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精选7篇)_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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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清产核资方案
***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单位的要求,截止 年 月 日整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我所组成了由 担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组长,任清产核资审核小组副组长,由 任项目负责人,为组员的审计小组,并拟定了以下清产核实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此次清产核资的目的:为***单位**目的的需要,核实现有资产、负债、净资产,为单位提供建账依据,也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资产管理行为提供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净资产。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彻底清查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净资产,为拆分提供基础数据。
(二)对清产核资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实、批复后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单位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物、账实是否相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二)资产核实。是指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价值重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损溢认定,对清出的问题和估价的结果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以确定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
五、清产核资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与我所提供相关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贵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由清产核实小组和中介机构进行核实;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清产核资专项清产核资报告。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三)清产核资步骤
1、由贵委员会下达清产核资的文件
2、由贵委员会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3、由贵委员会开展清产核资动员大会,要求各部门主动、积极的配合、协调清产核资小组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工作,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
4、由清产核资小组和我所清产核工作人员一同贵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专项工程支出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
4、由贵委员会对本次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六、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人员协同贵委员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贵委员会的资产、负债进行登记造册,管理管理部门提供资产权证复印件。
第二时间段,从 至 日,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人员与贵委员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对清产核资登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进行盘点核实,并与权证进行核对;对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对债权债务进行查实、函证,落实债权债务。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清产核资小组人员就本次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第三时间段,从 至 日,对贵委会清产核实查实的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内部鉴定,由我所出具经济鉴证。
第四个时间段,从 至 日,由我所项目负责人草拟清产核实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个时间段,从 至 日,与我所清产核资审计小组负责人与贵委员会对本次草拟的报告进行沟通。
第六个时间段,从 至 日,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期:
第2篇: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XX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XX公司的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协调各工作组成部分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特拟订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
一、本次资产清查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资产清查目标
1、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以利于全面了解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为本公司内部资产重组,以及未来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2、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分清责任,以利于集中解决企业长期遗留的不良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使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夯实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本公司今后的效绩评价提供科学有力的保障。
3、通过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加强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建立更加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4、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形成真实完整的公司资产、财务方面的信息资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及时、合理的依据。
(二)资产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含境外公司),我们将对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负债状况、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重大缺陷,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提交管理建议书以及资产清查报告。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账务清理: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法律时效进行确认,对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进行清理,对资产减值、抵押、担保等事项予以核实。
3、债务清理: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挂账年限、挂账内容。
二、本次资产清查审计的原则
1、关注重点,集中力量的工作原则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应合理分配清查成本,立足重要领域,关注重点问题,及时反馈沟通,集中力量解决,不悬置,不拖延。
2、坚持及时沟通,内外有别的原则
我们理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博正投资管理层为了进一步摸清家底一项专项工作,鉴于2014年11月13日会议精神,我们本次的任务重点是根据管理层的要求,对重大资产和重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专项清查,我们在进行清查中就有关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并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3、注重事实,严格把关
在清查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各责任人应本着对股东、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关,核实原因,备齐证据,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可靠。
4、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本次清查工作项目组会面临清查范围广,企业户数多等诸多困难,认清业务实质,牢牢抓住主线,充分调动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积极性,企业的配合是我们本次项目圆满完成的关键。工作中会涉及大量交叉、多次重返现场的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需要对工作路线、步骤做出灵活统筹安排,必须同时兼顾各企业的清查情况。
三、资产清查审计总体策略
(一)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情况,确定重点清查范围坚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的原则。通过了解企业情况及其环境、分析性复核、评价内外部审计结果、实地勘察访谈等程序,结合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特点,确定重点清查企业和重点清查项目,将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集中投入到重点领域。
2、指导、辅助企业自查,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审核
对于本次资产清查审计,我们将采取知道辅助企业自查,在此基础上,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高效,快速的整理出结果。
(二)资产清查的重点工作
债权、债务:
(1)通过实施对账程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单位已破产或消亡未及时核销的债权,费用挂账的债权,与债务人对账不符的债权;(2)通过对应收款项的账龄统计,检查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3)检查往来款的名称、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挂账的费用性质支出;(4)结合其他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计负债;(5)检查内部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存货:
