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精选8篇)_法院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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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细则1
进一步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构建矛盾
纠纷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自实行诉调对接工作以来,各成员单位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但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一、调解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到每一个“点”,则无论是组织机构、队伍素质还是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目前绝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村自治组织的人员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其次,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调解人员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这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直接瓶颈。
2、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完全确认,直接制约调解衔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
1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往往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忽视对人民调解成果的合理利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就更弱,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变得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出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在协议效力问题上的衔接,直接关系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3、行政调解整体上有所弱化,准确定位尚需进一步厘定。现代社会,哪里有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哪里就有通过行政调解、协调解决本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需要,这也是执政为民理念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行政调解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且调解的力度和工作的细致程度较以往有所减弱。这既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因素,也与近年来公民、法人权利意识增强、过分依赖法律诉讼有关,使得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作用被忽视,甚至受到一定的挤压和排斥,诉讼救济由最后一道权利屏障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和前沿防线。
4、有关调解衔接机制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突破。目前,虽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法庭法官普遍偏少,很难具体保证一名法官负责一个乡镇的衔接工作,而大多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形成了有名无实的工作局面,往往发挥作用不大,调解衔接制度责任机制偏软的情况比较明显。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依靠党委,努力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形成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同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各种调解衔接方式,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2、以联系会议制度为依托、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根
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司法联席会议等形式的联系会议制度,由乡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参加,制定本地区调解工作规划,定期召开会议,互相通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定期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到社区,进行座谈和讲课辅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建立民调组织与法院对接的网络,建立了掌握辖区案件信息的通道。对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案件,提前作好准备,建立村(居)审判点,组织案件至村(社区)开庭。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实现案件纠纷的快速解决。
3、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平台、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由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四位一体、整体联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注意运用好民调组织等社会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委托调解和协
助调解等多种形式,给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协商和沟通途径,有效化解纠纷。借助社会调解力量的优势,将调解工作不断延伸,大力开展立案前调解和判后化解矛盾工作,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疏导和化解矛盾冲突,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使部分上诉案件得以协商解决。
4、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确认机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当前调解衔接机制中关键的一环。如果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针对部分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存在法律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顾虑。对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案件,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这种做法既促进了人民调解依法开展,又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有效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创造社会和谐的作用。
5、建立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法院在庭审中,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帮助分析原因;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定期选派法官评阅,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
第2篇:诉调对接机制
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 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 建议人民调解函》或《 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 人民调解申请书》 和《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 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 人民调解书》 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O一四年三月二日
第3篇: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
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
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电话: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电话:
年月日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 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第4篇:法庭诉调对接汇报
华埠法庭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汇报
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四调”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诉调衔接”的新领域、新方法。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1)设置情况。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2009年8月成立。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2)人员情况。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3)组织结构。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2009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 %,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
(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
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在 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好评和欢迎。
2.努力化解农村重大纠纷隐患。中心的调解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衔接触、了解到的可能矛盾激化或重大群体性纠纷,除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外,还努力做好化解、疏导等工作。今年年初,金星村发生一起因拖欠十三位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因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观点导致问题争执不休,多时仍未有突破性进展,矛盾渐有激化趋势。人们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何松春同志了解这个情况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三次奔赴金星村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当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支付了拖欠的十三位农民工的工资,维护了当地社会安定。
