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_xx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020-02-29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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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学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实现早日建设成现代化技术师范大学的办学目标,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岗位设置与聘用体现岗位的竞争性、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和学科发展的特色性、收入分配的激励性和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强化办学特色,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地发展,为把我校早日建设成国内知名的现代化技术师范大学而奋斗。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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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总量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以学校标准学生数为基础,根据现有学生数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按一定的生员比综合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77%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按岗位总量的62%设置。管理岗位按岗位总量的18%设置。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类别设置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分为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8个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岗位。

五、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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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12:30:50:8。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2.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学校的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照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2的比例控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学校批准后,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 3 —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六、岗位设置情况

学校设置岗位总量1445个,其中:管理岗位按岗位总量的18%设置,共260个岗位;专业技术岗位1113个;工勤技能岗位72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7%。专业技术主系列是教师系列,教师系列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62%设置,岗位设置数为89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数的80.5%。辅系列岗位为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系列,辅系列岗位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管理岗位总数260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8%。其中:三级2个,四级7个,五级40个,六级42个,七级78个,八级65个,九至十级26个。

1.学校领导岗位9个。其中:三级职员2个,名称分别为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四级职员7个,名称分别为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

2.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岗位82个。其中:五级职员40个,名称分别为部长、处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党工委书记)、团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处级调研员等;六级职员42个,名称分别为副部长、副处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党工委副书记)、团委副书记、副处级调研员等。

3.其它管理岗位169个。其中:七级职员78个,八级职员65个,九级职员26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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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6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2%(1)正高级岗位133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2%。其中:二级岗位13个,三级岗位40个,四级岗位80个。

(2)副高级岗位334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0%。其中:五级岗位66个,六级岗位134个,七级岗位134个。

2.中级岗位556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0%。其中:八级岗位166个,九级岗位223个,十级岗位167个。

3.初级岗位9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8%。其中:十一级岗位45个,十二级岗位45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72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其中:技术工一级1个,技术工二级2个,技术工三级15个,技术工四级43个,技术工五级11个。

七、岗位聘用实施范围

1.学校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实施办法。2.学校在编在岗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相应任职条件,采取“档案聘用”的办法只确定其岗位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记入档案。

4.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至学校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学校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其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6.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编制外人员,执行学校雇员制管理办法,其中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八、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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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学校统一制定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其本职责,各单位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

(二)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学校在不低于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前提下,制定具体聘用条件。

3.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4.其他岗位等级聘用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制定,并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

(四)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五)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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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作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聘用及基本程序

1.学校制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等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由学校组织评审,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后学校予以聘用;其他各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自主确定。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3.学校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等形式择优聘用。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数量和类别、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4)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对应聘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评议,形成初步聘用意见。管理岗位聘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负责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人事处负责九至十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由人事处会同各有关单位完成资格审查,形成初步聘用意见。

(5)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受聘人员。(6)公示。

(7)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8)聘用结果报经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备案。

十、聘期与考核

1.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聘用在正高二级岗位和符合正高三级直聘条件聘用在正高三级岗位

— 7 —的人员,可在规定退休年龄内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只当岗位等级晋升时再变更聘用合同)。学校与其它受聘人员均签订短期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2.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新聘岗位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

4.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5.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十一、首次设岗聘用过渡办法 1.关于首次设岗聘用结构比例

设岗聘用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工作。首次岗位聘用时,岗位数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若高级职务岗位聘用不足,在留出一定的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情况下,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用于低级职务岗位的聘用。若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2.关于正高二级岗位设岗聘用

正高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应成为反映学校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选聘时要坚持条件,宁缺勿滥。首次设岗时,正高二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学校根据正高二级岗位条件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学校予以聘用。待学校取得硕士授予权单位后,按照核定的岗位数,在不低于省规定的正高二级岗位基本条件前提下,自行评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学校予以聘用。

3.关于特设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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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的非常设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工作入轨后,按照特设岗位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后方可使用。