(1)对存货实施实地盘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盘盈盘亏、残次冷背的存货,继而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是否充分;
(2)通过对暂估入账、发出计价以及成本差异分配的测试,检查是否存在高留低转。
对外投资:
在关注所有投资的前提下,关注投资效益低下的对外投资,连续三年未分红的长期投资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破产、进入清理整顿、长期停产(停业)、消亡的对外投资,关注前述投资是否充分提取减值准备或核销。
固定资产:
(1)关注房屋,土地价值。(2)通过了解、访谈、实地堪察,检查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是否及时进行清理,闲置资产是否充分披露;
(3)关注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情况。(4)关注租入、租出资产
在建工程:
对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核实对外抵押、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应确认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在建工程价值。
(三)经营成果核实的主要工作
由于本次工作重点在于清产核资,因此经营成果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各项目资产清查具体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现金:核对账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核对账表,保证账表、账实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让企业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银行存款:
应按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首先核对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核对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取得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包括:如(1)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询证函;(2)、银行未达账有关原始凭证;(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款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其他货币资金:
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核对本科目各明细科目之和与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将各明细科目余额分别与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账户对账单;
4、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现金,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二)短期投资的清查
清查的内容包括: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等。
1、清查的要求:
(1)核对账表,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检查账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证据;(4)取得财产清查基准日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应取得的相关证据包括:(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在工作人员监督下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推算至清查基准日;
4、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三)各项应收和预付账款的清查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长期应收款。
1、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要求:
(1)对账,对账比率不低于70%,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2)将应收和预付款按账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3)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账款应认真清理核对,取得或编制关联方往来统计表;(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6)索取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2、坏账损失的确认应收和预付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的,取得下列证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③ 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提出专项说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逾期3年以上的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记录及业务人员催收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取得该债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分析其可收回性。
(5)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3、对于挂在应收账款项下,实际上款项已收回但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分析挪用款项的可回收性,如已形成坏账,应照前款所述取得相关证据;如认定为损失的证据不足,应分析其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
4、根据企业坏账政策测试坏账准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对账函;
4、最近催收款项的证明。
5、配合工作人员实施其他清查程序。
(四)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燃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
1、核对账目
(1)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2)各库存物资明细账余额与仓库账卡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让企业查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委托加工材料、异地存放的物资等),将回函结果与账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出借存货,核对出租出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若存在差异应让企业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3、存货损失
(1)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a、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b、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c、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下列证据:
①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残值情况说明。
(3)被盗的存货,对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应让企业提供以下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应让企业提出专项说明,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推断,认定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4、对于大类存货,应要求企业进行跌价准备测试,并对其测试结果进行复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制订盘点计划,盘点存货,审计人员进行监盘;
4、提供残次冷背存货明细;
5、进行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五)委托贷款的清查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账面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对外投资要求收集相关证据。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委托协议;
4、配合工作人员寄发函证。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应摊未摊的费用的摊销。
1、检查长期待摊费用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
2、应取得的证据包括:企业的情况说明、费用支出合同、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七)对外投资的清查
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1、核实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拥有的实际股权,必要时进行投资成本和股权比例的函证;
2、检查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实被投资单位历年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是否已按比例正确计算收益;
3、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4、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已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5、检查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转账;
6、检查长期债券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7、在清查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对外投资减值情况,取得相关证据。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9、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内容:
1、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点表。
