及岗位职权分解 执法岗位:局分管领导、法规处长、所长、副所长、执法人员。岗位职权分解: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对有关决定的批准; 法规处长负责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处理审查,行政应诉的答复审查 等工作;所长负责投诉受理审查、投诉处理审查;副所长负责旅游投 诉的解决等工作;执法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4、目标要求 一般要求:行政复议决定要合情合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行政应诉要作到及时答复、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旅游 投诉要耐心听取投诉人的投诉意见,加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沟通,妥善处理投诉。

5、执法责任 《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 50 条和第 51 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 16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图 1—图 5 第八章 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内部考核的要求

(一)依法行政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的目 的是提高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主体和周期 依法行政考核的周期为上年的 12 月至当年的 11 月,省旅游局行 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我局依法行政的考核主体,每年对各有关处(室)、质监所按照规定进行一次考核。各有关处(室)、质监所依据本规定分解的任务,每年进行一次 自查,并于 11 月将自查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为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 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落实保障措施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7、接受监督情况;

8、落实行政执法保证措施情况。17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要求,以 100 分 为满分,实行量化评议。考核采取自查、内部评议、主管部门评议相 结合的方式。

四、考核结果应用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反馈至局目标办,纳入部门 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处室、个人考核相衔接。第九章

一、原则 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 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 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18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暂扣或缴销行政执 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 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作出责任追究决 定、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反馈 执行结果、作出结案报告。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投诉、申诉、举报的案件和有关监督部门责成办理的责任追究案件以及行政执法 部门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 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 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 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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