4.关于管理人员职员职级岗位设置与聘用

高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职员指高校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职员实行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根据任职年限、工作实绩和聘期考核情况等因素逐级晋升。同级职员包括具有同级职员职务人员和具有同级职员职级人员。管理岗位要按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首次岗位设置时,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职员职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职员标准的制订,要充分体现高校职员的管理职责、工作属性和职业特点,着眼于管理队伍的长远发展。要坚持重品行、重服务、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克服片面强调学历、学位等倾向,引导各级职员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恪尽职守,乐于奉献,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工作的水平。

5.关于“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是指本身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学校实际,“双肩挑”岗位放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6.关于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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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7.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8.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评聘了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其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9.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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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10.根据劳动人事改革的现状,对应聘到管理岗位、教学辅助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暂执行原工资系列。

11.关于岗位工资兑现

学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经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事业编制人员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从审核备案后的下月起开始兑现。

十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机构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校、院(系)两级岗位设置管理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全面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2.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领导下的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等进行评审、审核。

3.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由学校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4.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

十三、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步骤

1.2009年6月—9月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2009年9月30日 岗位设置方案报批核准

3.2008年9月—2009年10月 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编制岗位说明书)4.2009年11月 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征询意见,并学校研究通过 5.2009年12月1日—10日 学校制定岗位设置分解方案 6.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5日 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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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0年1月20日 岗位聘用结果上报备案

十四、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

1.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暂不受理。

2.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成员主要由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报告。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十五、附则

1.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2.本实施方案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四: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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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学校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学校在主管部风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坚持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创新团队培育、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保证重点、兼顾发展。教师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在保证重点(建设)学科、优势学科、急需发展学科的同时,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进行扶植,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发展。

4.岗位调节,动态管理。学校在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各单位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确因学科发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当调整。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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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别的岗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科研为主型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可达10%左右。

2.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个层级共13个等级,即教授(一~四级)、副教授(五~七级)、讲师(八~十级)、助教(十一~十三级)。

3.科研为主型岗位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四个层级,每个层级内部按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划分标准设置若干个等级差,即研究员(一~四级)、副研究员(五~七级)、助理研究员(八~十级)、研究实习员(十一~十三级)。

三、岗位数与结构比例

1.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学校教师岗位总量按全校岗位总量的62%设置,共896个。

2.教师高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打通使用,比例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2%。其中教师正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14%左右,教师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31%左右,教师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48%左右,教师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教师岗位总数的7%左右。

3.教师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控制比例分别为:教授二至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五至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八至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四、岗位设置办法

1.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各单位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

2.在各学院(单位)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学校根据各学院(单位)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任务的现实和发展需要,设置各学院(单位)的教师岗位数。

3.学校根据各单位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任务的现实和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设置调剂岗位数,调剂岗位数为教师岗位总量的10%左右,用于新批准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建设)实验室、新兴学科建设和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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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次聘用时,各学院(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岗位数一般按各单位现状设置,各层级内部各级岗位按以上所述办法设置。

五、岗位设置程序

1.根据教师岗位设置办法,学校提出全校教师岗位总量、各院(系)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2.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提出本单位教师各级岗位的分级设置方案,教师岗位要设置到二级学科、方向和基层学术组织(系、研究所、创新团队),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等。

3.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在教师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专业工作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教师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教师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不能履行相应教师岗位基本职责的,不能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一、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1.至少系统地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且教学考核优良;承担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

2.面向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3.潜心教学研究,积极撰写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根据需要担任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5.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留学生等,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6.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创新团队,对于教授二级岗,一般应带领一支学术创新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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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二)副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1.至少系统地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且教学考核良好;承担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

2.积极争取主持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力争取得较高水平成果;

3.潜心教学研究,积极撰写发表较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积极撰写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根据需要担任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5.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人员,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留学生;6.注重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参加学术创新团队。

(三)讲师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

2.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工作,积极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充实实验内容或革新实验手段,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工作;

4.根据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根据需要担任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6.积极参加创新团队。