2、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核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资料。
3、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损失数额。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如:(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使用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③ 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④ 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盘盈,企业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进行估价,出具估价报告。
(2)盘亏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应要求企业要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4)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取得下列证据: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定资产基础表”。
5、固定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对于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等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提供权属证明及投入运营批复;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账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提供闲置固定资产明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明细;
6、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资产估价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8、资产保险资料;
9、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九)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未移交使用的工程,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
2、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工程;
3、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4、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固定资产账的工程;
5、报废工程等。
属于2、3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属于4项的应及时转账;属于5项的应确认为损失。
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总账,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账目;
5、对挂往来账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6、在建工程在取得以下证据后确认资产损失: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由于在建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相应的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收集证据。
7、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资金规模等,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4、提供停建在建工程明细、待报废在建工程明细、已完工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明细;
5、价值鉴定报告、技术报告等;
6、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工作人员进行监盘;
7、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十)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1、对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2)应核实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
2、无形资产如存在以下现象,应要求企业进行减值测试: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及应给予的配合:
1、提供企业资产清查自查表;
2、如有损失,填制损失认定明细表,并提供损失认定的证据;
3、提供各项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入账价值证明(合同、协议等);
4、无形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进行减值测试。
5、购买合同、发票;
6、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十一)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等。
1、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外投资进行。
3、其他长期资产比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
(十二)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提供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提供借款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
3、配合工作人员打印贷款卡信息及向银行与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5、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基础表”、“短期借款基础表”;
6、若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
(十三)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编制清产基础表;
2、存在潜盈的,填制潜盈明细表,并提供相关证据;
3、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对账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账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按“负债潜盈”进行处理;
5、提供最近的催收证明。
6、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十四)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应比照应付预收款项的清查进行。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税款,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充分证据表明不需要支付的税款,应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负债潜盈”项目。对于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取得计提依据、核对计提金额,若存在长期未转销的预计负债,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 “负债潜盈”项目
(十五)预提费用的清查 清查中需要注意两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挂帐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
(十六)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无历史成本依据的,价值小的企业可以内部鉴定,大宗的、高价值的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十七)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1、清查方法
(1)对于企业存在的抵押、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应取得相关合同、协议、法律诉讼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其归入所在资产科目进行登记、清查;
(2)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3)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5)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企业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如担保金额100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此总体方案是在现时情况下制定完成的,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某些情况的变化,本方应与委托单位共同商议修改相关内容。
第3篇: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一、清产核资的内容
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应收款、长期投资、材料物资、农业基础设施(村、组道路、渠埝、山坪塘、提灌站)等经营性资产。林地、荒地、水面、茶山、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清产核资的时间点
我村、组清产核资时间截止点为2017年 月 日。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1,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1、摸底排查,登记填表(9月8日前)。
2、召开群众会,公布清产核资情况(9月10日前)。3、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评估作价(9月20日前)。4、召开群众会公布村、组清产核资评估作价情况(9月20日前)。
5、公示清产核资估价表册(9月20日前)。6、上报数据、表册9月30日前)。四、清产核资成员名单 组 长:书记
副组长:主任、第一书记
成 员:村、社干部,廉勤委主任、群众代表每社3人
第4篇: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201×年度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全集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为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规模、结构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防止集团整合重组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查核实有关资产的损失情况,促进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集团下一步的改革发展打好基础。
(三)核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等状况,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真实、合理的依据。