3.创新联合调解模式。与村镇两级调解组织联动。为适应新形势下具有农村特点的审判工作的需要,2008年2月在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设立了“徐汇法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开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三结合的联动机制,为当事人建立了一条“调解、诉讼、赔付、执行”的绿色通道。截至今年4月,调解室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35件,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限、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得到公安部和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肯定。二是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根据市高院关于“以行业为主导、司法支持协助的联动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自2009年7月起,我院就在诉调联动工作室委托人民调解的基础上,与区劳动行业协会和区房管局合作,在劳动争议和物业欠费纠纷领域引入行业调解,房管局人民调解员和我区劳动协会下属会员单位中的13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兼职仲裁员,以我院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在法官指导下进行调解。行业调解可弥补
人民调解员专业化不足的缺陷,与人民调解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决。
(二)对内,在诉的引导下,使诉调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1.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与确认。调解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因此需要运用司法的力量、发挥司法的特性,通过法院的“诉”与人民调解的“调”的效力衔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效。也就是说,坚持调解优先,就要做到既有效发挥非诉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又切实体现司法的终局和保障。为此,我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于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由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
2.加强委托人民调解的衔接。坚持调解优先和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引导的释明工作,是推进诉调衔接工作的重要前提。中心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分流、引导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对于尚未立案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委托诉调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1.实行集约化管理。诉调衔接中心的使用,将把我庭现有的立案大厅、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起来,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诉调资源,发挥集聚效应,从而更科学地提高诉调衔接的管理和工作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与各乡镇调解工作资料共享的工作机制,尽快实现“手工”向“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互动化”和“资源共享化”的转变,从而更高效地实现对整个辖区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协调。
2.拓展诉调衔接领域。一是逐步扩大委托调解的受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引导当事人至诉调衔接中心进行调解。二是拓宽行业调解领域,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调解组织的便利调解优势,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3.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能力。诉调衔接中心工作的成效如何,最终要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来体现和检验,因此调解员的队伍建设问题至关重要。我们要紧紧依靠和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进一步解决好人员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进一步增加人民调解员人员数量,努力构建以退休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优势。同时,要切实加强培训和指导,完善考核管理,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5篇: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问题。在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诉调对接机制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不到位。据调查,目前许多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解决。在调查中,当村民发生纠纷的时候,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的有7名,占8%;选择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20名,占24%;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55名,占68%。
分析图:
***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问卷调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直接向法院诉讼
由此观之,目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高,但是对于调解的认可度还不高,人民调解还没有被广大群众知晓和认可。对于人民调解的意义,调处中心在哪里,调处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本辖区的调解员是谁,大多数群众几乎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相关调解组织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上升,有的行政部门担心矛盾激化后自身摆不平,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部门领导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调对接是我部门的事情,调解工作应该是法院的事,与我部门无关;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则认为“自己官小言轻,摆不平”,甚至担心在调处过程中触动相关部门利益而影响自己,对于矛盾纠纷消极对待,任其涌向法院。
2、诉调对接机制的经费保障问题。据问卷调查,我院辖区内,仅1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保障,12%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定保障,25%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点保障,53%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完全没有保障。在对人民调解员的经济补助上,绝大部分调
解员表示调解成功纠纷完全没有经济补助,而有经济补助的调解员大部分则表示补助基本没有兑现,仅很少一部分能够基本兑现。在每件案件的经济补助上,也是10元、20元、30元不等,补助参差不齐,在50元以上补助的仅5%不到。
分析图:
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问卷调查有保障有一定保障有一点保障完全没有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因此,目前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在我院所处的西部经
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普遍资金匮乏,维持其自身正常工作运转都很艰难,更谈不上拔付资金给人民调解中心了。
3、诉调对接机制的队伍衔接问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调解,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双方关系恢复到矛盾发生前的和谐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员的学历问题。在对我院82名人民调解员学历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12名,占15% ;高中学历的27名,占33%,专科学历的22名,占27%;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21名,占25%。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很有必要。
分析图:我院辖区人民调解员学历分析图初中及以下高中专科本科
(2)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问题。82名人民调解员中,仅9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很好,占10%;68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83%;有5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7%。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大多很一般,水平较差的仍占相当比例,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很有必要。而据调查,仅有56%的人民调解员表示曾经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仅占6%,有38%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
分析图:
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图很好一般不好
(3)人民调解员的选拔问题。据问卷调查,在82名人民调解员中,乡镇主要领导3名,占4%;乡镇领导13名,占16%;乡镇一般干部10名,占12%;村组、社区干部41名,占50%;其他居民15名,占18%。
分析图:
人民调解员身份情况分析图乡镇主要领导乡镇领导乡镇一般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其他居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上述规定看,目前各地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实际上主要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就是人民调解员,此外,要成为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只要具备:a、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b、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c、是成年公民。这3个条件即可。可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选为调解员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需不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性格、心理测试?