(四)助教岗位基本职责

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批改作业、答疑等教学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等工作;

4.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根据需要担任本科生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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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班主任、班导师等。

二、科研为主型岗位基本职责

(一)研究员岗位基本职责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

2.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承担部分教学工作,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4.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留学生等;5.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创新团队,对于二级岗,一般应带领一支学术创新团队。

(二)副研究员岗位基本职责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成果;

2.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撰写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承担部分教学工作,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4.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留学生等;

5.注重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参加学术创新团队。

(三)助理研究员岗位基本职责

1.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2.指导实验实习、科研训练、毕业论文和初级科研人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助高级研究人员指导研究生、进修人员等;

3.承担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积极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报告,积极在正式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工作;

5.承担部分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承担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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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活动。

(四)研究实习员岗位基本职责

1.担任高、中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承担并完成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2.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积极撰写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科研训练等方面的工作; 4.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等工作; 5.根据需要承担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四章 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2.具有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一)一级岗位聘用申请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一流人才。(二)二级岗位聘用申请条件

1.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申报二级岗位:

国家、省级优秀人才类:(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4)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6)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国家、省级重要奖励类:

(7)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以上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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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9)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10)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最高成就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学科(基地)、团队负责人类:(11)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12)“863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1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1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1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17)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18)国家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2.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或特别突出业绩的学科带头人,可申报二级岗位。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的海外引进人才,可申报二级岗位。

(三)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达到二级岗位聘用申请条件,经学校评审报省教育厅、人事厅未获批准者。2.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满5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岗位: 国家、省级优秀人才类:

(1)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省级高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4)省“333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国家、省级重要奖励及科研类:

(5)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三等奖(排名前二),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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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7)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8)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8项以上的发明人(排名第一);(9)论文被SCI、EI、ISTP收录8篇以上,或被C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8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科研项目主持人类:(10)973项目课题负责人;(11)“86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

(13)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或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科研经费累计到帐100万元以上,或主持科研经费累计到帐300万元以上(文、理科按三分之一计算);学科专业(基地)、团队负责人类:(14)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15)国家级、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负责人;(16)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17)省级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18)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3.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满3年,具备第2条所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者(须跨类),可申请三级岗位。

4.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满9年,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可申请三级岗位。

5.对学校引进的曾在海外长期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对任职年限的要求。

(四)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已在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新晋升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四级岗位。

三、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依据五、六、七级岗位比列及各学院(单位)具有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学校只规定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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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在综合考虑学术成就、学术影响、教学科研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教师副高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五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6年,或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9年,承担重要的教学科研职责。

(2)教学科研业绩方面,应综合考虑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专业课程建设、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的业绩,制订岗位聘用条件。

2.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3年,或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满6年,承担较为重要的教学科研职责。

(2)教学科研业绩方面,应综合考虑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专业课程建设、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著作)、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的业绩,制订岗位聘用条件。

3.七级岗位聘用条件

(1)已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新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七级岗位。

四、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依据教师中级八至十级、教师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比列及各学院(单位)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学校只规定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学术基础、教学科研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教师中、初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八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3年,或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6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可申请聘用八级岗位。

2.九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3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可申请聘用九级岗位。

3.十级岗位:已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新晋升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十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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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一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在助教(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满3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科研业绩比较突出,可申请聘用十一级岗位。

5.十二级岗位:已在助教(研究实习员)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五、新入校人员聘用教师岗位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由学校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并按有关聘用程序进行聘用。

2.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执行所聘教师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教师九级岗位。4.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教师十一级岗位。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聘用在教师十二级岗位。

第五章 聘用组织

一、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应聘教师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等进行评审、审核,形成聘用意见。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二、各学院(单位)成立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领导下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由教授(研究员)和学院(单位)领导组成,院长任组长,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总人数应为单数,至少9人。学院(单位)教授(研究员)总数不够时可吸收部分副教授参加。学院(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人员组成名单由各学院(单位)提出,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学院(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职责如下: 1.领导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2.制定本单位岗位聘用方案;

