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窗口建设检验检疫工作方案_中国单一窗口建设方案

2020-02-26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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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建设检验检疫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质检总局关于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115号)等文件要求,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提升检验检疫监管效能,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减少企业重复录入,优化业务流程,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有效提升检验检疫把关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是共建共管。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共建、共管、共享。

二是通关便利。通过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三是监管高效。充分发挥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共用的优势,优化作业流程,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规范安全。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统一数据规范和安全管理,提升单一窗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进出口货物信息共享共用

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申报、国际转运申报等。进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提交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数据和随附单证,满足所有与进口、出口和过境有关的监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状态(结果)反馈单一窗口。口岸经营单位根据平台上检验检疫指令配合监管,申报人可根据授权查询监管状态和执法结果信息。检验检疫和其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实现进出口货物(包括包装)申报和监管信息的共享共用,积极推进“三个一”向单一窗口转变。

(二)出入境运输工具信息共享共用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申报放行,运输工具承载人员信息(工作人员和旅客)申报放行,运输工具承载货物信息(舱单)申报。

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申报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承载人员和运输工具承载货物信息,检验检 疫机构的处理状态(结果)反馈单一窗口。口岸经营单位根据检验检疫的指令配合监管,申报人可根据授权查询监管状态和执法结果信息,检验检疫和其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实现运输工具及其承载人员和承载货物信息的共享共用。

(三)进出口企业信息共享共用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申办检验检疫各类许可、审批、备案,支付检验检疫费,查询检验检疫相关信息。检验检疫和其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共享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相关监管信息,实施执法互助。

(四)其他信息共享共用

结合全国单一窗口建设整体情况和各地单一窗口建设实际特色,在统一和规范货物、交通工具、企业等单一窗口基本功能的检验检疫建设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检验检疫可通过单一窗口实现信息共享共用的相关业务功能需求,不断推进我国单一窗口建设。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

组织检验检疫单一窗口工作组成员单位制定单一窗口建设检验检疫工作方案。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建设要求

1.数据和单证的规范。对检验检疫业务数据和随附单证 进行梳理,编制检验检疫业务数据字典,统一和规范单一窗口涉及的检验检疫数据项和随附单证。2016年3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上海局,参与单位:天津局、宁波局)

2.数据和单证的简化。在统一和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检验检疫业务数据和随附单证的简化方案,进一步减少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的数据项和提交的随附单证。2016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上海局,参与单位:天津局、山东局)

3.数据和单证的共享共用。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运输工具及进出口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提出检验检疫通过单一窗口采集的外部数据的需求和对外共享的数据目录,明确单一窗口检验检疫数据共享共用的要求,实现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共享交换。通过申报、查验和放行等环节的信息共享共用,实现“三个一”向单一窗口的转变。2016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广东局,参与单位:珠海局、辽宁局)

4.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制定检验检疫业务系统与单一窗口平台数据交换技术标准,统一各地单一窗口建设中检验检疫数据交换技术标准要求,推动各地单一窗口间互联互通。2016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广东局,参与单位:厦门局)

5.网络和信息安全。按照检验检疫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规定,明确单一窗口平台检验检疫数据存储、备份及数据通道的安全的要求。提出检验检疫参与单一窗口的身份认证解决方 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福建局,参与单位:宁波局、珠海局)

6.数据和单证的标准化。充分借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关于贸易数据和单证统一规范的国际标准,研究并制定单一窗口检验检疫业务数据、随附单证及参数代码的标准。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上海局,参与单位:深圳局、山东局)

(三)总结评估

总局通关司适时组织对单一窗口推进工作进行阶段总结与效果评估,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五、工作保障

成立单一窗口工作组,按照总局通关司的部署开展工作: 1.组

长:邸连柱

质检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2.副组长:李晋

上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3.联络员:杜宏伟(总局通关司)、陈文(上海局)4.成员:

上海局:周海、孙惠萍 天津局:齐进、王莹 辽宁局:胡文学、赵凤奇 宁波局:毛可辰、王瑜 福建局:李今中、周才源 厦门局:傅伟明、吴志伟、尹慧 山东局:杨华、王玉军 广东局:郭文业、杨少团 深圳局:陈毛羽、李晓刚 珠海局:蔡树滨、刘俊强

工作组定期召集会议,研究业务需求,解决相关问题,推进项目进展。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单一窗口建设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三互”的重要手段。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口岸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单一窗口建设,严格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在总局通关司统一领导下,各直属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工作。

2.密切沟通协调。单一窗口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每月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牵头局,牵头局汇总后报总局通关司。各相关直属局在参与单一窗口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需要总局沟通协调的,应及时向总局汇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3.注重总结宣传。各相关直属局要加强对单一窗口工作的宣传,提升工作影响,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单一窗口建设,营造检企互动、和谐共赢的良好氛围。注重对单一窗口推进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获取各方支持和配合。

通关业务司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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