在对调解员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发现,29%的人民调解员觉得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18%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德高望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36%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公平、公正才是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有16%的调解员则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才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
调查认为,仅为人公道正派,但脾气急躁、性格古怪、快言快语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的;而性格脾气好,为人谦和,德高望重,但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太差也不能胜任调解员职务。
4、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对接问题。据调查,72%的调解员认为矛盾纠纷应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向法院起诉,24%的调解员认为有的案件有必要先调解,有的案件则没有必要调解,仅3%的认为没有必要调解,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但是民间纠纷的范围过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调解哪些民间纠纷未做明确规定,对纠纷争议的标的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涌向调解委员会,譬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而大量能够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却没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涌向了法院,譬如田边地角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欠款纠纷,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三、需要研究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诉调对接”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的有效无效需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才能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作出裁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文书。若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司法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放弃法院裁判权、剥夺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体现。
调查组认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首先,当事人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程序选择权,其既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继而申请执行,也可不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其实是殊途同归,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法官依法行使其判断权的方式,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若法官经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可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故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可有效地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将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一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诉调对接”真正成为一种得到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民的大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2、“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的定位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与之相联系,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不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机制中,法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工作才是合适的,才不至于超出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譬如,法官深入基层,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系统的排查,寻找原因、制定报表、分析对策,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譬如,法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譬如,为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法院派干警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参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节日安保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将司法活动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和融合,虽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自身的定位相违背。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已超出了司法“判断”的职能,而是在履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应正确界定法院的权力范围及功能属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搞清楚大调解工作中哪些是可做该做也是能做的,而哪些则是不该做也做不了的,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通过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做好以下五个这方面的对接。
一是完善认识上的对接。广大人民群众,各级调解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遇事敢于调解,乐于调解。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通过书籍报刊、电视节目、互联网等途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提高其投身调解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上的对接。物质是基础,离开了经费的保障,诉调对接将是无根之水,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对其化解矛盾纠纷给予合理的经费保障,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作为奖励,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人员素质上的对接。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技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只有拥有高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四是完善程序上的对接。对于部分案件,建议民事诉讼在立案程序前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必备程序,并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身体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必须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议人民调解的期限为15天为宜,对确实不能调解成功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在立案起诉时将人民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结果说明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诉讼证据。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应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诉后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
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可由人民调解员兼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完善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法院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社等建立联动制度、设立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使法院与社会力量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使两者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有效地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6篇: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
接工作
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
“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
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将达成刑事和解的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六是落实回访。对以刑事和解而结案的案件,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并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2.规范适用范围和条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职业、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毒品案件、影响民生群众深恶痛绝的案件外,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开展刑事和解,适当适时适用不起诉处理。
3.规范调解主体和启动程序。刑事和解的启动即可以是由犯罪嫌疑人提出,也可以是由被害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的,经承办人审查认为可以提起的,经科室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承办人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和解。
三、规范多方协调机制,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就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配合并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办案职责,提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以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四、细化公诉工作检调对接流程,促进检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1.承办人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2.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及
起诉意见书、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通过本院统一对外的工作部门移送人民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或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量。若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逾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
4.对于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承办人应认真审查协议并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记录在案。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公诉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7篇:成立“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调解室的通知
关于成立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等6个调解室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村、社区,各企业,各学校,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综治办、司法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调解资源,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现成立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等6个调解室,各调解室组成人员如下: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港区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张骏港区派出所教导员
成员:范建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张星翔港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沙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卢晓东南沙派出所所长
成员:李永金退休人员
章凯南沙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塍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沈军后塍派出所所长
成员:许长娣退休人员
陈乔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德积派出所调解室: 主任:朱礼斌德积派出所所长
成员:童扣根退休人员
郭洁后塍派出所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巡警港区中队调解室: 主任:袁惠明交巡警港区中队队长
成员:曹斌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王姣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 金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金港法庭调解室: 主任:李清泉金港法庭庭长
成员:黄栋成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王姣交巡警港区中队工作人员
第8篇: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建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09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10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08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盐城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09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09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 2 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0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11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建湖县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 4 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年度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 5 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10)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 6 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 7 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8、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