3.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形成推荐、初步聘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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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调和处理本单位岗位聘用中的有关事宜。

5.负责对本单位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聘用程序

一、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

(1)学校在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教师岗位数的设置办法及标准,将教师岗位设置到各学院(单位)。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聘用时,各学院(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教师岗位数一般按各单位现状设置。

(2)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结合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将各类各级教师岗位设置到二级学科方向和基层学术组织(系、研究所、创新团队),并制定各类各级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2.岗位公布

学校公布全校各单位各级教师岗位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3.个人申请

拟聘教师岗位的人员提出岗位应聘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各学院(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资格审查、评议推荐

各学院(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在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对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形成推荐意见,对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岗位形成初步聘用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

5.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评审、审核

学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应聘教授(研究员)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对应聘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形成聘用意见。

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由校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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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同意聘用人员文件。

7.签约、聘用上岗

由学校法人代表即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二、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额的限制,经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用。

三、聘期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初聘高一层级岗位。

四、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聘用管理

一、学校对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结合聘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对超过比例的单位将逐步过渡到控制比例范围内。

二、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申请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须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承担相应岗位职责,纳入教师岗位管理。

三、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四、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或进修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五、根据历史贡献,在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教师,在规定退休年龄的最后一个聘期或不足一个聘期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评审后聘用正高三级岗位。在副教授(副研究员)七级岗位上工作12年及以上的教师,在规定退休年龄的最后一个聘期或不足一个聘期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评审后聘用副高六级岗位。

第八章 聘后考核

一、不同级别岗位的教师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核定及业绩成果等考核要求不同。教师岗位工作任务的核定及考核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校核定的总任务结合起来,由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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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加强对考核工作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三、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调整岗位或解聘的决定。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与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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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坚持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兼顾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现状,合理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学校在教育厅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坚持从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建立合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促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岗位设置要适当向教学实验、科技创新平台等一线技术支撑队伍倾斜,同时兼顾一般需要。

4.岗位调节,动态管理。学校在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岗位年度使用计划,首先要保证现实工作需要,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工作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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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级共11个等级,即正高级(三~四级)、副高级(五~七级)、中级(八~十级)、初级(十一~十三级)。

三、岗位数与结构比例

1.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需要,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5%设置,共217个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3%左右,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60%左右,初级岗位比例控制在12%左右。

3.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控制比例分别为:正高级三至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五至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八至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

四、岗位设置办法

1.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岗位层级结构比例和岗位层级内部各等级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按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批复执行。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各系列岗位数量按岗位设置原则由学校统一设置。

3.首次聘用时,各有关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一般按各单位现状设置,各层级内部各级岗位按以上所述办法设置。

五、岗位设置程序

1.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制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统一设置各有关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2.各有关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结合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各类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考核内容等。

3.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各有关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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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岗位职责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岗位上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报学校审批后执行。不能履行相应岗位基本职责者,不能被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二、工程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现状及发展动态; 2.从事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及管理的研究,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3.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的重要技术原则和技术措施,审核设计、咨询成果,负责技术总结和交流;

4.主持和指导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负责实施重要技术原则和技术措施,负责实施设计、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后期服务;

5.积极主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咨询业务,积极参与组织力量完成承接的任务;

6.指导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7.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高级工程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现状及发展动态; 2.从事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及管理的研究,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3.积极协助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的重要技术原则和技术措施,审核设计、咨询成果;

4.主持和指导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负责实施重要技术原则和技术措施,负责实施设计、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后期服务;

5.积极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咨询业务,积极组织力量完成承接的任务; 6.指导培养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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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工程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从事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及管理研究,努力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积极完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任务,积极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后期服务任务;

3.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四)助理工程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积极提高业务水平;

2.积极承担工程项目的部分设计、施工和后期服务任务;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实验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高级实验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动态; 2.从事实验教学、技术、管理的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3.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为创新性实验教学开发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科学研究解决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

4.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要求提出实验室仪器设备布局,参与制订实验室规划,主持或参加实验室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

