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绩效评估实施方案_镇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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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严格绩效管理,促进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4年各项目标任务,根据《2014年永州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乡镇(办事处)(19个)
考核乡镇(办事处)共19个。即文庙街道办事处、舜陵街道办事处、桐山街道办事处、天堂镇、水市镇、湾井镇、九疑山瑶族乡、冷水镇、太平镇、保安乡、禾亭镇、仁和镇、棉花坪瑶族乡、中和镇、柏家坪镇、清水桥镇、桐木漯瑶族乡、鲤溪镇、荒塘瑶族乡。
(二)县委工作机构(13个)
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对台办)、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委党校、县编办、县史志办、县档案局、县信访局、调纠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委610办
(三)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6个)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民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人大农业农村与城建环保委员会
(四)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5个)
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学习文史宣教卫体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县政协经济科技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县政协民族宗教法制群团三胞联谊委员会
(五)经济管理部门(31个)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农村工作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县公路局、县供销联社、县农机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房产局、烤烟办、乡镇企业局、森管局、二轻事务办、物资事务办、商业事务办、经管局、工业园、城建投资公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社会发展部门(16个)
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委、县统计局、县体育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农业开发办、机关事务局、政务中心、广播电视台、文物局
(七)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2个)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药监局、县法制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八)群团组织(6个)
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残联
(九)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29个)
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信用联社、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商局、新华书店、电力局、电力公司、烟草局、质监局、邮政局、药材公司、盐业公司、石油公司、湘运公司、国调队、气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绩效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分值
采取指标评估的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0分。指标评估主要突出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发展环境优化、民生建设、干部作风转变等内容。具体评估指标、分值及考核部门见附表。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全县绩效评估工作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即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绩效评估委员会牵头抓总,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表彰。指标评估由相关单位分类组织实施:一是县委工作机构的指标评估由县委办公室组织实施;二是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指标评估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是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的指标评估由县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四是县直群团组织的指标评估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五是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的指标评估由县绩效办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统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评估指标体系,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县委工作机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县直群团组织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参照《2014年宁远县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和《2014年县直和省市管有关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制定,并送县绩效办备案。
(二)日常督查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办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
(三)单位自评
7月上旬、10月上旬和12月中旬,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管有关单位分别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指标评估组织实施单位。
(四)年终评估
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的年终评估,由县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对县委工作机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县直群团组织的年终评估,分别由指标评估组织实施单位组织进行。
(五)数据采集
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客观公正评价被评估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所有数据采集情况须经数据采集责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指标评估组织实施单位,具体内容为:本单位负责采集数据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扣分事项详细说明。
(六)加分、减分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创先争优获得上级表彰奖励。凡是因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当年县委、县政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20分,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0分,受到省厅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5分,表彰部门的相应减半;突击性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奖励加分事项由各乡镇、各单位申报,县绩效办统一汇总后,县委办、政府办、绩效办共同审查认定。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建立督查考核台帐,年终汇总考核计分。凡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未按要求办复的,或交办事项未按期完成的,每件减2分;县委办、县政府办预约材料、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错报的每次减2分;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决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每次减2分。
(七)汇总评估情况 县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加减分。
四、评估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类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优秀等次综合得分必须在900分以上。其中,从19个乡镇中评出5个绩效优秀单位,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从89个县直单位中分类评出21个绩效优秀单位,其中县委工作机构3个,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1个,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1个,经济管理部门8个,社会发展部门4个,司法执法监督部门3个,群团组织1个;从29个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中评出7个绩效优秀单位。
2、良好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除去优秀等次单位后,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良好等次综合得分必须在800分以上。其中,从19个乡镇中评出5个绩效良好单位;从89个县直单位中分类评出21个绩效良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凡因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受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或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的;单项考核计零分的;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经济工作指标完不成任务的。
3、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县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二)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报。
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按等次分别发给奖金(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各单位主管(代管)的人财物独立、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其主管(代管)部门评估等次发给奖金)。获优秀等次的各奖励在职人员科级3000元/人,科员及以下2500元/人;良好等次的各奖励在职人员科级2500元/人,科员及以下2000元/人;合格等级的奖励在职人员科级2000元/人,科员及以下1500元/人;县级领导(含处级干部)4000元/人。乡镇、县直单位评为优秀等次的,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0%,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讨。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先;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比例不得超过10%。
中央、省、市驻宁单位中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县委、县政府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