(四)通过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财务管理程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分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为国资监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管工作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二、清产核资对象及范围对象
×××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包括所有子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子公司以及学校)。只要工商执照没注销,不论是否资不抵债、“空壳公司”均属此次清产核资对象。
范围是上述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
三、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订、人员组织、工作落实等,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审计机关有关工作,指挥协调整体清产核资工作,对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财务审计处。具体联系人:。
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账务清理。以统一的基准日为时点,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对各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资产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内部单位间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资产关系清晰、账账相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核对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一致,把基准日账面数填入《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下称系统)中。(具体填列方法另外讲解)
2、业务部门提供债务单位的应收款明细表。
3、供应部门提供债权单位的应付款明细表和在途物资明细表。
4、仓库按存货品名、规格或类别提供存货明细表和盘点表。
5、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与使用部门核对一致。如有对外出租的,另外提供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6、工程管理部门按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批复、设计、授权批准等文件,以及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等资料,编制工程施工台账。待建、缓建、停建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编制待建、缓建、停建工程施工台账。
7、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等情况的单位,分别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台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财务的账要与管理部门的台账一致。
2、各单位应对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公司关于资金管理要求,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开立后使用频率不高、逾期一年未使用或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户。
3、往来账清理中需要做到:
⑴所有往来账的红字余额均要重作分类(调表不调账);
⑵所有往来账应以具体的债权债务人列示,不得以地区、产品或类别、业务人员个人列示;
⑶采取正确的账龄分析方法;
⑷同名单位往来,若性质相同,且最终金额与对方单位核对无误的,应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合并、抵消(调2011年明细账不调2010年明细账)。
4、大额的未入账资产应暂估入账,其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预决算金额转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补提2010年度的折旧作为会计差错调整报表,补提2010年以前的折旧作为潜亏损失申报。
5、对外投资首先应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其次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证照、历年审计报告和审定的会计报告,历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应特别关注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账面无价值记录的资产形成的对外投资、长期挂往来的对外投资、高风险项目如证券交易等投资。
6、继续认真清查各项账外收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形成的各种收入或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7、各单位必须重视或有负债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担保、财产抵押和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或有损失进行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做出会计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8、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调整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数。
各单位清理出来的会计差错不得自行处理,应上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统一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报国资委同意后,再通知各单位调整。
(二)资产清查。主要采用盘点和函证的手段全面核实账内账外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检查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整,保证账实相符。工作中要做到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查与负债和权益清查相结合。通过盘点,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状况;通过评估,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和报废状况。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核对、查实,其具体工作内容见《温州市属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培训手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理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有资产损失,负责查明原因。但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借款„等等)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内(账外)资产管理台账编制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资产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账内固定资产盘点表录入系统。
如有盘盈,盘盈资产填在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清查中发现有卡无物的,经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清查中发现有物无卡的,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属于已成本费用化的、属于租入或借入的(需要追查有关文书)、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的,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但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形成账外资产管理台账和卡 片,如果有关部门核准作为盘盈资产处理的,再从账外资产转入账内管理。
⑷资产管理部门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车辆营运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或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另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⑸财务部门应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⑺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⑻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⑼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⑽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包括: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取得银行存款对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⑶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⑷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余额。函证对象特别包括2010年度注销的账户。
⑸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货币资金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6、对外投资(包括以各种资产形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清查。
⑴实地盘点各种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账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查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如有委托专门机构代管的,还应函证保管机构,以证实凭证真实存在。
⑵长期股权投资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⑶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⑷对参股企业的投资和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⑸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