5.积极承担实验教学工作,根据教学要求设计实验教学体系,主持编写实验指导书;

6.积极参与实验室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共享、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管理工作;

7.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8.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9.注重学术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参加学术创新团队。

(二)实验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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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加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独立设计实验方案;

3.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对有关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4.积极承担实验教学工作,能根据教学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参与编写实验指导书;

5.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利用实验室设备为科研项目提供准确数据检测等; 6.积极撰写实验技术论文、论著;

7.参与教学改革、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8.积极参加学术创新团队。

(三)助理实验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基本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负责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调试和检测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能解决一般性的设备故障;

3.承担实验教学的辅助工作,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 4.参与有关科研项目的辅助工作;

5.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四)实验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使用与本专业有关的仪器设备,完成一般性的实验任务;3.负责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4.协助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四、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编审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主要选题方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进行编辑出版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提出改进出版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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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重点、重大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进行新选题开发,并组织实施; 3.主持编辑或担任出版物或稿件的责任编辑,或创建并主持编辑报、刊优秀栏目;

4.承担主要编审任务,复审或终审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疑难问题; 5.指导培养中初级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副编审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主要选题方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进行编辑出版工作经验总结、学术研究和管理研究,提出改进出版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进行新选题开发并组织实施;

3、担任出版物或稿件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疑难问题;

5、指导培养中初级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编辑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从事本专业领域学术研究和管理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担任出版物或稿件的责任编辑; 3.复审或终审稿件,解决审稿中疑难问题;

4.指导培养初级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助理编辑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积极提高业务水平;2.对稿件进行初审,协助编辑出版物或稿件;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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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研究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3)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4)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参与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3)承担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4)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主持或指导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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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4)主持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等重大服务项目;(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

(3)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4)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副研究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3)独立进行文献信息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4)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

(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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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参与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或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3)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准确进行选书判断;(4)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解答分编疑难,协助总审校;

(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主持或指导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3)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4)主持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等重大服务项目;(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的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熟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3)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4)解答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5)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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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进行图书专业理论研究,努力解决本岗位技术性问题;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或信息理论或与之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提高工作质量,搞好服务工作;

3.承担选书、分类、主题标引、提要编写、信息咨询、管理系统维护、书刊借阅等工作,高质量完成相应专业岗位的工作内容,提出改进图书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4.指导培养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四)助理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加强本专业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2.基本掌握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图书情报工作或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应用计算机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

3.完成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书刊借阅等方面的岗位工作;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六、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研究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具有系统深厚的档案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较高的档案管理水平,主持或指导档案工作、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对重大的档案业务建设问题提出系统科学的建议和方案,解决档案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

4.指导培养中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副研究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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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钻研业务,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动态,进行工作经验总结和学术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系统掌握档案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较高的档案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对档案业务建设问题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解决档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指导培养中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进行档案专业理论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2.较系统掌握档案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运用专业理论和知识独立进行岗位业务工作;3.熟练掌握档案管理业务工作的原则和技能,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建议和措施,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问题;4.指导培养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四)助理馆员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加强本专业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2.基本掌握档案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3.完成相应专业岗位的工作内容;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七、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一)高级会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则,掌握现代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制度与规定;从事会计专业理论与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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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或协助主持本部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解决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

3.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本单位财务管理决策,及时查找并改进财务工作,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定期分析、检查所分管业务的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时调整计划或采取措施,努力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和保质保量完成;

5.认真维护财经纪律,制定、完善并正确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拟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指导培养中初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7.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会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进行会计专业理论与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努力解决本岗位技术性问题;积极撰写论文、论著;

2.按照会计法规、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政策规定,熟练掌握会计业务处理方法,准确进行并积极完成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业务,提高财会工作质量,搞好服务工作;

3.高质量完成相应专业岗位的工作内容,结合岗位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4.指导培养初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初级会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加强本专业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2.按照会计法规、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政策规定,掌握本岗位会计业务处理方法;3.完成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岗位工作;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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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八、审计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一)高级审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审计及相关法律法则,掌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具有系统深厚的审计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审计学科领域的前沿和发展趋势,从审计专业理论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3.具有很强的审计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主持和协助分管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高质量完成各类审计工作,解决审计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

