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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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发〔2006〕9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配套法规建设
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实施的同时,中央印发的有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不再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
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中发〔2006〕9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配套法规建设
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公务员法实施的同时,中央印发的有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不再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附件:
一、《公务员范围规定》
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附件一
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照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公务员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四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 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五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第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 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 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3篇: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制定方案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长航公安局公务员,重点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处以上负责同志。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培训的目的使局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公务员法》,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使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干部精通公务员法,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
打下坚实的基础。
培训方法步骤、举办2期培训班。每期8
0人,时间每期1天。邀请湖北省行政学院及有关院校的专家就《公务员法》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基本内容等进行辅导。
2、个人自学。通过下发的《公务员法》单行本,自学法律原文,认真研读法律条文。
3、知识测试。局公务员管理处组织制定试卷,对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了解《公务员法》具体情况进行测试,检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法》的效果。长航公安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公务员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4、在局内网开辟《公务员法》学习专栏,宣传贯彻《公务员法》的相关知识。
二、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对《公务员法》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为贯彻实施做好准备。
为公务员登记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结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局相关的具体规定。
三、成立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局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组织领导,成立局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x局长
副组长:xxx红副书记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处,xxx任办公室主任,人劳处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四、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先学一步,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认真研究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学习贯彻《公务员、洁)).矛取分爨.负疼,灼办法,人劳处负责剧机关《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同时指导公安局对’《公务员法》学习贯彻工作。公安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单位的《公务员法》学习贯彻工作。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深入理解公务员、斜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规定,带头学习好《公务员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4篇: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县人事劳动仲裁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事劳动仲裁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法素质和业务技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明确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我县经济建设和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明确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和相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充分发挥人事劳动仲裁工作在促进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条件
实施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入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截止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批准为参照管理的文件下发之日,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基本条件
1.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编在职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组织实施
思想发动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明确参照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参照工作的思想认识,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公务员法》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职位设置
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若干个职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同时,根据设置的职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人员登记
1.资格审查: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拟登记人员,按规定本人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任职证明、加分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给所在单位审核。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属于参照范围对象或者不符合参照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取消登记资格。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组织考试:经审查符合拟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命题、阅卷和具体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3.考察:按参照核定的编制限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员。对笔试入围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
4.人员登记: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等次的。暂缓登记对象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它原因不能登记的。
四、人员分流
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县编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向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公开标准和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和验收工作,妥善处理好参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请示,慎重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5篇: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制定方案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长航公安局公务员,重点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处以上负责同志。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的目的使局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公务员法》,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使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干部精通公务员法,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
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培训方法步骤
1、举办2期培训班。每期80人(含公安局部分人员),时间每期1天。邀请湖北省行政学院及有关院校的专家就《公务员法》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基本内容等进行辅导。
2、个人自学。通过下发的《公务员法》单行本,自学法律原文,认真研读法律条文。
3、知识测试。局公务员管理处组织制定试卷,对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了解《公务员法》具体情况进行测试,检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法》的效果。长航公安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公务员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4、在局内网开辟《公务员法》学习专栏,宣传贯彻《公务员法》的相关知识。
二、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一)对《公务员法》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为贯彻实施做好准备。
(二)为公务员登记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结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局相关的具体规定。
三、成立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局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组织领导,成立局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局长
副组长:xxx红副书记
成员:xxx(人劳处处长)
xxx(体改法规处处长)
xxx(党委组织部部长)
xxx(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
xx(xxx局组织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处,xxx任办公室主任,人劳处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四、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一)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先学一步,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认真研究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学习贯彻《公务员、洁)).矛取分爨.负疼,灼办法,人劳处负责剧机关《公务员’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同时指导公安局对’《公务员法》学习贯彻工作。公安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单位的《公务员法》学习贯彻工作。
(三)学习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深入理解公务员、斜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规定,带头学习好《公务员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6篇: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实施方案