⑹对外投资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对外投资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7、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清查。
⑴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⑵应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对于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⑷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无形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8、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清查。
⑴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文件,⑵将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⑶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⑷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9、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涉讼资产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清查。
⑴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⑵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⑷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取证。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各单位应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 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四)整理汇总。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并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此次清产核资基础数据和工作小结,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调整有关账务的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同意。
(五)完善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弱项,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作业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拟定实施方案2月28日前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3月 5日前
3账务清理3月 11日前 资产清查、损失认定4月 10日前 各单位初审上报4月 12日前 6 集团公司检查复核4月 25日前 集团公司汇总上报4月 30日前 8整改总结、账务处理 根据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产核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科学组织,密切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是账就清、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完整、可靠。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拒绝相关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确认,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正常执业。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和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附件一: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8、《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
附件二: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认定原则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⑴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⑵破产判决书;
⑶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⑴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⑵被吊销注册登记的;
⑶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 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 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
8、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⑴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⑵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⑶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⑷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⑸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 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 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 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 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5篇:清产核资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存量,进一步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强化集体资产的监管能力,保障广大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文明富裕、安定和谐的新东港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面清查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状况,核实村级集体资产负债情况,界定资产权属,防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摸清存量。全面清查、核实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摸清村级集体资产现状。
(二)明晰结构。集体资产可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三大类。其中,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应收款、商铺、厂房、机械设备等属经营性资产;土地、山林、“四荒”等属资源性资产;办公楼、学校、农村合作医疗、敬老院、硬化村道、硬化排水渠等属非经营性资产。
(三)核实产权。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集体现有账内资产、账外资产以及土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登记,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四)理顺关系。对村(居)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范理顺各类承包合同。
三、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08年2月1日至3月15日)
(一)成立机构。各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公场所,配备足够人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正常开展。
(二)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使镇(街道)、村干部明确集体资产清查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的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三)培训人员。在资产清查前,区和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业务培训,明确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统一工作方法,掌握有关的政策界限。
(四)调查摸底。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理清账面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初估账外其他资产(如硬化村道、在建工程等),全面掌握集体资产实际情况,并填好有关表格,如实上报。
(五)搞好试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里将选取有代表性的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剖析问题,总结经验,为在全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3月16日至7月30日)
(一)统计调查 1.统计调查内容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和农村的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
(2)集体所有的厂房、商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资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办公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4)国家、社会及个人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和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5)现金、银行(信用社)存款和有价证券;(6)应收、应付款;
(7)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2.工作的方法(1)清查登记。由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财务会计资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对没有纳入会计核算资料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自清自查,并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表”。
(2)现金以实地盘点为基数,核准基准日(全区统一清查基准日为2008年3月1日)的账面数。
(3)银行存款以基准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定期存单为准,若存在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加以调整。