4.负责拟定审核审计方案、报告、调查报告、意见书和有关规章制度等,为加强和完善审计工作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和建议。

5.指导培养中初级审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二)审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审计及相关法律法则,掌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具有较扎实的审计专业理论和知识,按照审计法规、准则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审计业务处理方法;从审计专业理论研究,积极撰写高水平论文论著;

3.高质量完成相应专业岗位的工作内容,协助组织实施财务、基建维修、经济责任等各类审计项目,协助拟定审核审计方案、报告、调查报告、意见书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4.指导培养初级审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三)初级审计师岗位基本职责

1.认真钻研业务,加强本专业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业务水平; 2.按照审计法规、准则和政策规定,掌握本岗位业务处理基老方法;3.完成相应专业岗位的工作内容;

4.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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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由学校医务所负责制定。

第四章 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二、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达到教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第2条或第3条者,可申请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正高级岗位任职满9年,承担重要的岗位职责,在学校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并取得较高学术成果,为学校改革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已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新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四级岗位。

三、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依据其他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比列及各学院(单位)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学校只规定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学术成就、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五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6年,或副高级岗位任职满9年,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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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或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6年,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3.七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已在副高级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新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七级岗位。

四、中级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

学校依据其它专业技术中级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比列及各学院(单位)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量核定各级岗位数。学校只规定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学术基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本单位其它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八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业绩突出,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九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高质量地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十级岗位:已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新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十级岗位。

4.十一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或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能较好地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可申请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十二级岗位:已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五、新入校人员聘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相应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所聘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2.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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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4.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第五章 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组织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领导下的其他专业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等进行评审,形成聘用意见。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二、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

(1)学校在教育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设置办法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核定到各有关单位。

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聘用时,各有关单位其他专业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一般按各单位现状设置。

(2)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结合本单位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

2.岗位公布

学校发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3.个人申请

拟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出岗应聘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各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资格审查、评议推荐

各有关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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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三级岗位,副高五级、六级岗位形成推荐意见,对正高四级岗位、副高七级岗位、中级及以下岗位形成初步聘用意见,报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评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对应聘正高三级岗位,副高五级岗位、六级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发展潜力、能否胜任申报岗位职责进行评审,对应聘正高四级岗位、副高及以下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形成聘用意见。

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各类各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由校长签发确认同意聘用人员文件。

7.签约、聘用上岗

由学校法人代表即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三、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额的限制,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用。

四、聘期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初聘高一层级岗位。

五、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聘用管理

一、学校对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结合聘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超过比例的单位将逐步过渡到控制比例范围内。

二、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三、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或进修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四、根据历史贡献,在正高四级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退休年龄的最后一个聘期或不足一个聘期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评审后聘用正高三级岗位。在副高七级岗位上工作12年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退休年龄的最后一个聘期或不足一个聘期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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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聘用副高六级岗位。

第七章 聘后考核

一、各类各级别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核定及业绩成果等考核要求不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

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实行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考核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加强对考核工作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三、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调整岗位或解聘的决定。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与前一聘期同级及以下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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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做好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没,根据《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岗位主要指各单位的党务、行政和群团工作岗位。

三、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原则

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在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管理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体规划,合理调整,逐步到位。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对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八个等级。厅级正职(含享受正厅级待遇)、厅级副职(含享受副正厅级待遇)、处级正职(含正处级调研员和享受正处级待遇)、处级副职(含副处级调研员和享受副处级待遇)、科级正职(含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分为高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和初级职员岗位。高级职员岗位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三至六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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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岗位数与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总数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8%设置,共260个岗位。

2.高级职员岗位数(三至六级职员)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35%,中级职员岗位数(七至八级职员)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55%,初级职员岗位数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10%。