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按照省、州《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目标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水平,实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提高社会管
理法治化水平。要进一步发挥在全民普法教育中的表率作用,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促成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环境的进一步形成。
三、学习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我州“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一)深入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掌握宪法基本知识,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州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党的十八大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理论建设的重要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三)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
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提出的法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学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能力。
(四)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五)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举措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一)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和公
务员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的经常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加大对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建立完善了《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局内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暂行),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继续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建立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的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拓宽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通过自学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集中学习。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通过法制讲座、学习论坛等形式,组织公务员进行集中法律知识学习。强化系统学习。组织公务员进行系统性的法律知识学习。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三)推进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实施者。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落实责任。党组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
用法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制度落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交流反馈信息,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保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保障。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试平台建设。
(四)严格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我委“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第7篇:开展《公务员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公务员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了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宣传计划的通知》(宣明电[2005]5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公务员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人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使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为《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重点
1、围绕《公务员法》内容进行宣传报道;
2、围绕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2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宣传报道;
3、围绕《公务员法》生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三、宣传安排
全市《公务员法》宣传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统一部署,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从9月到12月底《公务员法》生效实施前,主要开展以下宣传活动:
1、9月底,召开由组织、宣传、人事、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制定《公务员法》宣传报道方案。
2、10月上中旬,市人事局领导就《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在界首时讯报、界首广播电台、界首电视台刊播。
3、10月中旬起,在时讯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先锋网开辟《公务员法》宣传报道专栏,连续刊载有关《公务员法》核心条款的权威解读,报道《公务员法》学习、培训和实施工作动态。
4、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法〉宣传提纲》,为新闻媒体提供宣传报道素材,统一重点问题解答口径。
5、11月初,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举办《公务员法》知识竞赛,普及《公务员法》知识,在公务员队伍中掀起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潮,通过初赛,选拔参加上级组织的竞赛人选。
6、11月中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区前举办《公务员法》宣传日活动,制作图板,印刷宣传材料,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参加。
7、就公务员范围,职务和职级设定,工资制度等重点、热点问题编发通稿,在界首时迅等媒体刊载。
8、12月上中旬,组织时讯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公务员法》实施准备工作进行报道。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都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宣传好这部法律是实施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精心策划、采编,高质量地完成报道任务。
2、统一宣传口径。各新闻单位要在组织、宣传、人事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报道活动。要注意把握政策,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宣传步骤安排和宣传主题要上下一致,形成合力。
3、积极稳妥展开。组织、宣传、人事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公务员法》宣传报道活动,根据宣传方案的要求,把握节奏,有序进行,要把握舆论导向,形成正面声音,注意创新宣传形式,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宣传效果。
第8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发„2006‟30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9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实施公务员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务员法的入轨运行工作,切实维护公务员法的权威性、严肃性。
通过实施公务员法,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加快安徽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是: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今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入轨运行工作。按照先省级机关,后市县以下机关;先列入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后参照管理单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分步进行。
1、组织公务员登记。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登记工作由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统一组织,逐级负责。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以及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确定登记对象,正确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等表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及备案。市级以下机关还需填写并上报•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本人档案。
要切实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式登记前,要按照•安徽省实施公务员登记工作办法‣(组通字„2006‟30号)逐人确认身份情况和编制使用情况,确定登记对象。
对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规范管理、稳慎处理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进行解答,妥善处理。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各类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以及长期借调人员进行清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机关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以建立登记制度为契机,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今后,凡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2、确定职务与级别。要严格落实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各级机关未消化超配职数之前,不得配备新的领导或非领导职务人员。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统一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3、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要按照国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行,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
五、健全和完善配套法规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逐步配套的思路,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管理实际,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政策规定,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配套政策规定。同时,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对现有的公务员管理法规及文件进行清理。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理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规范公务员选拔、培养、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我省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六、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地、各单位要成立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担负起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实质,按照中央和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工作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和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4、严明工作纪律。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必须做到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操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要求,对实施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前,除按法律 程序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调整领导班子、公开 选拔、竞争上岗和安置军转干部外,其他工作人员(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岗位)一律暂停调入。同时,暂停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引导,及时报告,稳慎处理,确保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