(4)应收款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基准日应收未收为准,依据合同、协议计算并取得债务人的确认。符合坏账条件的债权依法予以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必须在清查表备注中单独说明情况。
(5)应付款主要包括投标或经营押金、应付工程款、应付土地转让款、应付青苗款和其它应付款项。大额应付款必须发出询证函取得债权人的确认。应付给村民小组或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助款,以有关合同、协议为依据逐笔清查并与对方核对,基准日前未登记入账的,要补充登记入账。
(6)借款包括银行和信用社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或债权人的确认。
(7)集中清理农村经济合同文本。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进行全面地清理登记,彻底清理清查历史遗留的未兑付或未兑现的合同,依法调整不规范合同;对村级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镇、街道合同管理站必须进行鉴证和备案;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4 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台帐,有条件的要录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8)在建工程以已支付的工程款为准,但经核实已完工工程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要挂账,同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价值;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要分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以基准日为准,已完工并已结算但未结转的在建工程或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先转作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
(9)固定资产分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大类。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商铺、机械设备和其它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硬化道路、桥梁、硬化排水沟渠、泵站、办公设备等。对应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先进行清理,账上原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中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再进行清查。所有账上固定资产以账面净值计价(价值重估的除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造成价值明显虚增的,要补提折旧,调整账面净值。
(10)产权登记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经营性资产应分为商铺、厂房等类别进行登记;非经营性资产按清查表的分类进行登记;资源性资产要按照土地(耕地、荒地、山地)、鱼塘、经济林、非经济林等资源的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各镇、街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11)组织核对复查,核定资产存量。在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逐个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核对和复查,进一步核定资产存量。
(12)填报资产清查表。通过自查、复查,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证明材料之后,根据复查确定的数据,各镇、街道按清查单位编制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镇街道、被清查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上墙公布一份。
(二)核实产权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的土地、山地、鱼塘、“四荒”等账外固定资产等进行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分清山界、地界,核实资产所有权属。在核实权属工作中,坚持农村集体所有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事实、平等协商、依法界定的原则;坚持力求准确、合理,依据充分的原则。对个别性质交叉、构成复杂的资产,如耕地、“四荒”等,本着严格法律政策界限,尊重历史事实,有利于管理发展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核实。
(三)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各镇、街道对已核实确认的土地、“四荒”等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对账外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对各种承包合同分类登记,建立承包合同登记簿,做好档案管理,按村居分类归档;对资源性的资产、村道、宅基地等由有关业务部门制图存档;在资产登记中,核实资产总量和核实产权后,由镇、街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镇、街道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好有关文件、表格和数据,立卷归档,接受区清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第四阶段:统计汇总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对各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体现。区和各镇、街道应把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镇、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到点到位具体落实,确保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区里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政府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审计局、国土分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民政局、畜牧局等部门及镇、街道负责人组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各村(居)要成立工作小组。同时,区里成立督导组,派驻各镇街道协助搞好清查核资工作。
(三)严格程序,稳妥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是规范资产管理的有效机制,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个统一”(表格统一、时间统一、制度统一、方法统一),严格按方案要求和程序有序进行。同时,加强经 7 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稳妥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四)张榜公布,加强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张榜公布,以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集体资产清查的积极性,增强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应重点公布调查摸底情况、资产清理情况以及产权的核实情况等。
(五)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过程中虚报、瞒报、隐匿、转移集体资产和借清产之机,把集体资产据为己有或改变集体资产性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针对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做到依章、依规、依法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全面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八年一月
第6篇:清产核资具体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条 清产核资的目标
(一)全面摸清XX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XX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二)全面清查核实XX单位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鉴于清产核资目的,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为下一步资产处置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条 清产核资范围
根据界首市卫生部门的要求,此次清产核资XX单位为界首中XX单位。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11月21日。
第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清产核资工作中XX单位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1、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2、《XX单位会计制度》;
3、《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5、《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6、《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XX单位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基本情况;
2、提供清产核资所需的各种明细表及清产核资报告格式,与XX单位共同商讨,根据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3、参与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助XX单位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程序要求对其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帐务核对,对XX单位各项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进行监盘,并督促XX单位按规定填写资产、负债盘点清查表及损失明细表;
4、核对、询证、查实XX单位债权、债务,协助和督促XX单位取得各类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所必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其合规性进行审计;
5、会计师事务所在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应根据《国有XX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盘点、函证、核对和询问等方法,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XX单位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XX单位提供的损失挂帐证明材料,确认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