3.三级和四级岗位数按上级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五级和六级的比例一般按1:1-1:2设置。

4.首次聘用时,各单位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和初级职员岗位数一般按各单位现状设置。

第三章 岗位职责

一、管理岗位职责是指管理人员受聘到某一级别管理岗位上应承担的管理工作范围、任务、权限、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是学校对受聘到某一级别管理岗位上应承担的管理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管理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不能履行相应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者,不能被聘用到相应管理岗位。

二、受聘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履行受聘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三级、四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1.主持负责学校党务、行政的全面工作或负责全校分管范围的党政管理工作,制定分管工作实施计划;

2.负责审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重要公文、规章制度和工作总结等;3.负责对关系到学校事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宏观决策,负责组织实施,并完成工作目标;4.主持撰写管理工作方面的调查报告、论文、重要报告、重要计划等;5.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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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本职管理范围内干部的廉政勤政负责。

四、五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主持本部门(单位)党务、行政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2.主持学校有关重大业务研究课题,负责或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工作方案。3.拟定或审定本部门(单位)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等。4.参与制定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5.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6.对本职管理范围内干部的廉政勤政负责。

五、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高层次管理工作。

2.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业务研究课题并起草研究报告,制定有关工作计划。3.撰写有关公文或文稿、调研报告,起草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总结等。4.参与制定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政策,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5.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七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方面的专门性日常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管理工作。

2.参与本部门(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3.配合本部门(单位)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4.起草本职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文稿、调研报告等,做好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并对积累的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科学的工作规程。

5.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七、八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负责本部门(单位)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业务工作,或专职从事特定的管理工作。

2.参与本部门(单位)有关业务研究课题,参与制定有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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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本部门(单位)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4.起草本职工作中一般文件、文稿或调研报告等,做好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积极探索有益的工作经验。

5.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岗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八、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1.承办本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独立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单位)领导开展工作。3.参与本部门(单位)调研工作,起草工作中一般文件、文稿。

第四章 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和理论水平;2.为人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任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4.身心健康,能够适应任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5.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岗位聘用条件

1.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三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正厅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对应三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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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副厅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级待遇)对应四级职员。

4.五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正处级领导干部、正处级调研员和享受正处级待遇)对应五级职员。

5.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副处级领导干部、副处级调研员和享受副处级待遇)对应六级职员。

6.七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正科级领导干部、主任科员)对应七级职员。

7.八级职员:由学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副主任科员)对应八级职员。

8.九级职员:科员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9.十级职员:办事员聘用在十级职员岗位。

三、新入校人员聘用

1.新来校人员按所聘职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2.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3.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4.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聘至九级职员岗位,大专毕业生可聘至十级职员岗位。

四、“双肩挑”人员聘用

1.“双肩挑”人员是指本身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主要限于在履行管理任务过程中,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及学校改革发展特殊需要的关键管理岗位,或需很强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根据学校实际,“双肩挑”岗位放至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职员岗位,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

2.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聘用时可在两类岗位进行选择,并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双肩挑”人员选择岗位后,仅在职务发生变化时方可重新选择岗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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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聘用组织与程序

一、聘用组织

1.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审定管理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等,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的比例、结构和各单位各级职员的岗位数。

3.组织部负责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和考核工作,人事处负责九至十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和考核工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二、聘用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管理岗位设置数,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条件和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批。

2.岗位公布

学校公布各单位管理岗位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事项。3.个人申请

拟聘管理岗位的人员提出岗位应聘书面申请,按要求向应聘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聘用

五至八级管理岗位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任命聘用。九至十级管理岗位职员:各单位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照岗位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申报人原岗位履职情况等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形成初步聘用意见,经人事处审查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定。

5.公示

6.学校与受聘管理岗位职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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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管理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

二、晋升八级及以上管理实职岗位职级的职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三、晋升非领导职务职员职级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职辅导员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聘后考核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六级及以上职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七级及以下职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要加强对考核工作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三、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严格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调整岗位或解聘的决定。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或自谋职业,或内部待聘。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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