7、对于数额较大的专项专用资产损毁报废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取得XX单位聘请的社会专业机构或XX单位专门技术机构对损毁报废资产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前提下,进行损失数额的核实;
8、指导和协调XX单位填写各种清产核资报表;
9、草拟专项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与XX单位和卫生局充分交换意见;
10、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六条 项目的时间安排
一、XX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前提供2015年1-9月份会计资料、2012年-2014年往来明细账、XX单位自行盘点的固定资产清单以及所有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2015年11月20日前提供和15年10月份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3、2015年11月25日前提供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存货盘点清单;
4、2015年12月1日前提供XX单位2015年11月份基准日之前所有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25日完成对XX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抽盘;
2、2015年11月22日完成对XX单位停止营业后货币资金和存货的监盘。
3、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XX单位2015年11月份之前所有账务的核实;
4、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对XX单位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往来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核实;
5、2015年12月15日前草拟审计报告并与委托方进项沟通、协调;
6、2015年12月20日前出具正式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以上时间安排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大概时间表,清查的XX单位若不能按时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也须顺延。
第7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一)进一步完善学院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二)摸清学院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清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家底清楚、物尽其用,保管责任明确到位,优化资产配置。
(三)对学院各单位实物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资产挂账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物资产的清查政策,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发现并堵塞管理漏洞,杜绝资产浪费、流失、随意损坏现象,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五)通过清查收集资产信息,优化资产配置,做好资产的合理调配和相关资产的共享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及内容
(一)学院各单位对从成立以来截止到2010年3月前全部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对固定资产挂账、盘盈、盘亏等问题,按国家规定和政策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立武汉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清产核资的要求
(一)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实物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到人,认真落实。
(二)清查工作要逐房间、逐台件进行,做到“以账查物,以物对账,见物就点”,不重不漏、不留死角,“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暴露问题,不得虚报、隐瞒。
(四)在自查阶段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要与各单位紧密配合,做好各类资产基本信息、以及不同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账务调整工作。
(五)对工作中出现以下现象,将纳入年度考核扣分,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
2.资产清查报告及清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
3.私自变卖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4.资产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5.未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6.资产管理无负责人;
7.瞒报、漏报固定资产实物;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
(一)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清产核资过程中一些重要决策,负责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确定,清产核资过程的监督检查,清产核资结果的评估和考核。成员如下:
组 长: 张箭
副组长:桂以萍 刘克俭 杨玉菲 林健
成 员: 蔡美艳 聂贤嵩 王志清 姜东耀
(二)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如下:张莹 翁胜兰 金晶 谢义军 吴凤丽 周桂霞 蔡义明
刘佳 蔡正华 王志清 沈会颖 张炳生 刘权 范宇鲲
蔡峻菁 吴暇 曹辉 王桂红 袁媛 程燕 伊玲俐
许靖 王晟 喻炼红
五、清产核资的工作分工
(一)各单位
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查实,按规定粘贴条码,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支出结构和使用状况。
(二)人事处:
提供各单位职工数量、人员名单。
(三)财务处:
1.对学院账务上的各类资产进行逐笔清查登记。
2.与资产处进行账实核对。
3.对清查后盘盈、盘亏核批后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处:
1.对各单位资产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2.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使用状况、尚可使用年限等,对价值不明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将与各单位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汇总。
3.与财务处进行账实核对。
4.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等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申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核批。
5.对学院资产数量、品种、规格、结构、原值、照片、地点按要求录入管理软件,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六、清产核资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动员部署清查工作。
2、明确各单位资产清查领导负责人,指定清查人员(资产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资产处。
3、冻结各部门资产。在清查期间,停办设备的报废处置等工作;严禁资产的借入与借出,对已借出不能及时索回的要形成书面说明材料。
4、拷贝并打印本部门各类资产清查表。
(二)部门自查
各部门要组织进行自查工作,清查盘点并登记。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自查登记工作,将实物资产清查报告(统计说明资产使用状况并对闲置、未使用、不需用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资产清查表报送资产处。
1、对账实相符的要做好明确的登记和标记,了解设备摆放位置,确定资产的使用人、责任人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2、对有账无物的,除做好登记外,要追寻实物去向,并做详细的说明和记录。如有过失责任,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人。
3、对有物无账的,除在实物上做好标记外,要查明其来源,同时做好详细登记,填列相应表格。
(三)资产处核查
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资产处资产核查人员到各部门现场核查。
1、对账实相符的资产,进一步完善基本登记信息,明确使用人或责任人;现场进行设备图像采集;由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条形码,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将条形码粘贴到实物上。
2、核查工作人员对账、物不符部分的资产进行清理、核对,按要求登记、调整后重复上一个环节的工作。
(四)差异处理
对账、物不符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并按清查领导小组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五)建立资产二级管理系统
1、建立各单位资产明细账和学院资产总账。
2、经资产处与财务处调整后的资产数据,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批复,由资产处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3、利用学院的网络平台,优化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二级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六)资产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1、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培训,使其了解资产购置、报废的审批、查询流程。
2、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购置申报、验收入库、报废及出租,资产信息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培训。
七、总结和表彰
通过各单位自查及学院组织的检查验收,核实实物资产数量、分布状态;确定实物资产的保管、维护状况;杜绝实物资产的闲置、浪费现象;找出提高资产利用率,发挥资产更大效益的管理思路。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自查和检查验收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20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